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交通运输局服务指南(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4-23 11:01信息来源: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丁盼盼 字体:【  

1.“车辆运营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8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证件办理,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必要);

        车辆照片(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3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2.“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准营准办,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相应从业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经营方案(必要);

        驾驶员资料(必要);

        营运车辆行驶证(必要);

        经营管理人员资料(必要);

        调度员资料(必要);

        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6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3.“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损毁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证件办理,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损毁遗失需要补发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必要);

        9cm×6.2cm车辆左前45度角彩色照片(必要);

        安徽省道路运输证补证登记表(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3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县级管辖范围内,乘客对出租汽车服务不满意,需要投诉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3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39171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39173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其他,医疗卫生,资格认定

五、受理条件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证件照片(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必要);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6.“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证件办理,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发、补发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申请表(必要);

        遗失申明(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7.“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证件办理,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发;遗失损毁需补发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8.“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货运车辆退出营运(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困难企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交通运输,其他,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齐全,真实有效,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车辆报停恢复申请表(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非必要);

        委托书(非必要);

        车辆行驶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9.“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货运车辆退出营运(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困难企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交通运输,其他,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齐全,真实有效,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注销申请书(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10.“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放射品物品运输除外)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必要);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非必要);

        负责人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件(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已购置车辆的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非必要);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必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必要);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必要);

        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1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必要);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12.“道路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货运车辆退出营运(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困难企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齐全,真实有效,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非必要);

        委托书(非必要);

        车辆档案(非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非必要);

        车辆行驶证(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13.“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经营许可备案,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服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经营者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营业执照(必要);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登记表(必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14.“道路货运企业成立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道路运输类大中型企业内部核算的单位以及道路运输业务的经营者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必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必要);

        负责人身份证明(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必要);

        已购置车辆的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15.“道路货运企业分立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第五条;(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持《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和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2.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向总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必要);

        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必要);

        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16.“道路货运企业注销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企业注销

五、受理条件

    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并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和经营单位或个人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企业关于注销的申请材料材料(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17.“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变更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7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9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必要);

        进站方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18.“道路客运班线日发班次变更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7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9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正在从事道路班线客运经营者。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进站方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19.“道路客运班线主体变更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7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9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20.“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道路客货运经营者在县级行政管理范围内设立分公司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必要);

        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必要);

        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必要);

        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21.“道路客运企业成立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7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9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设立登记

五、受理条件

    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必要);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22.“道路客运企业分立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7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9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设立登记

五、受理条件

    应为具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手续(营业执照),且满足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必要);

        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必要);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23.“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设立登记

五、受理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必要);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必要);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24.“道路客运企业注销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7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9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企业注销

五、受理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客运标志牌(必要);

        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2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7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9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准营准办,交通运输,设立登记

五、受理条件

    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必要);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26.“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其他,准营准办,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已完成对应站、场建设及站级核定的客运站。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必要);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必要);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必要);

        负责人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必要);

        营业执照(必要);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文本(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27.“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异动手续办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表(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3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2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职业资格,交通出行,成人

五、受理条件

    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需要进行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2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3.《安徽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诚信等级评定、考核信息抄告及黑名单制度的设立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二条:考试合格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存继续教育证明,在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职业资格,成人

五、受理条件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必要);

        培训合格证明(无需提供);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30.“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工作,其他,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申请需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必须规范、必要文书必须齐备,所需材料和内容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必须提交复印件原件以供查验。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非必要);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必要);

        近期免冠1寸彩照(必要);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必要);

        上一个诚信(信誉)考核周期学习教育情况(无需提供);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3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资格,属于本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必要);

        遗失声明(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32.“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安监局令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需要备案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33.“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证》损毁或遗失需要补(换)发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运输证补证申请表(必要);

        9cm×6.2cm车辆左前45度角彩色照片(必要);

        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34.“道路运输证配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申请资质,交通运输,工作,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出行帮助

五、受理条件

    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必要);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必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必要);

        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报告(非必要);

        危险品车辆外检表(非必要);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明(非必要);

        委托书(非必要);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必要);

        客车类型划分记录(必要);

        承运人责任险记录表(必要);

        车辆基本信息表(必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要);

        机动车行驶证(必要);

        机动车登记证书(必要);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35.“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交通出行,其他,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先进事迹申报说明(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9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36.“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环保绿化,准营准办,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砍伐说明(必要);

        补种方案(非必要);

        作业方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37.“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县级管辖范围内,乘客对公共汽车服务不满意,需要投诉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39171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39173


