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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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农(渔政)罚〔2022〕11号 |
陈**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
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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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1日00时28分左右,无为市渔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逻时发现在高沟镇汪场村沿江路(经度:117.9959,纬度:31.11347)有人非法垂钓,执法人员立即将当事人控制,现场发现大量垂钓工具及鱤鱼一条,重13.5公斤,执法人员将涉案物品及渔获物先行登记保存并通知当事人到渔政执法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陈*、丁*、张*、陈**四人于2022年6月21日晚20时左右在高沟镇龙庵社区聚餐,丁**临时起意建议去江边钓鱼,其他人表示赞同,随后几人乘坐陈峰驾驶的私家车(车牌号:皖B15JA8)于23时30分左右来到高沟镇汪场村沿江路江边开始垂钓。 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情况证明,四人中张*和陈**两人因不会钓鱼,一直在一旁玩手机,并未参与垂钓,随身携带钓具系陈*及丁**二人所有,陈*一开始使用路亚(水滴轮)及拟饵复钩(六钩),后因不会使用遂更换普通路亚竿及拟饵复钩(九钩),但还未下钩垂钓就被执法人员发现并制止。 |
种类:罚款800元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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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2年10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