无为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服务指南(2023年1月)

发布时间:2023-01-10 11:13信息来源: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李环 字体:【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廉洁高效为企为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无为市主要的不动产登记事项予以公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第一篇 不动产登记总则

一、定义

不动产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无为市所涉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码头等定着物。

二、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并可以独立利用。

三、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四、登记原则

(一)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二)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三)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2.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3. 预查封登记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五、登记类型

一般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六、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正登记。

七、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定样式、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一)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2. 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居住权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3.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登记事项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2016年6月30日无为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申请人前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再发放原房产证和土地证等证书。根据规定,不动产登记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

为减轻企业、群众负担和便企利民,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土地证的,无需换领不动产权证,可直接持房屋权属证书办理不动产抵押、转移、变更等不动产登记事项。

八、一般规定

(一)登记程序: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于登记簿。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为依法协助先税后证工作,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互换、夫妻之间转移、拆迁安置等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先行申报、缴纳相关不动产税费。

(二)登记申请: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的,无需提交。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五)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六)身份证明: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七)受理(收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无为市不动产登记受理单。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原因,出具告知书。

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八)一并申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申请人一并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一并受理,就不同的登记事项依次分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应簿页。

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3. 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4. 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5. 不动产坐落位置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与前述情形发生后申请办理的登记一并办理;

6. 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7.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

8.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办理的其他情形。

(九)询问: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查验登记申请材料,并就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接受询问,如实客观陈述不动产登记相关情况,询问结果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询问笔录并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十)实地查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3.因不动产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十一)调查: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二)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十三)撤回申请: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部分登记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十四)不予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予以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十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篇 不动产登记分则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二)相关提示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使用者一致,由申请人单方申请。

2.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予登记;未在合同规定交款时间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后办理登记。

3.不动产登记、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时一并申报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纳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土地出让金和完税凭证。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二)相关提示

1. 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经批准机关确认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使用者一致,由申请人单方申请。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类)用途、使用权类型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的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土地用途与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用途应一致,涉及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交清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未按出让或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租赁价款的,不予登记。

2. 有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3. 不动产登记、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时一并申报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纳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土地出让金和完税凭证。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四、【土地出让、租赁期限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期限变更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出让期限延长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缴纳契税。

2. 不动产登记、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时一并申报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纳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土地出让金和完税凭证。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五、【集体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材料、再次流转增值收益已缴纳或无增值收益的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有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复审(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注销的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范围内。

2. 申请材料第2项一般包括土地被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决定或市政府下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已到位;收购储备土地的,提供土地储备计划、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的收购协议;不动产已被拆除、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承诺书等材料。

3. 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实施部门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提交承诺函。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

七、【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使用者一致,由申请人单方申请。

2. 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予登记;未在合同规定交款时间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后办理登记。

3. 不动产登记、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时一并申报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纳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土地出让金和完税凭证。

4. 开发企业商品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还需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幼儿园不动产登记,属于合同约定移交的,由接交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同时申请幼儿园不动产首次登记和首次转移登记;不属于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幼儿园不动产后续转移及抵押登记,依据法律法规办理。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6. 商品房被预查封的,可以办理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7.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为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八、【姓名或名称变更/身份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姓名或名称变更/身份变更身份变更的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第2项一般包括:公安或工商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名称更改材料;民政部门或军人所在部队为军人出具的身份证明类型变更材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材料等。

2. 一代身份证升级为二代身份证,由15位升至18位,原号码不变。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九、【不动产自然状况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不动产自然状况发生变更的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申请材料第2项一般包括: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部分土决定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公安机关变更不动产坐落引起变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用途变更。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十、【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时已申报纳税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完税凭证。

2. 当事人申报契税需另提供购房发票或增值税票,申请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税收减免,另需提供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户口簿、配偶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单身家庭购买住房申请减免税需提供家庭住房诚信保证(由本人签字确认)。

3. 通过司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提供司法文书。

4.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不动产转移登记,需办理有偿使用。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十一、【二手房地产买卖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时已申报纳税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完税凭证。

2. 当事人申报契税需另提供购房发票或增值税票,申请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税收减免,另需提供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户口簿、配偶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单身家庭购买住房申请减免税需提供家庭住房诚信保证(由本人签字确认)。

3. 通过司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提供司法文书。

4.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不动产转移登记,需办理有偿使用。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十二、【安置房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征收(拆迁)安置协议、产权安置证明、结算单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时已申报纳税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完税凭证。

