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周安云、刘春英
(2024)121号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证):皖(2019)无为县不动产权第0004328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并申请补办。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安云、刘春英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