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一、实施机构: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 办理条件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在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 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四、申请主体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和承包方身份证明;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六、办理期限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七、收费标准
1. 登记费: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八、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九、特别告知
受篇幅限制,办事指南未尽事宜及部分涉及面不广、量不大的业务可咨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联络及监督(举报)电话
业务咨询: 0553-6335644 档案查询: 0553-6327804
权籍调查: 0553-6322072 监督(举报): 0553-6326106
十一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无城镇金塔西路28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上午:8:00 —— 12:00 下午:14:30 —— 17:30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实施机构: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
五、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5、土地坐落、名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证实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
7、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六、办理期限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七、收费标准
1. 登记费: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八、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九、特别告知
受篇幅限制,办事指南未尽事宜及部分涉及面不广、量不大的业务可咨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 、联络及监督(举报)电话
业务咨询: 0553-6335644 档案查询: 0553-6327804
权籍调查: 0553-6322072 监督(举报): 0553-6326106
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无城镇金塔西路28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上午:8:00 —— 12:00 下午:14:30 —— 17:3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实施机构: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条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1.2规定情形的,可由单方申请。
五、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3、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和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4、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办理期限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七、收费标准
1. 登记费: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八、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九、特别告知
受篇幅限制,办事指南未尽事宜及部分涉及面不广、量不大的业务可咨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联络及监督(举报)电话
业务咨询: 0553-6335644 档案查询: 0553-6327804
权籍调查: 0553-6322072 监督(举报): 0553-6326106
十一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无城镇金塔西路28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上午:8:00 —— 12:00 下午:14:30 —— 17:30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实施机构: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申请主体应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发包方依法收回、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的,可以由发包方申请。
五、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4、发包方依法收回或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5、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材料;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8、承包合同期限届满或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期限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含工作时限内)。
七、收费标准
1. 登记费: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八、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
九、特别告知
受篇幅限制,办事指南未尽事宜及部分涉及面不广、量不大的业务可咨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联络及监督(举报)电话
业务咨询: 0553-6335644 档案查询: 0553-6327804
权籍调查: 0553-6322072 监督(举报): 0553-6326106
十一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无城镇金塔西路28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上午:8:00 —— 12:00 下午:14:30 ——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