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5-01-02 16:09信息来源: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范祎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无农(农药)罚〔2024〕6号

 

 

无为县***农资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和未附具标签的农药产品案

无为县***农资经营部

91340225MA****L177

**

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依法对无为县***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抽取了其经营的水稻苗床调理剂(N≥9.0%,P2O5≥4.5%,K2O≥1.5%,Zn≥0.2%,PH≤6.0;商标:奇滋苗享;生产单位:武汉世纪金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证号:鄂农肥(2014)准字0066号;执行标准:NY526-2002;生产日期:240412;净含量:1公斤/袋)肥料样品3袋并封存,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和《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在卷)。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样品送往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

2024年11月1日,我局收到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皖检化工字第202402002号),检验结果:总氮(N)质量分数10.1%,单项结论:合格。有效磷(P2O5)质量分数5.5%,单项结论:合格。钾(K2O)质量分数3.1%,单项结论:合格。水溶性锌(Zn)质量分数8.1%,单项结论:合格。多效唑质量分数0.78%。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含有添加成分多效唑。

该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含有添加成分“多效唑”,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第(三)项()调节植物、昆虫生长之规定,属于农药产品。经核查,该农药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未附具标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和未附具标签的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2024年11月1日,我局依法立案。

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无农(农药)检告[2024]1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85袋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进行扣押,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记录在卷),并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15天内提供武汉世纪金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该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农药登记证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记录在卷)。当事人陈述:该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是从厂家购进,共购进125袋,销售37袋,销售价格是10元/袋,合计货值金额1250元,违法所得370元。

2024年11月7日,我局将《产品确认通知书》寄往武汉世纪金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对该产品进行确认,并于15日内给予回复。2024年11月11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回复:该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系我公司生产。

种类:1、责令停止经营该水稻苗床调理剂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370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水稻苗床调理剂85袋;

4、并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637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经营假农药;”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第四条第11项第一目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20241231

 

 

 

填报单位: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