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5-05-22 10:17信息来源: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农渔政)罚〔2025〕18

**在禁渔区、禁渔期违法垂钓案

**

 

 

 

2025年5月12日5点10分左右,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姚沟镇大兴洲(经度:117.894014°,纬度31.121767°)长江禁捕水域禁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朱**正在进行非法垂钓,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并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查获海竿两根(单线、单钩),鱼包一个,无渔获物。现场已视频,拍照取证,并通知当事人12日上午到无为市渔政执法基地接受处理。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对非法垂钓的事实供认不讳,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垂钓地点为长江禁捕水域,垂钓目的为食用,都已查证属实。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违法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二十五条之规定。

种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999.00元。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2日

 

 

 

填报单位: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