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权力清单变更情况
序号 | 单位名称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拟不认领理由 | 备注 |
1 |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3-46、50-135、268-283、289-290、299-304、318、341-350、 | 48(2、3) | 设区市级海事事项 | ||
2 |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206-211 | 我市无城市轨道交通,暂不认领。 | |||
3 |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强制 | 355-363、372-379 | 设区市级海事事项 | |||
4 |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征收 |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我市暂无县级收费公路,暂不认领。 | |
5 |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权力 |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 省级: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市级:负责较大突发事件;县级:负责一般突发事件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
市级海事部门事项,不认领 | |
6 |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权力 | 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 省级: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航道;市级: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航道;县级:负责县级权限范围内航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市级海事部门事项,不认领 | |
7 |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权力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 国内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市级海事部门事项,不认领 | |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 ||||||
国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
||||||
说明:1.该表由申报单位填写; 2.《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省7类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市县两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拟不认领的权责事项,填写该表,不认领理由应详细具体,并附相关依据; 3.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电子档随纸质档一并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