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5-04-10 14:43信息来源: 无为市水务局阅读次数:编辑:邹劭晗 字体:【  

  第一条 为标准化本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流程,促进民主化决策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工作状况,特制定此制度规范。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涉及经济和社会事务且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决策前,由负责决策事项的股室组织社会各界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及透明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过程应强调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及科学论证,全面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

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所有重大行政决策均应以适宜的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并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界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

  第五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决策事项的承办股室应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涉及面广或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采取公示或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领域及受影响程度等因素。

  第六条 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水务局信息公开平台及水务局政务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的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及理由、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必要时,决策承办股室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业的咨询论证。

  第八条 在必要时,决策承办股室应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九条 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决策承办股室应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针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严禁决策承办股室包办或歪曲公众意见,或仅听取支持性意见而忽略或隐瞒其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