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公开(【2022】29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2〕532号 | 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 | 91340225MA2N0UTX8F | 刘得宝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省质检院)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省质检院于2022年4月25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对连云港图娜贸易有限公司(图娜公司)经营的网店商铺“天猫鲜忙旗舰店”销售的绿豆糕进行监督抽检,省质检院于2022年5月10日签发了编号为GC2234000034183291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样品标签上标明生产者为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2022年5月12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给当事人。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2年6月24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抽检样品的标签中有一个淘宝店铺的二维码,经扫码打开为无为市徐氏特产店(淘宝店铺营业执照名称为无为市襄安徐氏特产店),样品中标签标注有“联系电话:188****8750”字样,该号码为无为市襄安徐氏特产店经营者徐大五持有。徐大五2022年4月18日在网店接受了一键代发业务,并于2022年4月20日从当事人处购得了没有标签的绿豆糕,当天张贴自己的食品标签并盖印生产日期后通过申通快递发货给买家(抽样人员)。徐大五从当事人处购货只有转账记录,没有索取进货单据。当事人2022年4月20日生产绿豆糕没有记录投料记录,并于当天销售了180盒没有标签的绿豆糕给徐大五,没有提供销售单据,没有对此次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我局曾于2021年8月4日对当事人没有记录投料记录的行为予以警告。当事人负责人认为徐大五具有对采购的绿豆糕另行张贴食品标签和盖印生产日期的行为,不能认定徐大五通过网店销售的抽样食品就是其4月20日当天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加工成本为3元/盒,销售价格为4元/盒,数量为180盒,据此计算货值为72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9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2〕533号 | 无为县包记平价菜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案 | 无为县包记平价菜店 | 92340225MA2P6MPB55 |
孟保安 | 2022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待销售的猪肉101斤,上述猪肉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予以承认。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猪肉进行了扣押。2022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2年7月6日凌晨,当事人以15元/斤的价格,从无为县金某某处购进猪肉120斤,尔后在上述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以16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售出19斤猪肉,店中还剩101斤。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猪肉货值金额为1920元,违法所得19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2〕534号 | 无为县阿冬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案 | 无为县阿冬酒店 | 92340225MA2P20346Q | 夏冬冬 | 2022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窗台上发现摆放有一袋已开封使用的合肥市金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小苏打(食品添加剂),上述小苏打外包装袋上标注厂名、厂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法定事项,但未见生产日期,待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当事人现场将上述小苏打予以销毁。 2022年7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采购了一袋上述小苏打,进价为5元/袋,当事人使用上述小苏打主要用于烧制毛豆,由于当事人粗心大意,将封口处的生产日期标识撕毁,另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无生产日期的小苏打一直放置于后厨窗台上,近期未使用。用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视为违法经营行为,上述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5元。因上述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添加剂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2〕535号 | 无为市黄姑建国大药房混放销售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案 | 无为市黄姑建国大药房 | 91340225MA2WEABJ93 | 崔文凯 | 2022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上述混放销售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责令当事人现场整改。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6月29日批准立案。2022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蜀山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混放销售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因为疏忽大意,忘记按照规定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分开摆放销售。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分开销售,消除违法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2〕536号 | 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中央花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中央花园店 | 91340225MA2U80KL0D | 张亚萍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对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中央花园店经销的绿豆糕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5月30日签发了编号为FC2022054753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该店经营的绿豆糕(原味、商标:顺天祥、规格型号:400克/盒,生产日期:2022-05-11)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与抽检同批次未售出的一盒绿豆糕予以扣押。