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09-24 08:00信息来源: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许瀚文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农(兽药)罚〔20245

 

无为县****技术服务中心经营劣兽药案  

无为县****技术服务中心

91340225MA****AN9X

**

2024年6月20日,我局接到芜湖市农业农村局的《交办单》,该局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委托送达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报告的通知》转发给我局,要求立刻核实查办。

根据交办单附件材料,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兽药处于2024年4月8日通过网络买样方式,对无为县****技术服务中心在淘宝APP上开设的店铺“****技术服务中心”进行了抽样,抽取了该单位经营的复合碘溶液(水产用)(含量规格:/,包装规格:500ml/瓶,标称生产企业:山西昌泰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230601,订单编号:383987****26327),样品封存后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检验。5月7日,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将安徽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网络)送达给当事人(无为县****技术服务中心,投资人:潘**),潘**签字确认后,提供了相关进货单据。6月5日,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出具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HHC20240108),检验结果:含活性碘测定(%,g/g)为1.6,标准规定应为1.8~2.0,检验结论:本品按《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化学药品卷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附件:检验报告1份)并现场对当事人经营部和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均没有发现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兽药处抽取的同批号的复合碘溶液(水产用)产品。执法人员现场还对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潘**陈述:该批复合碘溶液(水产用)产品是2023年7月9日,从山西昌泰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购进10箱(20瓶/箱),共计200瓶,无线下销售,均为网络销售,有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单,已销售完了,省兽医处在其网络店铺购买该产品时,网络店铺标注价格为28.80元/瓶,通过券后、抵扣等优惠后实际销售价格为24.57元/瓶,该价格为动态,其认可省兽医处购买复合碘溶液(水产用)时的单价为统一价格,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潘**当场提交了《申请复检的报告》、进货票据(山西常态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货单)、销售记录单(省农业厅兽医处在其淘宝店铺购买兽药样品订单信息)。我局及时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复检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8月26日,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出具复检报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HHC20240108F)。8月29日,我局收到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通过EMS邮寄到无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对该批复合碘溶液(水产用)兽药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HHC20240108F),检验结果:含活性碘测定(%,g/g)为1.6,标准规定应为1.8~2.0,检验结论:本品按《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化学药品卷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

9月6日,潘**提供了其经营部的销售台账(销售记录表),经执法人员在其台账中查询,查询到经营部于4月6日销售了9瓶复合碘溶液(水产用)产品的销售记录。

当事人销售复合碘溶液(水产用)的货值金额共计4914元,违法所得(销售金额)4914元。

当事人经营的复合碘溶液(水产用)兽药产品,经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两次检测,检验结论均为:本品按《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化学药品卷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 的”之规定,属劣兽药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经营劣复合碘溶液(水产用)兽药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14元,并处货值金额4914元3倍人民币14742元罚款,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9656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和参照皖农法[2015]151号《兽医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因2020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未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2024923

 

 

 

填报单位: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