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无)罚〔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2-08 10:59信息来源: 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潘文君 字体:【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芜环(无)罚〔2025〕6号

 

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D704LP68,法定代表人:刘凤华,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姚沟镇工业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汽车标识标牌及展览展示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凤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司马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主体依法存在、法人代表刘凤华的身份、董事长司马飞的身份和被委托的权限;

2.2024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情况;

3.2024年11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建设情况;

4.2024年1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汽车标识标牌及展览展示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确有以上违法事实;

5.无为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1份。证明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汽车标识标牌及展览展示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无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情况;

6.《技术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汽车标识标牌及展览展示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的事实;

7.《厂房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发票复印件6张,企业电子回单复印件1张等。证明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汽车标识标牌及展览展示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布局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芜湖宇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和地址的确认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5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无)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1-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零叁拾叁元整(¥18033.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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