38.“挂车年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拟开展接驳运输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通过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接驳运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送下一季度拟开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客运班线和车辆信息核实。因车辆报废更新需调整接驳运输车辆的,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在管理平台报送车辆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月20日前完成车辆信息核实。 第十五条 管理平台通过信息自动交换功能,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并及时公布已录入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相关系统的接驳运输车辆情况。 第十六条 接驳运输企业通过管理平台获取并打印已录入信息的接驳运输车辆凭证,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允许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参考依据。信息录入成功的接驳运输车辆次月起可执行凌晨2时至5时运行。 第十七条 接驳运输企业需要调整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出行帮助

五、受理条件

    1.申请办理挂车年审的车辆在经营期限内正常经营的;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营运车辆审验登记表(必要);

        车辆行驶证(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车辆照片(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39.“货运代理(代办)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经营许可备案

五、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第六条、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管理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登记表》,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材料齐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货运代理(代办)备案证明》。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登记表(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负责人身份证明(必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40.“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机动车需要做技术等级评定并标注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4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颁布,20071229日,20114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3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变更项目的备案材料(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4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颁布,20071229日,20114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3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备案申请(必要);

        申请人身份证明(必要);

        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4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颁布,20071229日,20114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3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书面告知(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4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颁布,20071229日,20114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3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45.“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拟开展接驳运输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通过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接驳运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送下一季度拟开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客运班线和车辆信息核实。因车辆报废更新需调整接驳运输车辆的,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在管理平台报送车辆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月20日前完成车辆信息核实。 第十五条 管理平台通过信息自动交换功能,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并及时公布已录入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相关系统的接驳运输车辆情况。 第十六条 接驳运输企业通过管理平台获取并打印已录入信息的接驳运输车辆凭证,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允许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参考依据。信息录入成功的接驳运输车辆次月起可执行凌晨2时至5时运行。 第十七条 接驳运输企业需要调整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出行帮助

五、受理条件

    1.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2.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必要);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非必要);

        安全管理人员汇总(非必要);

        安全操作规程材料(非必要);

        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非必要);

        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设备设施(非必要);

        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必要);

        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必要);

        职业资格证明(必要);

        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必要);

        维修管理制度(必要);

        环境保护措施(必要);

        承诺书(非必要);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46.“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四节 第五款 第(七)条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在市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在市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客运班线标志牌遗失换发申领表(必要);

        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47.“客运(班线、旅游)车辆异动手续办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客运车辆需办理过户变更手续,需要移交车辆档案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报告(必要);

        客运线路标志牌(必要);

        机动车登记证书(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3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48.“客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第 三项客运车辆异动(四)客运车辆报停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其他,中小企业,重点企业,其他,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齐全,真实有效,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件(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49.“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第 三项客运车辆异动(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3.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困难企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齐全,真实有效,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非必要);

        申请文件(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件(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客运线路标志牌(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必要);

        车辆行驶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50.“客运车辆年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拟开展接驳运输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通过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接驳运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送下一季度拟开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客运班线和车辆信息核实。因车辆报废更新需调整接驳运输车辆的,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在管理平台报送车辆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月20日前完成车辆信息核实。 第十五条 管理平台通过信息自动交换功能,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并及时公布已录入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相关系统的接驳运输车辆情况。 第十六条 接驳运输企业通过管理平台获取并打印已录入信息的接驳运输车辆凭证,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允许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参考依据。信息录入成功的接驳运输车辆次月起可执行凌晨2时至5时运行。 第十七条 接驳运输企业需要调整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出行帮助

五、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营运车辆审验登记表(必要);

        承运人责任险(必要);

        机动车行驶证(必要);

        道路运输证(必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必要);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必要);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51.“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道路客货运经营者在县级行政管理范围内设立分公司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必要);

        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必要);

        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必要);

        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52.“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第 三项客运车辆异动(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其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第 三项客运车辆异动(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手续。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必要);

        车辆档案(必要);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必要);

        客运线路标志牌(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件(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53.“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7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39173


54.“客运站(场)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其他,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必要);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专业证书(必要);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文本(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7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55.“客运站(场)站级核定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除一、二级别外的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站级核定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无需提供);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非必要);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必要);

        专业证书(必要);

        业务操作规程(必要);

        安全制度文本(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56.“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临时作业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技术评价报告(必要);

        处置应急方案(必要);

        设计方案(必要);

        施工方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57.“利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其他,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技术评价报告(必要);

        设计图纸(必要);

        处置应急方案(必要);

        施工方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58.“利用跨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准营准办,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1.确需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技术评价报告(必要);

        设计图纸(必要);

        处置应急方案(必要);