2. 申请登记不动产权利与征收(拆迁)权益来源不一致的,应补充征收(拆迁)部门确认安置不动产权利归属等材料。

3. 被征收(拆迁)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与安置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各区安置房办证机构须按此办理期限及时完成登记)。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十三、【不动产赠与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赠与合同或赠与协议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时已申报纳税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完税凭证。

2. 通过司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提供司法文书。

3.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不动产转移登记,需办理有偿使用。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十四、【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继承权公证书、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时已申报纳税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完税凭证。

2. 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应由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

3.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提交下列材料:

1)被继承人所有继承人范围证明,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公安机关出具继承人范围证明;管理被继承人组织人事关系的有关部门出具范围证明;被继承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范围证明。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①配偶关系证明: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至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婚姻关系证明;②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交医学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反映亲属关系的户口簿以及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包含亲属关系的职工登记表或者职工履历表等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调查事实出具的配偶、子女(养子女、存在抚养关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能够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注销户口日期的注销证明;医疗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材料。

5)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提交全部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提交见证人身份证明材料。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9)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的,参照上述材料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证明材料。

10)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有继承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共同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申请,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一并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申请人非公证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在申请非公证继承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及对权利处分、义务的履行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明确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登记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诚实守信。因隐瞒真实情况、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到齐、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死亡、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明证明事项是否承诺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见附件)。该记录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进行确认,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因历史原因或未明确法定部门出具的,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全部继承人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书面承诺方式代替,承诺人如实阐述事实,登记中心依据承诺办理,承诺人承担虚假承诺导致的登记错误法律后果。

受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公告、函告、调查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十五、【不动产互换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互换合同或互换协议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时已申报纳税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完税凭证。

2. 通过司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提供司法文书。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十六、【不动产其他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除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受让方单方申请外,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双方共同申请。

2. 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一般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含生效的法律文书;因企业合并(兼并)、分立、注销导致房地产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抵债的证明文件;调拨、移交文件等。申请时已申报纳税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完税凭证。

3.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不动产转移登记,需办理有偿使用。(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十七、【夫妻不动产权利变更(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除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受让方单方申请外,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双方共同申请。申请时已申报纳税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完税凭证。

2. 申请材料第2项一般包括:不动产产权约定、离婚协议、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

3. 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应提交生效证明。

4. 不动产存在抵押,因结婚或离婚申请权属变更的,其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变更可合并办理。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权证工本费:10元/证。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十八、【司法强制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不动产转移登记,需办理有偿使用。(三)办理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送达—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十九、【不动产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无为市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和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集成表或芜湖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3.主债权、抵押合同通过提交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和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集成表申请的,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申请人双方共同申请。

2. 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可合并办理。

3.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4. 国有划拨土地上除住宅类不动产及住宅类不动产配套车库等外,需办理有偿使用。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二十、【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和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集成表或芜湖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3. 主债权、抵押合同通过提交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和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集成表申请的,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申请人双方共同申请。

2. 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可合并办理。

3.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4.主债权合同应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二十一、【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和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集成表或芜湖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3. 主债权、抵押合同通过提交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和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集成表申请的,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申请人双方共同申请。

2. 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可合并办理。

3.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二十二、【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和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集成表或芜湖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变更证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3. 抵押变更协议通过提交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和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集成表申请的,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或抵押顺位等抵押内容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协议。抵押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预告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2.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 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实地查看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二十三、【不动产抵押权注销】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抵押权注销的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申请,也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2. 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可合并办理。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

二十四、【更正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2. 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该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或地役权、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且未注销的,不予更正。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二十五、【异议设立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2.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3.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4.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二十六、【查封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涵;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能够通过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被实施限制措施的当事人的不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一致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3.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送达—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

二十七、【注销查封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协助执行通知书能够通过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送达—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

二十八、【不动产分割/合并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采用电子证照、不动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申请材料第2项中不动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一般包括: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相关图纸等不动产权籍调査成果。

2.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二十九、【不动产“带押过户”纳税登记集成服务】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3. 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带押过户”的约定材料

(二)相关提示

1.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交易、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2. 通过司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提供司法文书。