2022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2年5月13日,当事人从巢湖市李师傅食品厂购进20盒上述绿豆糕,进价12.6元/盒,销价16.8元/盒,截至案发,上述绿豆糕共售出19盒,货值金额为336元,违法所得为79.8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并向消费者开展召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没收扣押的1盒绿豆糕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2〕537号 | 无为市中来百货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中来百货超市 | 92340225MA8N81FUX4 | 程强 | 2022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货架上摆放有2袋葡萄干,袋上标注“葡萄干,净重(kg):0.410,单价(元/kg):15.80,总价(元):6.50,2022/01/26 21:21”字样,未见其他产品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葡萄干进货票据等材料,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2袋葡萄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份从无为东方大市场一家商贸公司购进了2.5kg上述葡萄干,购进价格为14.2元/kg,以15.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购进时是有标签和合格证的,可能是销售过程中消费者误拿了,另购进时向无为东方大市场商贸公司索取进货票据,但现在找不到。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对外销售1.68kg,且产品已被消费,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9.5元,违法所得为2.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元;没收2袋葡萄干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2〕538号 | 无为市襄安徐氏特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无为市襄安徐氏特产店 | 92340225MA2UTEX04B | 徐大五 | 2022年5月10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一条抽检不合格信息,被抽样单位名称:连云港图娜贸易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12日,我局将此次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至标称生产厂家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该厂负责人陈述当天未生产销售被抽检批次绿豆糕2022年5月18日,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书面提出异议。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扫描被抽检产品标签中二维码,进入网店后发现网店注册营业执照为无为市襄安徐氏特产店。 2022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次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绿豆糕”产品,但发现与被抽检不合格绿豆糕的标签2797张以及与不合格绿豆糕包装上生产日期格式一致的日期印章1个,标签标注“皖江徐氏特产,与被抽检产品标签信息一致,我局执法人员对2797张绿豆糕标签以及1个日期印章以无为市徽乡阁特产店为主体依法予以扣押并拍照取证,通过现场查看当事人网店后台订单信息,发现该店2022年4月20日对外销售60盒绿豆糕,其中一笔订单信息与网络抽检订单信息一致,据当事人现场陈述,上述被抽检产品是其一键代发。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徐大五2022年4月20日从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购进了180盒绿豆糕,进价4元/盒,售价10元/盒,快递及包装费用5元/盒,但无法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抽检不合格绿豆糕标签是别人上门推销,共印制3000张,未索取相关票据,张贴在绿豆糕产品上180张,粘贴过程中损毁23张,剩下2797张被我局依法扣押;2022年4月20日当天通过连云港图娜商贸有限公司一键代发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邮寄了10盒绿豆糕,该批次绿豆糕抽检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此次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编号为:No:GC22340000341832917的检验报告。综上,当事人私自张贴标签180盒,违法经营额为180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抽检不合格绿豆糕10盒,违法经营额为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1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没收标签2797张、日期印章1个;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2〕539号 | 无为县高沟周从文健康管理中心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 无为县高沟周从文健康管理中心 | 92340225MA2RQHYL1D | 周从文 | 2022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墙壁上发现广告宣传画一副,广告内容有:“周从文步源堂宣芜大咖,2017年9月与步源堂合作至今,产品经过几个月的使用,步步乐氨糖对骨关节病、尚克片对心脑血管疾病效果都很好,感谢给慢病患者带来了福音,……”等用语,且在广告中有周从文个人的肖像。并且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柜台上发现步步乐牌氨糖硫酸软骨素碳酸钙维生素C维生素D3片的包装盒1只,该包装盒上标注委托企业为山溪步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步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阳曲食品工业园(0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14012202043,以及国食健字G2014058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7月7日批准立案。2022年7月7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广告是其2022年1月委托朋友在贝壳广告公司制作,并张贴在健康管理中心内的,制作费用2000元。广告发布后,并没有对外售出步步乐氨糖,在当事人家中发现的步步乐氨糖空盒是当事人自己食用后留下的。当事人现场已将发布的违法广告撤除。本案中,当事人广告发布费用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2〕540号 | 无为县无城医药综合商店大药房一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无为县无城医药综合商店大药房一部 | 91340225MA2MU6JYXT | 谢世林 | 2022年7月2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东门外1号的无为县无城医药综合商店大药房一部开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发现登记表有1条2022年7月18日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登记的信息为:购药日期:7月18日,药品名称:头孢克肟胶囊,批号:2010JJBSAA,销售数量为:1。检查中另在经营场所的电脑中发现1条2022年7月19日处方药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显示:商品编号:6921665004100,通用名: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剂,批号:2204002,销售数量为10,当事人现场均未能提供销售上述2种处方药的处方单,当事人承认事实。