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13号)

发布时间:2022-04-12 16:44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2〕375号 无为市茶悦奶茶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无为市茶悦奶茶店 92340225MA8LGRWF8N 侯云翠 2022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市茶悦奶茶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没有商品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当事人承认其没有明码标价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7日
2 无市监处罚〔2022〕376号 无为县陡沟吕磊大药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 无为县陡沟吕磊大药房 913402250772209172 吕磊 2022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县陡沟吕磊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1瓶标示“DZC多赞臣®”维生素C泡腾片(无糖型哈密瓜味)净含量:80克,委托商:深圳市麦金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三湘海尚花园一期E座一单元11F,受委托生产商: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25幢1-4(2)厂房二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2011801511,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50533;保质期:24个月,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至:见管底(生产批号:20200101、生产日期:20200102、保质期至:20220101)。现场拍照取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2年2月24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投资人认可检查的情况属实。投资人陈述由于家庭的原因,在店时间减少,在近期的药店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没有注意,没有仔细检查每种产品,致使只剩一瓶的涉案保健食品没有被检查到,导致其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涉案食品进货单价为8元/瓶,有进货单据。销售单价为12元/瓶,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当事人没有因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处罚过。据此计算货值为12元,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罚款5000元;没收涉案保健食品维生素C泡腾片1瓶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
3 无市监处罚〔2022〕377号 芜湖景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特种设备案 芜湖景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 91340225MA2UP70J92 吴少珍 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无城镇晏公花园小区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在用60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规格型号:VE800/1.75-VVVF,60部电梯现场未能提供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且正在使用。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当事人承认上述60部在用电梯未经检验。经调查,上述60部电梯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11月。当事人陈述该公司有一个项目经理叫唐勇明,是芜湖景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负责人,当时电梯的报检都由他负责。该公司把用于电梯检验的3万多块钱交给了唐经理,当事人询问唐经理,唐经理说已经报检过了。但芜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跟当事人反馈电梯并没有进行检验,而这个时候当事人已经联系不上唐经理了,直到现在也联系不上,所以才导致在2022年2月21日才向芜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申请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
4 无市监处罚〔2022〕378号 无为县石涧阿三板鸭店无证经营散装熟食销售案 无为县石涧阿三板鸭店 92340225MA2P5KPL6B 陈金春 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石涧镇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陈金春在无为市石涧镇原石涧小学旁开设的无为县石涧阿三板鸭店进行散装熟食经营,经营场所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承认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无证经营散装熟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5年开业后就一直处于歇业中,并于2021年12月后重新营业。当事人未建立日常经营台账,相关票据也未留存,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承认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营业收入约4500元,故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
5 无市监处罚〔2022〕379号 芜湖市丽惠希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案  芜湖市丽惠希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91340225MA2W8Q6X23 黄迎惠 2022年3月21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芜湖市丽惠希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在案例展示目录下的广告中,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并附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8日,前往芜湖市丽惠希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并现场查阅了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现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芜湖市丽惠希妍医疗美容整形医院,在目录“遇见美”→“官网”→“案例·展示”中的“IMAX鼻综合”、“IMAX眼综合”、“胸部整形”以及“毛发移植”的4个页面下均包含有“真人案例”,并附有文字介绍和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当事人承认事实并将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注销,2022年3月28日,经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芜湖市丽惠希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份经本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后,约定拍摄患者术前、术后的照片在微信公众号用于广告宣传,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广告是朋友帮忙制作,制作费用为312元,因广告制作的钱款未付,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页面制作费用的相关凭证,故本案广告费用为3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罚款312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
6 无市监处罚〔2022〕380号 无为市诺一小吃店开展促销活动,未在显著位置明示促销期限案 无为市诺一小吃店 92340225MA2UWB002A 张东 2022年3月18日,我局接到举报信,举报人反映在无为市诺一小吃店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举办的“限时抢购”活动中,未按照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在活动栏中显著标明期限。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无为市诺一小吃店,依法进行检查,并现场查阅了无为市诺一小吃店在饿了么外卖平台页面,发现该店的名称为:首尔香韩式炸鸡(无为店),在热销目录下有“限时抢购”炸鸡年糕套餐(赠薯饼2个),价格为19.9元/份,月售为118份,该款炸鸡年糕套餐在活动栏以及显著位置均未明示促销期限,当事人承认事实,并下架了外卖平台上“限时抢购”炸鸡年糕套餐。2021年3月18日,经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诺一小吃店于2020年7月与饿了么外卖运营商签订了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后,开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开始在饿了么外卖平台销售“限时抢购”炸鸡年糕套餐,销售的价格为19.9元/份,由于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限时抢购”炸鸡年糕套餐的具体数量,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
