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使用者一致,由申请人单方申请。
2. 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予登记;未在合同规定交款时间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后办理登记。
3. 不动产登记、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时一并申报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纳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土地出让金和完税凭证。
4. 开发企业商品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还需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幼儿园不动产登记,属于合同约定移交的,由接交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同时申请幼儿园不动产首次登记和首次转移登记;不属于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幼儿园不动产后续转移及抵押登记,依据法律法规办理。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6. 商品房被预查封的,可以办理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7.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为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六)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电话
业务咨询: 0553-6335644
档案查询: 0553-6327804
权籍调查: 0553-6322072
监督(举报): 0553-6326106
(七)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无城镇金塔西路28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上午:8:00 —— 12:00
下午:14:30 ——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