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为市交通运输局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2 09:23信息来源: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丁盼盼 字体:【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小微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和提高投资效益,现制定《无为市交通运输局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小微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局小微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强化项目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无为市镇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231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工程项目,是指以交通运输局为实施主体,未达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额,建设工程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上述额度以《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自行采购限额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节约成本、优化程序、便于实施、强化职责、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

第四条  成立无为市交通运输局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统筹负责交通运输局小微工程项目审核、年度计划决策、前期工作监督、组织招标、工程施工管理、变更管理、结算审价、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项目办应当编制交通运输局小微工程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原则上非计划内项目不予建设。

第六条  小微工程年度计划由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向项目办申报,经项目办审核把关后,提交党组会审定。

第七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完善设计、造价等变更手续,由建设单位向项目办提出申请,经项目办审核后提交党组会研究。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交通运输局小微工程进行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且未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须经局党组同意,并应当提供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履行工程预算审核程序。

第九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水利等手续办理的,在项目发包前,项目办负责指导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依法办理好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第三章  项目发包管理


第十条  根据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合理确定项目发包控制价,建设工程预算造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须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核,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由局项目办负责审核。原则上,项目预算审核价即为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内容应包括发包范围、发包控制价、发包对象、项目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施工资质要求等内容。发包公告及文件须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局小微工程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发包需求,采取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询价等方式发包。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发包,由发包人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中推荐不少于三家企业,按照规定的发包方式组织发包,推荐程序纳入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发包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标的)、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签订只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


第四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局小微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职责。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应指定专人担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施工日志;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项目办报备。

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施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施工方等参建各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变更的,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申请。变更增加造价超项目合同价5%以下的,须报项目办审核,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并完善相关程序,资料存档;超项目合同价5%(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履行发包程序。


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局建设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局项目办人员共同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内容、数量是否与合同等文件相符;工程质量是否与招标要求及相关规范相符;建筑垃圾、杂物余料是否按照要求清理完毕;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施工方是否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或承诺文件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第三方结算审价。审价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交通运输局小微工程年度计划、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发包备案资料、合同文本、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价报告等。建设单位应在审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完整档案报项目办备份。


第九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已建成项目登记造册,明晰产权,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主体,保障项目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办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加强小微工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指导局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本办法,加大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自确定工程施工方、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局纪监组查处,局工作人员在小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本市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