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张东解读:《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近日,媒体对新出台的《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采访了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张东副局长。
请问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张东: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空气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参照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在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财政局的意见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请问办法的起草经过哪些过程?
张东:根据《芜湖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芜政办秘〔2018〕302号)要求,2020年底前,全市实现市县镇三级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拟定了本办法,并发函征求了各县(市)区分局、市财政局两轮意见。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共收到8个单位反馈意见16条,其中采纳14条。2020年1月9日第二次征求意见情况,共收到3个单位反馈意见5条,其中采纳2条。
请问办法的主要工作目标是什么?
张东:2020年底前,全市实现市县镇三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全覆盖,并实施大气生态补偿。
请问办法的对象范围是哪些?
张东:《办法》考核范围为芜湖市行政区域各镇(街道),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单设考核点位参与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请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张东:《办法》综合考虑全市镇(街道)的区位差异、经济水平高低和空气质量改善压力大小等因素,通过PM2.5和PM10两项指标的排名计分,按月实施分类排名、分类预警和约谈、以及分类经济奖惩的生态补偿措施。其中,对每月排名前五位的镇(街道),给予经济奖励,对排名后五位的镇(街道),实施经济惩罚;对连续月排名靠后的进行预警或约谈。
此外,为了体现奖惩措施的科学性,并鼓励各地提前达标,设置了豁免条件,即上述排名倒数的区域,若当月PM2.5达到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当月目标值且达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免于预警、约谈和经济惩罚。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生态补偿措施,对本辖区内各镇(街道)及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开展生态补偿。
请问我市办法有哪些创新举措?
张东:首次在全市域所有镇(街道)试点开展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打通大气污染治理“最后一公里”,实现上下联动的攻坚合力。
请问下一步工作有哪些考虑?
张东:后期将根据实际试行过程中收集的问题合理修订办法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