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无为市某咖啡厅未经授权放映影片

发布时间:2022-11-11 09:39信息来源: 无为市文化旅游体育局阅读次数:编辑:周超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底,无为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无为市某咖啡厅场所外一楼通道,电梯及门口有“私人影院”“电影”等以电影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广告。在对该咖啡厅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设有10个包厢,现场有顾客在包厢内观影,每个房间内都装有路由器、投影仪等放映设备,提供电影点播服务。执法人员对照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22年度第四批、第五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当场在系统内搜索发现存有《侏罗纪世界3》《月球陨落》2部影片,并通过现场工作人员点播显示都能完整播放。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发现该场所未获得许可授权,亦未向版权方支付任何报酬,即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点播放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温馨提示

本案中该咖啡厅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以电影为主要内容进行宣传,并通过向公众提供电影观影服务及配套设施的经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破坏了电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违法事实。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