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无)罚〔2025〕7号)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芜环(无)罚〔2025〕7号
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58507286T,法定代表人:唐惠祥,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蜀山镇。
2024年9月6日,我局委托安徽天净环绿科技有限公司对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进行噪声执法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厂界内北侧1检测点夜间检测值(Leq)为52dB(A),厂界外南侧1检测点夜间检测值(Leq)为57dB(A),超过夜间噪声许可排放(Leq)限值50dB(A)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唐惠祥和企业办公室主任李鹏飞的身份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对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鹏飞授权的情况;
3.2024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情况;
4.2024年9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安徽天净环绿科技有限公司对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开展夜间噪声检测的情况;
5.2024年10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确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
6.安徽天净环绿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证明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夜间噪声检测超标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对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和地址的确认情况;
8.《关于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20万吨/年采矿技改工程项目(变更矿区范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1份,证明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项目审批的情况;
9.《关于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采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证明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项目批复的情况;
10.《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长江石灰石矿年产12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采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1份,证明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项目验收的情况;
11.排污许可证部分页,证明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夜间噪声许可排放(Leq)标准限值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无)罚告〔2024〕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我公司高度重视,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采取了对大棚破损处进行修复,密封等减噪措施,现已整改完成。但由于我公司近期停产,待复产第一时间进行噪声检测,同时上报检测结果。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困难,企业负债大,特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和集体讨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8-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缴款完毕后请与我局联系。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