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发布时间:2023-01-12 20:13信息来源: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李环 字体:【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通过刷脸、企业通过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出示电子证照二维码或动态码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交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继承权公证书、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材料,无需提交

(二)相关提示

1. 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收缴“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申请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时已申报纳税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完税信息无需提交完税凭证。

2. 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应由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

3.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提交下列材料:

1)被继承人所有继承人范围证明,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公安机关出具继承人范围证明;管理被继承人组织人事关系的有关部门出具范围证明;被继承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范围证明。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①配偶关系证明: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至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婚姻关系证明;②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交医学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反映亲属关系的户口簿以及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包含亲属关系的职工登记表或者职工履历表等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调查事实出具的配偶、子女(养子女、存在抚养关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能够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注销户口日期的注销证明;医疗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材料。

5)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提交全部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提交见证人身份证明材料。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9)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的,参照上述材料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证明材料。

10)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有继承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共同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申请,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一并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申请人非公证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在申请非公证继承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及对权利处分、义务的履行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明确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登记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诚实守信。因隐瞒真实情况、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到齐、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死亡、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明证明事项是否承诺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见附件)。该记录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进行确认,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因历史原因或未明确法定部门出具的,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全部继承人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书面承诺方式代替,承诺人如实阐述事实,登记中心依据承诺办理,承诺人承担虚假承诺导致的登记错误法律后果。

受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公告、函告、调查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2. 权证工本费:10元/证(核发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六)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电话

业务咨询: 0553-6335644

档案查询: 0553-6327804

权籍调查: 0553-6322072

监督(举报): 0553-6326106

(七)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无城镇金塔西路28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上午:8:00  —— 12:00

下午:14:30 ——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