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无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26日
无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与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和《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四项机制的通知》(市农政改〔2020〕166号)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一)严格实施村庄规划
要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宅基地的选址及规模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在与生态保护红线及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冲突的情况下,宅基地规划管理可参考现行村土地利用、美丽乡村等规划,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确保与即将编制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好衔接。
(二)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中心村集中。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要切实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镇应当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建设。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建新地块要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镇要在每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经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本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本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1、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组织召开所在村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所在村民小组与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
村公示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方案。
3、审查与报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建房农户建房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镇政府。
报送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村民小组召开的户代表会会议录复印件;
(5)相关公示材料。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六)明确宅基地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镇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镇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农村局(农经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3、镇人民政府验收。农户建房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镇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七)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及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四、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与使用管理
(八)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
各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制度和镇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并联审查审核机制,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各村要设置农村宅基地管理服务窗口,受理农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九)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
按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应当在“县、镇、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公开内容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镇、村两级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十)加强过程监管,做到“四到场”
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组织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到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要求;批准建房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农户建房过程中,要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房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十一)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
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充实农村宅基地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镇延伸和下沉。各镇政府要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各镇政府要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实登记后,迅速上报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十二)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镇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按照分类处置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受理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分办。属地镇、村及其基层执法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办理情况反馈到市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充分利用群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加强违法用地建房的曝光力度,强化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五、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三)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
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要组织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其他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四)明确主体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及相关部门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公室,接受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指导,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
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十五)强化部门工作责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市财政、住建、交通、林业、水利、公路、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市直相关部门的配合,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
(十六)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要着力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市、镇人民政府增加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编制,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
各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要开展土地国情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和自觉性。村级组织要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十七)严肃工作纪律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镇、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和“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7.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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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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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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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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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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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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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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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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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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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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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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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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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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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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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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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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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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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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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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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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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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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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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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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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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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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农经)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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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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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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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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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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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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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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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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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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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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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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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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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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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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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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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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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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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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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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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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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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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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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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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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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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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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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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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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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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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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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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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 位意见 |
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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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验 收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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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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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