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旅行社经营管理的通知
为保障来无旅游者和守法旅行社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环境,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旅行社及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旅行社经营管理
1、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为旅游者安排或推介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定国家旅游局制定的示范性合同,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3、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零负团费”等形式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经旅游者自愿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4、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5、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旅行社使用“黑”导游(无证导游),需要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中聘用,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6、组团旅行社将组织的旅游者(旅游业务)按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示范合同规定,以转团或拼团方式转交第三方旅行社操作,必须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确认。第三方旅行社不得再次转团或拼团,并严格执行组团社合同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游览项目和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二、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
1、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显要位置。
2、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名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3、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以设立旅行社的名义自行设计旅游产品和采购旅游服务商,自行组织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活动。
4、旅行社必须严格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5、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违规独立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三、旅行社团队档案管理
1、旅行社要按一团一档的要求,建立规范统一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要包括团队旅游合同、行程单、游客信息(包括联系电话)、与地接社(或组团社)业务往来确认单、游客意见反馈表等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保存期不能少于两年。
2、旅行社应妥善保存相关团队档案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3、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和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团队档案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四、加强“黑导游”、“黑旅行社”、“黑车”的监管
1、严厉打击“黑导游”。在旅游景区、旅游集散地、热点旅游线路沿途以及公共交通枢纽地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向游客强售套票、兜售旅游商品,通过压低旅游价格、利用假地图、宣传假信息等手段将旅游者诱骗至特定地点以获取高额返利的“黑导游”,坚决依法查处,并纳入旅游市场“黑名单”进行管理。
2、严厉打击“黑旅行社”。对旅行社采取非法手段揽客、雇用无导游资质人员非法提供导游服务、不依法签订和有效履行旅游包价合同、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等问题,坚决依法查处。对无资质经营旅游或旅行社业务,以“低价”为诱饵欺骗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有偿服务,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黑旅行社”,坚决依法查处。
3、严厉打击“黑车”。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的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对不选择具有运营资质旅游客运车辆的旅行社,对不按规定管理、委派旅游客运车辆的旅游客运企业,对欺客、拒载、不打表乱收费、充当“黑导”的出租车等,对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未取得营运资格为旅游者进行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黑车”,联合交通运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4、畅通旅游投诉举报渠道,针对被举报的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我市各旅行社企业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完善,恪守守法诚信理念,抢抓“高铁+”旅游机遇,创新营销推广模式,推进旅行社企业管理的优化升级,切实规范旅行社经营管理,提升旅行社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健康的旅游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无为旅游形象。
无为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