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04-22 08:00信息来源: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许瀚文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农渔政)罚〔2024〕27

**使用电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案

**

 

 

 

2024年4月5日20时4分,接群众报警,在洪巷镇联合行政村大洪自然村有人在其池塘旁发生纠纷。民警迅速出警至现场,经查:季**在洪巷镇联合行政村大洪自然村附近的农田里使用电捕鱼的方式进行捕捞,季**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4月8日无为市公安局洪巷派出所将季**涉嫌违法线索函和涉案物品一并移送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2024年4月8日9时31分执法人员对季**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记录在卷),当事人季**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使用电鱼方式在洪巷镇进行捕捞,具体位置记不清楚,随后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季**带到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经执法人员确认该水域为非禁捕水域,该水域为洪巷镇联合行政村大洪自然村附近的农田,同时当事人在现场承认使用电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

无为市公安局洪巷派出所移送的涉案物品有电瓶1个(型号12V40AH),低频逆变器电源1个,黄鳝经称重为0.455千克。经调查,季**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渔获物按当时市场价计算约为30元人民币,随后执法人员对电鱼工具和渔获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下达了无农(渔政)先登〔2024〕27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记录在卷)。由于渔获物(黄鳝)不易保存,进行了现场放生处理,随后并向当事人下达了无农(渔政)先处确〔2024〕27号《渔获物先行处置确认书》(记录在卷)。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予以立案处罚。2024年4月9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种类: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2日

 

 

 

填报单位: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