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为市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服务模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1 09:07信息来源: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李环 字体:【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市税务局文件

无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为县支行 

无自然资规〔202320



关于无为市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服务模式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金融机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推行“带押过户”的一系列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提高我市二手房交易效率和便利度,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和风险,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现就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模式

对存在抵押的二手房,在不提前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办理过户、重新抵押并发放新的贷款,实现用购房(贷)款还旧贷款,即使用买方的购房资金偿还原贷款的工作模式。

本着自愿原则,买卖双方及其贷款银行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机构”)可按照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办理相关业务。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经原贷款机构同意后,可通过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中心申请资金托管,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实现二手房“带押过户”。

二、工作流程

(一)卖方向银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和“带押过户”申请,同时买方向银行提交申请贷款资料进行初审。银行初审后,向买方出具同意贷款意向书。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无为市二手房“带押过户”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书》详见附件1,可结合实际调整),明确银行放款后优先偿还卖方贷款本息。

(二)买方双方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及资金托管手续,将首付款汇入资金监管账户。买卖双方及买方贷款机构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设为“顺位抵押”。提交材料包括:转移登记相关材料、抵押权设立登记相关材料和《三方协议书》等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为买方及其贷款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权证明》。

(四)买方贷款机构在买方办理好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划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托管账户。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中心依据三方协议和贷款银行资金提取申请将托管资金优先偿还卖方贷款机构本金和利息,余款一次性划转给卖方。

(五)卖方贷款机构结清贷款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即时办结原抵押权注销登记,买房贷款机构的抵押权顺位升为首位抵押。

原抵押权人与新抵押权人为同一贷款机构的,按照贷款机构内部资金监管规定,也可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一次性完成二手房“带押过户”。

三、工作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指导推进市区二手房“带押过户”总体工作,制定总体原则,协调各部门协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服务,保障在押房产依法转让,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指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推动不动产登记和贷款机构业务协同,推动实现“转移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推进操作流程衔接,实现二手房“带押过户”。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根据网签备案和资金托管工作职能,制定业务流程,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卖方贷款机构及卖方。

(三)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市税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整合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办理事项,理顺工作衔接,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税务征缴系统集成的基础上,推动实现网上便利办税和纳税信息实时共享、电子税票可线上调用及下载打印;配合提升部门间系统对接水平,优化工作模式。

(四)无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无为市支行鼓励各金融银行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根据买卖双方需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完成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办理,并及时放款;同时加强与登记机构、资金托管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完善具体工作流程,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落地实施。

附件:1.无为市二手房“带押过户”三方协议书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市税务局    无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为支行

 

 

               2023年331




附件1

无为市二手房“带押过户”三方协议书

 

(示范文本,仅适用于买卖双方贷款银行为同一银行情形)

甲方(转让方) :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抵押权人) :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一、甲方已将坐落于                       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           ) 抵押给丙方,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元           (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现甲方拟将上述房地产所有权的    %份额转让给乙方,经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同意在不注销上述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将房地产抵押给丙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存量房“带押过户”组合登记。同步乙方向丙方申请购房贷款,丙方流程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入资金托管账户,托管资金优先用于代偿还甲方在丙方的贷款,当甲方贷款结清后,余款划转甲方留存账户,再由丙方申请办理上述房地产的抵押注销登记,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与纠纷由三方自行承担解决。

二、甲方向丙方申请该房产转让给乙方,约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                     ) ,其中              )由乙方向丙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三、甲、乙双方在办理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乙方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                      )直接划入二手房资金托管账户,乙方向丙方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以丙方最终审批为准),在乙方办理好抵押登记后丙方应及时将贷款发放至交易资金托管帐户

四、甲方同意将托管账户内的售房资金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欠丙方上述房产贷款本息(具体金额以丙方向资金托管机构提供的资金提取申请为准),清偿后的剩余款项再划至甲方个人账户。

   五、若乙方的购房款总额不足以清偿甲方尚欠丙方的贷款本息时,甲方需先向贷款银行补足差额部分金额。

六、甲方还清贷款后,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与甲方的抵押权注销登记,丙方与乙方设立的抵押权顺位升为首位抵押。

   七、本协议一式伍份,经三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丙各执一份并提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资金托部门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

 

乙方(签名) :

 

丙方(盖章) :

 

日期:

地点: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3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