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30 09:58信息来源: 无为市水务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职责权限(行政处罚)

(一)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二)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三)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四)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的处罚

(五)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六)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七)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八)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九)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十)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十一)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十二)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十三)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十四)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十五)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十六)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十七)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十八)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十九)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二十)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一)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二十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二十三)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二十四)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五)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二十六)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二十七)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二十八)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九)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三十)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三十一)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处罚

(三十二)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三十三)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三十四)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三十五)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三十六)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三十七)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三十八)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三十九)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四十)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四十一)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处罚

(四十二)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四十三)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四十四)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四十五)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四十六)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 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四十七)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四十八)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处罚

(四十九)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五十)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五十一)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五十二)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五十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五十四)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五十五)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五十六)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五十七)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五十八)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五十九)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六十)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六十一)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六十二)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六十三)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六十四)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二、职责权限(行政强制)

(一)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三)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四)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五)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六)加处滞纳金

三、职责权限(行政确认)

(一)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1. 1.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四 职责权限(行政许可)

(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1.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

(三)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四)取水许可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六)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五 职责权限(行政征收)

(一)水资源费征收

 

六、依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长江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七、工作时间及地址

1.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2.办公地址:无为市无城镇金塔西路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