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怀中解读:《芜湖市整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潘怀中局长针对新修订的芜湖市整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解读。
方案的出台背景: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家门口”的环境问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安徽省整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3〕63号),我市坚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整改成效的根本标准,为精准、科学、依法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芜湖市整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起草过程:1月16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1月23日正式印发方案。
《方案》由目标要求、工作步骤、整治措施、有关要求四部分组成。
目标要求:到2024年底全市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投诉举报数量比2023年下降20%以上。
工作步骤: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有关单位,2024年1月底前完成2023年以来辖区内或职责范围内所有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县市区、分领域建立问题台账;2月至10月开展集中整治,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坚持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按照专项行动任务清单要求有序推进整改,并同步开展验收销号;11月至12月全面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整治措施:一是开展露天焚烧异味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和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二是开展企业废气异味整治。重点整治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家具制造、橡胶制品、废塑料回收利用等小微企业排放的有机废气,对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安装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产业集群废气综合整治,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重点排查毗邻居民区、工业生产与住宅混合的企业集群,通过加强溯源分析、立体监测等管控措施,对照《安徽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恶臭异味整治;三是开展涉水类异味整治。强化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排水管网设施,防止污水外溢产生异味。推广使用防臭效果更好的窨井盖等设施,减少异味扰民。临街商户、路边摊贩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要求收集或者进入城市污水管网,严禁排入雨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应加强臭气治理,定期监测厂界臭气浓度,确保厂界臭气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当及时进行脱水和干化处理,并及时转运到处置点。持续推动城乡黑臭水体整治,完成年度县城建成区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四是开展垃圾类异味整治。生活垃圾中转站、收运站、集中收集点尽量做到垃圾当天转运,确实无法转运的,应当采取除臭措施,严禁乱堆乱放。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严防垃圾和渗滤液冒装撒漏。建立完善“农户集中投放、服务企业收运、市县统一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依法打击偷倒偷埋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五是开展商业区及居住区异味整治。商业集中区、旅游区、美食街及商铺、门店等应当规范建设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完善厨余垃圾及其他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做到日产日清。生活污水全部按要求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居民小区、商住楼物业管理单位污水应当全部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建立化粪池定期清掏制度,建立清掏台账,防止泄露满溢;六是开展畜禽养殖异味整治。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从动物饲料、圈舍环境、清粪方式和粪污收集处理等方面综合治理,减少和控制臭气。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