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2022年7月20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3月8日和2022年7月16日在广东佛心医药有限公司、安徽乐药医药有限公司2家单位购进了30盒头孢克肟胶囊和50盒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剂,头孢克肟胶囊进价为5.8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 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剂进价为14.2元/盒,销售价为16元/盒。截止案发,头孢克肟胶囊共销售了21盒,剩余9盒未销售,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剂50盒已经全部销售。在本案的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已售处方药的处方。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250元。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2〕541号 | 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无为人民广场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无为人民广场连锁店 | 913402256849798291 | 洪流芳 | 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阅了该店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发现登记表有2条2022年7月20日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登记的信息为:购药日期:7月20日,药品名称:头孢克肟胶囊,批号分别为:1027JJBSAA、2018JJBSAA,销售数量分别为:1,当事人现场均未能提供上述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当事人承认事实。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2022年7月20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9日和2022年7月6日两次由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无为人民广场连锁店配送了20盒头孢克肟胶囊,头孢克肟胶囊的销售价格为29.5元/盒,截止案发,共销售了2盒,剩余18盒未销售。在本案的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已售处方药的处方。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90元。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2〕542号 | 无为县无城鸿鑫五金交电经营部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案 | 无为县无城鸿鑫五金交电经营部 | 92340225MA2P5XUJ7B | 黄德琴 | 2022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销售有9卷型号为ZR-RVS,标称界面2*1.5㎜²,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2年5月20日。10卷型号ZR-RVS,标称截面2*2.5㎜²,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2年5月27日。2卷型号ZR-RVS,标称截面2*1.5㎜²,生产日期2022年3月21日。上述三种电线电缆为中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外包装均标有CCC+S 安全认证标志,及认证工厂编号:A006372,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照片两张。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电线电缆于2022年6月中旬从合肥的一辆送货车上购进,一共送了23卷。ZR-RVS 2*1.5㎜²生产日期:2022年5月20日的,购进了10卷。ZR-RVS 2*2.5㎜²的,我们购进了10卷。ZR-RVS 2*1.5㎜²生产日期:2022年3月21日的,购进了3卷。2*1.5㎜²的进价都是35元/卷,卖的话是38元/卷。2*2.5㎜²的进价都是38元/卷,卖的话是40元/卷。2*1.5㎜²的一共卖出去2卷。2*2.5㎜²的没有卖出去。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所得6元,货值金额89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罚款450元;没收违法所得6元;没收违法销售的电线电缆21卷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日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2〕543号 | 无为县苏强干货店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苏强干货店 | 92340225MA2P6HCP3 | 宋苏美 | 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1袋菏泽明洋粉条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制品,产品外包装上写有“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33717200055,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5日,净含量:500克”等,上述产品外包装未见贮存条件。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红薯制品”是在过年左右芜湖市南翔市场一个批发部送货过来,共购进5袋,销售出4袋。进价是5.5元/袋,销售价格是7元/袋。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单据。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所得6元,货值金额3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6元;没收违法销售的“红薯制品”1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日 | |
13 | 无市监处罚〔2022〕544号 | 无为县成成食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成成食品店 | 92340225MA2P7B0L35 | 蒋光堂 | 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7袋无为市艺城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猪头山粉丝,产品外包装上写有“保质期:18个月,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402251002426,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净含量:500克”等,上述产品外包装未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猪头山粉丝”是2022年7月2日无为市艺城油脂有限公司送货过来的,共购进了7袋,放在店内尚未销售。进价是8元/袋。若对外销售,价格是10元/袋。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7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猪头山粉丝”7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日 | |
