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林业局2024年行政处罚结果(无林罚决字〔2024〕第20号)
一、经依法查明,XXX于2022年8月,在无为市鹤毛镇董圩村清水洼林地内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经安徽顺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性质、面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占用林地面积为2329平方米、折合3.5亩。其中省级公益林为808平方米,折合1.2亩,林地性质为公益林;重点商品林地为1521平方米,折合2.3亩,林地性质为商品林。其他林地1639平方米,折合2.5亩;乔木林地690平方米,折合1.0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勘查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林法〔2023〕149号、林法〔2023〕107号文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XXX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占用公益林和乔木林地面积108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元,计人民币13020元;其他林地和商品林面积124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8元,计人民币9952元)22972元二倍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玖佰肆拾肆元整。
二、经依法查明,XXX于2022年8月,在无为市鹤毛镇董圩村清水洼林地内滥伐林木。经安徽顺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滥伐林木树种、株数、蓄积鉴定及滥伐林木价值评估。鉴定结论是:滥伐林木树种为枫香和松树、株数154株、蓄积为7.19立方米,滥伐林木价值为1961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勘查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林法〔2023〕149号文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XXX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六个月内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308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1961元四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仟捌佰肆拾肆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