3. 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需办理有偿使用。

4. 如需办理交易资金托管的,提供存量房“带押过户”交易资金托管划转协议。

5. 合并办理:办理“带押过户”时可以同时申请转移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三十、【居住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生效的遗嘱、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以居住权合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全部产权人和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2. 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一般情况下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与居住权登记一并办理;也可以先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在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后、再次转移登记之前办理。遗嘱载明的居住权人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继承不动产登记规定,收取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明材料、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或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重复收取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 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由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但申请居住权登记前,产权人或继承人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

4. 依照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执行文书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嘱托直接办理。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暂不收取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三十一、【居住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居住权变更的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申请材料第2项一般包括: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的,提交明确变更内容的居住权变更协议;涉及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材料。

2. 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信息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3. 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全部产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暂不收取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三十二、【居住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居住权消灭的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申请材料第2项一般包括: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材料;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提交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材料;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材料。

2.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可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3. 居住权人死亡或依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的,可由产权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居住权人死亡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

4. 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注销居住权的,由产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约定共同申请。

5. 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可由居住权人或产权人单方申请。

6. 因房屋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原因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的,应同时注销居住权。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

三十三、【补证】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二)相关提示

1. 申请补办登记前,需在登记机构调档挂失,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上刊登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 征收范围内的不动产权证遗失,权利人挂失后,不需要申请补发,可向征收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权证存根等。

3. 2016年6月30日起,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房屋等建筑物不再单独补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书。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权证工本费:10元/证。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三十四、【撤回申请】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二)相关提示

1. 单方申请登记的,可以单方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双方申请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2. 不动产登记以记载登记簿生效,在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撤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将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登记簿,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篇 不动产权籍调查

一、【宗地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扫描件)

2. 划拨土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扫描件)

3. 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交地单(扫描件)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电子版,Excel或Word格式)(2022年9月1日以后新增供地无需提供)

5. 土地红线定位图(电子版,DWG格式)(2022年9月1日以后新增供地无需提供)

6. 宗地图(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纸质版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提示

以上材料如收取电子版,均需查验原件。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二、【宗地合宗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扫描件)

2.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扫描件)

3.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电子版,Excel或Word格式)

4. 土地红线定位图(电子版,DWG格式)

5. 宗地图(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纸质版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提示

以上材料如收取电子版,均需查验原件。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三、【宗地分宗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企业分宗登记申请(原件)

2. 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扫描件)

3. 无为市产业项目用地分宗登记呈批表(扫描件)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电子版,Excel或Word格式)

5. 土地红线定位图(电子版,DWG格式)

6. 分宗图(市自然资源局管理部门审批纸质版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提示

以上材料如收取电子版,均需查验原件。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四、【商品房预售前期楼幢落宗】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2. 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 房屋红线定位图(收取纸质版原件和带坐标的电子版)

4. 小区详规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 标准地名确认批复文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提示

1. 住宅单元、户室编号原则:自东向西,自南向北。

2. 楼盘名称以地名办批复文件为准。

3. 坐标系统为2000大地坐标系。

4. 以上材料如收取电子版,均需查验原件。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五、【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楼幢落宗】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2. 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 房屋红线定位图(坐标图原件或电子版)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提示

1. 以上材料如收取电子版,均需查验原件。

2. 坐标系统为2000大地坐标系。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六、【更换不动产权证时,无宗地图属信息或土地性质不明及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2. 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电子版,Excel或Word格式)

4. 土地红线定位图(电子版,DWG格式)

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提示

1. 以上材料如收取电子版,均需查验原件。

2. 权籍调查由产权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若办理土地有偿使用,还需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相关手续,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前来权籍股办理后续手续。

3. 房屋落地关联:勘测院图上没有或出测区的,须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成果。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七、【码头类构筑物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立项批准文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2. 岸线长坐标(原件和电子版)

3.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电子版,Excel或Word格式)

4. 土地红线定位图(电子版,DWG格式)

5. 加盖港航管理局等多管理部门公章的纸质版码头红线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提示

1. 以上材料如收取电子版,均需查验原件。

2. 坐标系统为2000大地坐标系。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第四篇 不动产测绘

一、【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一)可自主委托市“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中的单位实施测绘作业,一次进场,一测多用。

(二)取得规划核实证或其他规划核实材料后,由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管科检查后,便可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验换证测绘(因手工图或无坐标图换不动产权证)】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2. 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3. 地址有变更的,需出具经民政或所在乡镇(街道)等部门盖章的相关证明。

(二)产权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测绘。

第五篇 不动产楼盘管理

一、【商品房现房楼盘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测绘成果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2. 期现房房号对照表

