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朱学忠、焦翠莲
(2025)83号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证):无房013714、无房013714-1、无国用(2005)第1788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并申请补办。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学忠、焦翠莲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