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5-04-10 14:42信息来源: 无为市水务局阅读次数:编辑:邹劭晗 字体:【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一项法定活动,旨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确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被泄露,从而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该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明确的责任归属原则,即“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并严格执行“先审查后公开”的工作流程。审查过程实行两级审查制度,包括初审和复审,以确保审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三)为有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成立专门的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领导作为保密审查负责人。同时,应至少指定一名经过专业保密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承办工作,以确保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四)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政府信息公开单位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过程中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进行初审,再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进行复审,最终确定是否公开发布或答复申请人。

若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信息涉及敏感内容,应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若领导小组无法作出决定,则需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

(五)当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无法确定某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请示,以确定信息的公开性。

(六)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请示后,对于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接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于不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接到请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有权机关进行决策。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坚决不予公开。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征得第三方的同意。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则不得公开。然而,若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