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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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农(渔政)罚〔2025〕17号 |
叶**在禁渔区、禁渔期违法垂钓案 |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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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2日5时10分左右,无为市农业衣村局执法人员在姚沟镇大兴洲(经度117.893472°,纬度31.123110°)禁捕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叶**正在进行非法垂钓,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并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查获海竿两根(单线、单钩),鱼包一个,无渔获物。现场已视频,拍照取证,并通知当事人12日上午到无为市渔政执法基地接受处理。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对非法垂钓的事实供认不讳,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垂钓地点为长江禁捕水域,垂钓目的为食用,都已查证属实。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违法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999.00元。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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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