14 | 无市监处罚〔2022〕545号 | 无为县福渡镇树松小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福渡镇树松小店 | 92340225MA2P3LK71F | 夏树松 | 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待销售的精制白砂糖进行检查,上述食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精制白砂糖;级别:优级;成份:蔗糖;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450克;保存条件:常温干燥阴凉;制造商:广州紫明糖业有限公司;另检查发现4袋待销售的精制红糖,上述食品标签标注:品名:精制红糖;产地:广西;保质期:24个月;分装商:上海吉祥糖业有限公司;上述食品标签均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生产商联系方式,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2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福渡镇树松小店是2022年5月份从无为某供货商进的精制白砂糖,进价3.5元/袋,售价4.0元/袋,共精制白砂糖7袋,暂未销售;2022年5月份从无为某供货商进的精制红糖,进价3.5元/袋,售价4.0元/袋,共购进精制红糖5袋,已销售1袋精制红糖,剩余4袋暂未销售。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0.5元,货值金额为4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0.5元;没收精制白砂糖7袋、精制红糖4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日 | |
15 | 无市监处罚〔2022〕546号 | 无为县陡沟镇福安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陡沟镇福安超市 | 92340225MA2P7DPY4K | 郁福安 | 2022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店4袋待销售的“沃美滋”牌老面包进行检查,上述食品标签标注:品名:无蔗糖老面包;加工方式:热加工;保质期:六个月;制造商:徐州百州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江苏徐州;净含量:计量销售;上述食品经现场称重:4袋共250g,上述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陡沟镇福安超市是2022年5月份从无为某供货商进的,进价7.0元/斤,售价8.0元/斤,共购进10斤,已销售9斤,剩余1斤中发现4袋未见生产日期。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4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为县陡沟镇福安超市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属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元;没收“沃美滋”牌老面包4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日 | |
16 | 无市监处罚〔2022〕547号 | 无为市胜齐土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胜齐土菜馆 | 92340225MA8LHLC07W | 王胜齐 | 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货架上检查发现1瓶已拆封使用的“三个厨娘”牌精制朝天椒,上述食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精制朝天椒;产地:湖南省岳阳市;生产商:湖南省旺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5/26;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食品是当事人无为市胜齐土菜馆2021年1月份从无为某供货商处进的。进价:6元/瓶,用来加工菜品的配料,共进了10瓶,其中9瓶都是在保质期内使用,超过保质期后就没有使用过了。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的行为,属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配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5000元;没收“三个厨娘”牌精制朝天椒1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日 | |
17 | 无市监处罚〔2022〕548号 | 无为市崔银凤面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崔银凤面馆 | 92340225MA2WBFJ281 | 崔银凤 | 2022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厨房操作台上摆放1瓶海天牌排骨酱,上述食品标签标注:“海天”排骨酱;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产地:广东省佛山市;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125;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2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去年2020年8月份购进。进价:5.0元/袋,用来作为加工菜品的调料,上述食品从无为一供货商处进的,共进了1瓶,超过保质期后就没使用过了。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5000元;没收海天牌排骨酱1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日 | |
18 | 无市监处罚〔2022〕549号 | 无为市进水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市进水超市 | 92340225MA2P3JFD3N | 倪进水 | 2022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待销售的精制白砂糖进行检查,上述食品标签标注:产品品名:精制白砂糖;成份:蔗糖;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450克;保存条件:常温干燥阴凉;制造商:广州紫明糖业有限公司,上述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进水超市是2022年5月份从无为某供货商进的,进价3.2元/袋,售价3.5元/袋,共共购进10袋,已销售8袋,剩余2袋暂未销售。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2.4元,货值金额为3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没收精制白砂糖2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日 | |
19 | 无市监处罚〔2022〕550号 | 无为县彩萍百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彩萍百货店 | 92340225MA2RK5NW6A | 倪静 | 2022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2袋待销售的金丝蜜枣进行检查,上述食品标签标注:品名:金丝蜜枣;产地:河北沧州;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4/25,生产商:沧州好口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锦荣路691号,上述食品均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2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是2022年5月份从无为某供货商进的,进价5.0元/袋,售价6.0元/袋,共购进2袋,暂未销售。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元;没收金丝蜜枣2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日 | |
20 | 无市监处罚〔2022〕551号 | 无为县福渡镇小港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福渡镇小港超市 | 92340225MA2P4FMX6L | 宋守华 | 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2袋待销售的金丝蜜枣进行检查,上述食品标签标注:品名:金丝蜜枣;产地:河北沧州;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4/25,生产商:沧州好口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锦荣路691号,上述食品均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2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福渡镇小港超市是2022年5月份从无为某供货商进的,进价5.0元/袋,售价6.0元/袋,共购进5袋,已销售3袋,还有2袋暂未销售。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3元,货值金额为3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没收金丝蜜枣2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日 | |
