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10-18 16:33信息来源: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范祎杰 字体:【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无农(农药)罚〔2024〕5号

 

 

无为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

无为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91340225MA****2R37

*

2024年7月31日,我局接到12345热线转办单,反映投诉人通过美团在无为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份兰花牌樟脑丸,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该商品没有相关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

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5袋芳香樟脑球(包装标称生产企业:大林吉大尚美百货公司,生产日期:2024/05/16,执行标准:GB/T 4895-2007,数量:20粒左右/袋)。经执法人员核查,该产品标签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属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该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

2024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5袋樟脑球产品进行扣押,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记录在卷)。

2024年8月2日,我局依法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15天内提供该芳香樟脑球产品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供该芳香樟脑球产品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有效证明材料。该芳香樟脑球产品包装未标明生产企业具体联系方式及地址,查询不到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无法进行产品确认。

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记录在卷)。当事人称:该芳香樟脑球产品是2024年7月10日左右从拼多多网上购进,共购进13袋,已销售8袋,售价2元/袋。合计货值金额26元,违法所得16元。

 

 

2024年10月13日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考虑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货值金额小、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停止经营该产品、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认为当事人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当事人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本机关予以采纳。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二)经营假农药;”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第四条第11项第一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本机关予以采纳,本机关作如下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该芳香樟脑球产品;

2、没收违法经营的芳香樟脑球5袋;

3、没收违法所得16元;

4、并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101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20241016

 

 

 

填报单位: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