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无为市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收费类型及依据 | 申报条件 | 办理时限 | 办理流程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八、县住建局(10项) | ||||||||||||
1 | 燃气气质检测 |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2.《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
燃气经营许可 |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不收费 | 提交材料: 1、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2、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7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审批发证。 | |
2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验收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应取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国家质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五条:“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2.《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3〕799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5号) | 行政相对人 | 不收费 | 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供: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单; 2、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及向使用单位出具的安全使用说明; 3、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4、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有关单位联合验收资料; 5、与安拆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维保协议(含维保管理制度);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
1个工作日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工作日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 | |
3 | 排水水质、水量检(预)测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应当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
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 |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不收费 | 提交材料: 1、排水管道检测报告(含视频资料); 2、水质检测报告。 | 10个工作日 | 1、污水许可申请表。
2、环境影响批复文件、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 3、排水图纸审核意见及回复资料。 4、排水管道检测报告(含视频资料)、排水竣工图或物探图(CAD电子版及纸质版)、水质检测报告及整改资料。 5、应提供其他资料(管材检测报告、排水工程掩蔽工程验收记录、排水管道闭水试验记录、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施工照片等)。 6、日常运维管理合同及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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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出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60 号令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2.《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住建部 2007 ): 三、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承担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二)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大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该项职责已划转至林业局 | ||||
5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3.《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具有资质的施工图一类审查机构、二类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审查机构资质和审查结果进行认定及备案。 | ||||
6 |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收费依据:皖价服(2013)137号文件 | 无 | 接受委托后依据先关检测标准检测完毕后1个工作日出具报告 | 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住建部141号令签订合同后按照资质批准能力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 |
7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 282号)第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 | 乙级及以上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 282号) 第八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一)凡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或者执业单位,向所在城市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三)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终审认定,批准后核发资格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接业务:(一)具有甲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二)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所在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人防专项审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市场调节价 | 设计完成 | 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1.签约
2.审查 3.出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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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防工程施工图和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标明设计资质证书类别和批准编号。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 |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十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市场调节价 | 依据设计指标要求 | 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1.签约
2.编制 3.出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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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三条: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检测单位不得降低检测标准,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二级以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第二十五条 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不收费 | 提交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设计消防的工程竣工图纸 4、特殊类建设工程需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和已审查合格、图审合格的各专业施工图 |
5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申请-受理-现场评定-决定-办结 | |
1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消防设计文件;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机构 |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不收费 | 提交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批准的临时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
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