21 | 无市监处罚〔2022〕552号 | 无为市百益家生鲜生活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百益家生鲜生活超市 | 92340225MA2WKTEK0G | 邢献华 | 2022年6月13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当事人销售的“利生牌”玉米风味挂面(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412,净含量:1千克),截至消费者购买时已超过食品保质期。消费者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购物小票,过期食品的照片,以及消费者进店购买过期食品的全程录像。2022年6月15日,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无为市百益家生鲜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上述过期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6月27日批准立案。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过期食品是2021年10月左右从无为来送货车上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包,进价是7.2元每包,售价是8.9元每包。截止执法人员2022年6月15日检查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日 | |
22 | 无市监处罚〔2022〕553号 | 无为县姚沟江海冷库采购冷链食品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无为县姚沟江海冷库 | 92340225MA2P2KLR3Y | 肖江海 | 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中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2年07月03日的兴祥牌鸡翅根,但在我局发给其的食品(冷链食品)进货台账中,未见该批产品的记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但台账记录只记到了2022年6月。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7月13日批准立案。2022年7月18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采购冷链食品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鸡翅根2022年7月5日购进的,由于最近生意繁忙,忘记记录了,在我局下达了无市监责改字〔2022〕9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已进行了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4日 | |
23 | 无市监处罚〔2022〕554号 | 无为县姚沟仰坤商店采购冷链食品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无为县姚沟仰坤商店 | 92340225MA2P69DE82 | 林社枝 | 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中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2062101的立鸣牌鸡翅根,但在我局发给其的食品(冷链食品)进货台账中,未见该批产品的记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但台账记录只记到了2022年3月30日。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7月13日批准立案。2022年7月18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采购冷链食品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鸡翅根2022年7月1日购进的,由于最近生意繁忙,忘记记录了,在我局下达了无市监责改字〔2022〕9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已进行了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4日 | |
24 | 无市监处罚〔2022〕555号 | 无为县姚沟仰坤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 无为县姚沟仰坤商店 | 92340225MA2P69DE82 | 林社枝 | 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库中有2箱进口冻猪肋排,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Danish Crown,DK71EF,SAFE HANDLING,Syn:179,制造商丹麦皇冠,赛比市,原产地丹麦,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日/月/年,15.07.2021”等字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销货清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消毒证明,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货主留存),南京美之联医学检验实验室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报告等材料,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安徽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为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联系无为市姚沟镇卫生院对涉案食品、从业人员、冷库环境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2022年7月13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2箱进口冻猪肋排查封处理,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7月13日批准立案。2022年7月13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冷库中的进口冻猪肋排是其电话联系南京市江宁区月忠冷冻食品经营部后,于2022年7月6日由冷链物流车送货上门的,总共购进了2箱,一盒是10千克,进价355元/箱,截止案发,其还未对外售出,所以没有售价。故本案中违法经营额以进价计算,为71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罚款5000元;没收2箱丹麦进口冻猪肋排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4日 | |
25 | 无市监处罚〔2022〕556号 | 无为市一笑农庄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无为市一笑农庄 | 92340225MA8LJWT65X | 马江峰 |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从业人员马某峰的健康证已过期。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从业人员马某峰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7月14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从2022年5月31日开始,当事人安排其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马某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