(二)相关提示

适用申请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前,进行的楼盘审查,即现房楼盘建立、商品房期房与现房数据关联。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生成楼盘成果。

二、【拆迁安置房、公租房及廉租房楼盘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测绘成果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二)相关提示

适用申请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安置房、公租房及廉租房首次登记前,进行的楼盘审查建立,即现房楼盘。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生成楼盘成果。

三、【自建房楼盘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测绘成果报告(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二)相关提示

适用申请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首次登记前,进行的楼盘审查建立,即现房楼盘。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生成楼盘成果。

四、【在建工程楼盘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 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3. 抵押物生成的不动产登记单元号(原件)

4. 未申请测绘的,中心权籍调查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出具房屋坐落、结构、规划用途、层次及建筑面积等大致信息(原件)

5. 已完成测绘未办证的,提供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6. 标准地名核准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二)相关提示

适用申请人申请除商品房以外的工业用房等自建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之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的楼盘管理建立。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生成楼盘成果。

五、【司法查封楼盘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中心档案科提供的相关权证存根(原件)

2.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领取权证的无需提供)

(二)相关提示

适用申请人申请查封不动产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的楼盘管理。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生成楼盘成果。

六、【遗失补证楼盘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须提供档案科加盖公章的相关权证存根(原件)

2.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领取权证的无需提供)

(二)相关提示

适用申请人申请遗失补证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的楼盘管理。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生成楼盘成果。

七、【因手工图换市不动产权证楼盘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外业测绘变更勘察记录表或实地查看表(原件)

2.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二)相关提示

适用申请人申请变更登记信息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的楼盘管理。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生成楼盘成果。

八、【房屋信息变更,经外业重新勘察,包括:座落、面积、结构层次等楼盘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外业测绘变更勘察记录表或实地查看表(原件)

2.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领取权证的无需提供)

(二)相关提示

适用申请人申请变更登记信息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的楼盘管理。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生成楼盘成果。

九、【规划用途变更楼盘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2. 规划用途证明材料(调档材料、三方联席会议纪要或其他规划用途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领取权证的无需提供)

(二)相关提示

适用申请人申请变更登记信息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的楼盘管理。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生成楼盘成果。

十、【登记错误更正楼盘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2.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领取权证的无需提供)

3. 其他证明登记错误材料

(二)相关提示

适用申请人申请登记错误更正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的楼盘管理。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生成楼盘成果。

十一、【预售楼盘信息变更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提供市场管理处盖章的申请报告(原件)

2. 提供变更信息附表及电子数据(原件)

3. 面积变更,提供面积表(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4. 价格变更,需提供管理部门的批准材料,非住宅提供由开发企业出具的价格表(原件)

5. 房屋分割合并,提供分割合并房屋对照表(原件)

(二)相关提示

适用申请人申请预售楼盘信息变更前,涉及房屋分割合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的楼盘管理。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生成楼盘成果。

第六篇   档案利用

一、一般规定

1.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2.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查询可以登录“皖事通”APP,进入“不动产服务专题”,点击“掌上查询”在线查询打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也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在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助查询机自助查询并打印结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3.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查询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权利人查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 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

(二)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查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 权利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

3. 委托书(介绍信)(原件)

(三)权利人委托律师查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 权利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

3. 委托书(原件)

4. 律师证(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 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

3. 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五)破产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查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

3. 依法有权处分查询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六)利害关系人查询

1. 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

2. 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七)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 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

3.  委托书(介绍信) (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委托律师查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 权利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

3. 委托书(原件)

4. 律师执照(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九)律师查询

1. 律师执照(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

2. 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原件及经比对的复印件)

3. 受理案件通知书(案由:因不动产案件构成利害关系)

4. 法院调查令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情况特殊不能即时办结可适当延长)。

四、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免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查验—调档—提供利用

第七篇  不动产收费政策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二、收费标准

1.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 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减收登记费

1.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四、免收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收费政策规定收取登记费);

2.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3.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五、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第八篇 特别告知

受篇幅限制,政务公开未尽事宜及部分涉及面不广、量不大的业务可咨询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九篇 联络及监督(举报)电话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业务咨询: 0553-6335644

档案查询: 0553-6327804

权籍调查: 0553-6322072

监督(举报):0553-6326106

第十篇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无城镇金塔西路28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上午:8:00  —— 12:00

下午:14:30 ——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