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04-22 08:00信息来源: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许瀚文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农渔政)罚〔2024〕23

*在禁渔区、禁渔期违法垂钓案

*

 

 

 

2024年3月30日17时40分左右,渔政执法基地执法人员在高沟镇渔农村洲尾段长江禁捕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正在违法垂钓,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并视频拍照取证。现场勘验发现路亚竿一根,单线单钩,无渔获物。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垂钓的事实供认不讳,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垂钓地点为长江禁捕水域,垂钓目的为食用,都已查证属实。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违法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二十五条之规定。

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999.00元。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8日

 

 

 

填报单位: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