        施工方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59.“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2.《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交通出行,公共安全,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任何法人及个人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39173


60.“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安全生产,其他,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6037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61.“普货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移交服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具有车辆的所有权;是本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证的普通货运车辆;技术档案需要移交。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车辆技术档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62.“普通货运车辆年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拟开展接驳运输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通过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接驳运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送下一季度拟开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客运班线和车辆信息核实。因车辆报废更新需调整接驳运输车辆的,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在管理平台报送车辆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月20日前完成车辆信息核实。 第十五条 管理平台通过信息自动交换功能,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并及时公布已录入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相关系统的接驳运输车辆情况。 第十六条 接驳运输企业通过管理平台获取并打印已录入信息的接驳运输车辆凭证,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允许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参考依据。信息录入成功的接驳运输车辆次月起可执行凌晨2时至5时运行。 第十七条 接驳运输企业需要调整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出行帮助

五、受理条件

    1.申请办理普通货车年审的车辆在经营期限内正常经营的;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普货运输车辆审验表(必要);

        车辆行驶证(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卫星定位系统情况(无需提供);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无需提供);

        车辆照片(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63.“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包车标志牌(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3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64.“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其他,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船员证(必要);

        申请书(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6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8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准营准办,交通运输,准营准办,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无需提供);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非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必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无需提供);

        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非必要);

        车辆承运人保险(非必要);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必要);

        9cm× 6.2cm车辆左前45度角彩色照片(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6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8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准营准办,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必要);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必要);

        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必要);

        管理保障制度文本(必要);

        负责人资信证明(必要);

        负责人身份证明(必要);

        投资人身份证明(必要);

        投资人资信证明(必要);

        委托书(非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明(非必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需提供);

        服务所在地人员场所信息(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6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67.“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6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初步设计已完成。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工可批复(必要);

        初步设计文件(必要);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必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等专题报告(必要);

        地震危险性分析报告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意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68.“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6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施工图已完成。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

        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必要);

        说明材料(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69.“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设计变更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6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并且设计变更已完成。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设计变更说明(必要);

        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必要);

        原设计相应图纸(必要);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必要);

        分项概算文件(必要);

        分项预算文件(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70.“县级权限范围内班线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中途停靠站点经营区域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7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9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出行帮助

五、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必要);

        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非必要);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进站协议(必要);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必要);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71.“县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11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工验收报告(必要);

        审计报告(必要);

        认定意见(必要);

        档案单项验收意见(必要);

        项目执行报告(必要);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必要);

        环保单项验收意见(必要);

        用地批复(必要);

        核备意见(必要);

        设计工作报告(必要);

        施工总结报告(必要);

        监理工作报告(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4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72.“县级权限范围内国省道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确需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行政确认申请书(必要);

        施工组织方案(必要);

        安全评价报告(必要);

        施工应急预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73.“县级权限范围内客运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7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9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交通出行,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必要);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必要);

        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必要);

        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74.“县级权限范围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11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投资审批,安全生产,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必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必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必要);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必要);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必要);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必要);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必要);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材料(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75.“县内客运车辆更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一条: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必要);

        客运线路标志牌(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必要);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非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机动车安全检测报告(必要);

        授权委托书(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76.“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县内客运经营者开业或增加经营项目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要);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必要);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必要);

        可行性报告或进站方案(必要);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3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77.“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8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明(非必要);

        委托书(非必要);

        道路运营车辆登记表(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必要);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必要);

        车辆承运人保险证明(必要);

        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必要);

        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6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78.“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8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准营准办,交通运输,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必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文本(必要);

        经营场所停车场所使用证明(必要);

        投资人身份证明(必要);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必要);

        投资人资信证明(必要);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必要);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6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79.“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质量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必要);

        设计施工方案(必要);

        处置应急方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80.“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质量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必要);

        处置应急方案(必要);

        设计施工方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81.“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11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准营准办,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1.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非公路标志设置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占用期间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质量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必要);

        设计施工方案(必要);

        处置的应急方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82.“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质量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必要);

        设计施工方案(必要);

        处置应急方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83.“占用、挖掘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其他,医疗卫生,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1.因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施工方案(必要);

        质量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必要);

        处置应急方案(必要);

        设计方案(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


84.“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2.《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重建排水设施;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公路两侧设置的加油站、饭店、旅店等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并在设施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实施机构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其他,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1.确需占用公路两侧边沟进行作业施工;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施工方案(必要);

        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必要);

        技术评价报告(必要);

        应急方案(必要);

        技术评述报告(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办理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无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2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53-6303186

十四、监督电话

    0553-630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