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无农(农药)罚(2023)6号 |
无为县****经营部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案 |
无为县**纸业经营部 |
92340225M****K334R |
方** |
2023 年10月16日,我局接到无为市政府《转办单》,反映投诉人赵****于 2023 年 10月9 日在无为市****加盟店购买一盒劲扑速效蚊蝇王,劲扑速效蚊蝇王防治对象扩大范围,且没有标注二维码等。 10月 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市****加盟店进行检查,经核查,其采购、销售的速效蚊蝇王(保定市一诺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WP20090323,有效期至:20250719,规格:30支/盒)农药产品,登记名称为“蚊香”,防治对象为“蚊”,该产品标签标注名称为“速效蚊蝇王”,防治对象为“苍蝇、蚊虫等害虫”;标签没有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标签标注“门窗开启,同样有效”字样;标签标注的二维码没有“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不符合《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2017 年农业部公告第 2579 号)》第一条“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 QR 码或 DM码。”、第二条“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第四条“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 PC 端和手机端浏览。”之规定。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第 (一)项“(一)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第 (三) 项“(三) 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之规定,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无为市****加盟店在调查中称: 该批次速效蚊蝇王是从无为方氏纸业处购进的。 2023 年 10 月24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方氏纸业经营部进行检查,对该经营部采购、销售的速效蚊蝇王进行现场扣押、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 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称:无为市****加盟店经营的速效蚁蝇王是从其经营部购进的,该速效蚊蝇王是 2023 年5月从合肥购进的、共购进 300 盒,已销售 284 盒,售价 2.5元/盒,合计货值金额 750 元,违法所得 710 元。2023年10月25 日我局依法立案。2023 年11月6日,我局将该速效蚊蝇王《产品确认通知书》寄往保定市一诺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对该产品进行确认,并于 15 日内给予回复,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 |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 71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速效蚊蝇王 16 盒:3、并处人民币5500 元罚款,合计罚没款 6210 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三)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三) 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8日 |
|
|
填报单位: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3年12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