7 无市监处罚〔2022〕381号 无为县黄金书城二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无为县黄金书城二店 92340225MA2TR4BK9M 周琨 2022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县黄金书城二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6瓶山谷百合嫩肤香体沐浴露和5支迷色绒感唇釉,山谷百合嫩肤香体沐浴露产品标签标注:委托方及地址:广州恋都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空港大道街88号嘉大广场B塔81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776,净含量:500ml,限期使用日期和生产批号:如产品包装所示,BYGB1311 20220221;迷色绒感唇釉产品标签标注:委托方:广州恋都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空港大道街88号嘉大广场B818,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312,净含量:7.5g,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LHCB1103 EXP:2022/02/10,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扣押,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1份供货商的发货清单。2022年2月24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份购进了12瓶山谷百合嫩肤香体沐浴露和12支迷色绒感唇釉,山谷百合嫩肤香体沐浴露进价为14元/瓶,销售价为19元/瓶,迷色绒感唇釉进价为24元/支,销售价为35元/支。截止案发时,山谷百合嫩肤香体沐浴露已销售了6瓶,迷色绒感唇釉已销售7支,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均在使用期限内销售,超过使用期限未销售,因无证据证明涉案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有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289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罚款2000元;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6瓶山谷百合嫩肤香体沐浴露和5支迷色绒感唇釉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
8 无市监处罚〔2022〕382号 无为市诚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诚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91340225MA2WA43X47 刘莲 2022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市诚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店的冰箱内发现“绿溪”白糖一袋,净含量:280克,保质期:18个月,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食品扣押。2022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2年2月份当事人从无为某超市购进1袋上述食品,进价3.5元/袋。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范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5元,因上述白糖作为食品调料使用不单独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扣押的1袋“绿溪”白糖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
9 无市监处罚〔2022〕383号 无为市桃氿屋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为市桃氿屋餐饮店 92340225MA8NKBBM1X 何枫 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无为市无城凌风山庄A栋102门市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冰柜中摆放待使用有4盒冻有头虾,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净重:2千克,规格30/40,批号:20211029,原产国:马来西亚,生产企业名称:SEA HORSE CORPORATION SDN BHD,注册号:CN022,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9日,保质期24个月,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存条件:-18℃以下保存。上述“冻有头虾”为进口冷链食品。为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联系无城镇疫情防控指挥所对该当事人涉案食品、经营环境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根据无城镇疫情防控指挥所要求,包括经营者在内的3名工作人员立即居家隔离。
2022年3月15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无为市无城凌风山庄A栋102门市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冰柜中摆放待使用有4盒冻有头虾,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净重:2千克,规格30/40,批号:20211029,原产国:马来西亚,生产企业名称:SEA HORSE CORPORATION SDN BHD,注册号:CN022,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9日,保质期24个月,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存条件:-18℃以下保存。上述“冻有头虾”为进口冷链食品。为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联系无城镇疫情防控指挥所对该当事人涉案食品、经营环境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根据无城镇疫情防控指挥所要求,包括经营者在内的3名工作人员立即居家隔离。
当事人于3月23日结束居家隔离后,执法人员再次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冻有头虾”的相关资质材料。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冻有头虾”的《天津千麦亿纳谱医学检验实验室检验报告单》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冷链产品消毒工作记录/结果报关单》。上海恒荣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能提供“冻有头虾”在安徽省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以及进货单据“冻有头虾”在安徽省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7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冻有头虾”4盒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
10 无市监处罚〔2022〕384号 无为市七货街食品二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无为市七货街食品二店 92340225MA2U84678Q 董亚兰 2022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城镇临湖路金三角酒店综合楼门面7#、8#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待销售有4袋天津鑫兴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打手瓜子(烘焙类)”,保质期:常温下180天,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3日等标签标识,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限。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打手瓜子(烘焙类)”是2021年12月底从某公司购进的。进了5袋,进价是13元/袋,销价是18元/袋。刚进过来,是否对外销售出去当事人不清楚。当事人查验的时候以为是生产日期是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提供证明,说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下架销毁上述食品。当事人未建账。综上所述,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
11 无市监处罚〔2022〕385号 无为县燕隆兴板鸭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无为县燕隆兴板鸭店 92340225MA2P362L04 燕国华 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无为市无城大江剧场小区门面1幢由西向东第14间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塑封现场摆放有275张板鸭真空包装袋。上述板鸭真空包装袋上写有“营养高蛋白、低脂肪、不油不腻,富含人体所必须的天然氨基酸、微量元素、维生素等多种物质,具有极高的食疗和养生价值”等内容。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板鸭真空包装袋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一个广告公司制作的,一共制作了1000份,价格是1元/份。用于对外地销售时,真空包装防止食品被污染。在销售板鸭时不另收真空包装费用。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广告费用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
12 无市监处罚〔2022〕386号 无为市熙韵服装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无为市熙韵服装店 92340225MA2P6RNQ96 冯亚兰 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无为市无城凌风山庄108号门面房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收银台处张贴有1张标签,标签上写有“入会指南”,“…*会员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太平鸟风尚男装有限公司所有…”等内容。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活动于春节前开始,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上述活动。具体活动时间段不清楚。不知道具体经营了多少钱。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
13 无市监处罚〔2022〕387号 无为市土桥孙庭榆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无为市土桥孙庭榆药店 9134022506523764X4 孙克敏 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标示“朝美®”酒精棉球2瓶待售,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2020年7月14日从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瓶“朝美®”酒精棉球(25只/瓶,生产批号:19040285,生产日期:20190512,失效日期:20210511),进价为3.5元/瓶,售价是5元/瓶。截至案发时,上述“朝美®”酒精棉球在有效期内售出3瓶,剩余已过期的2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10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罚款2000元;没收2瓶“朝美®”酒精棉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