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为市文化惠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为市文化惠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文化惠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文化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8号)、《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5号)和《安徽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文财〔2017〕66号)、《安徽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文财〔2017〕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公共场馆”)免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用于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公共场馆)、“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农村文化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审计和文旅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包括公共场馆和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一)公共场馆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馆免费开放必要支出给予补助;
(二)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购买设备、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村级文艺演出支出;
3、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农村体育活动支出;
第六条 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基本补助标准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0000元,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
(二)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0000元;
(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四)村级文艺演出每场补助2400元,安徽省提标2000元,由省、县级财政各承担1000元,共计4400元;
(五)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综合文化站补助标准为中央承担50%,省、县级财政各承担25%。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由中央解决补助,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专项资金为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30%、县级承担20%,农村文化活动省提标经费2000元,由省、市财政按1∶1分担。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馆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村级文化建设所需支出,其中:
(一)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等业务活动。
(二)文化馆:举办普及型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
(三)米芾纪念馆:宝晋斋、聚山阁展厅及墨池、投砚亭、杏花泉等景点;拜石、鱼龙化石、陨石、宝晋斋碑帖等对外开放;举办各种馆藏文物、遗产、书画等对外展览,适时开展讲座、宣传以及志愿服务等活动。
(四)镇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和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设备运行维护以及日常办公运行等。
(五)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采购光盘,更换设备,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费用。
(六)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4400元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的要求由市文旅体局通过政府采购国有或民营剧团,为每个行政村送一场专业演出。
(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用于村级开展体育活动,每村每年举办不少于1场农民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单位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共同管理,各公共场馆和各行政村必须要做到专款专用。所有资金必须在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使用。
第十一条 对占用公共场馆、村级各项惠民工程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要督促及时归还,对有设备损坏的要及时维修和购买补充新的设备,如对占用不归还、损坏设备不维修和不及时购买补充的,将追究占用和损坏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报文旅体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局与文旅体局按照各自职责原则上每半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公共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规定追究 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
(二)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 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 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 其他违法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