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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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农(渔政)罚〔2024〕20号 |
刘**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锚鱼案 |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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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1日5时30分左右,无为市渔政执法基地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在高沟镇和姚沟镇交接水域疑似有人非法垂钓,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将当事人刘**抓获。现场勘验发现海竿三根(锚钩)、渔获物2条鲤鱼(6.455 公斤)。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对非法锚鱼事实供认不讳,结合现场勘验情况,锚鱼地点为长江禁捕水域,目的为食用,现已查证属实。 |
种类: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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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