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
1.首次签发。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3、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4、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5、新生儿父母户口本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二、换发。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2、新生儿父母出具的换发书面申请;3、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4、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5、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补发。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2、新生儿父母出具的补发书面申请;3、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并提供公开发行的报纸;4、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5、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复印件;6、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7、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8、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若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另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8:00-11:30、14:30-5:00。
办理地点:市妇计中心三楼信息管理科(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