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公开(【2022】35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2〕691号 | 无为县启刚烧饼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启刚烧饼店 | 92340225MA2NDT1AX9 | 谢启刚 | 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摆放有1包孜然粉,产品外包装未见生产日期。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孜然粉是2022年2月26日在小店内购买的,花费10元,买来用于制作烧饼的调料。当事人承认在该调味品上未发现生产日期。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已当场销毁上述产品。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0元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9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2〕692号 | 无为县常来聚烧烤店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 无为县常来聚烧烤店 | 92340225MA2TE3GA50 |
吴向海 | 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有“皮蛋豆腐,月售4, ¥12.0”、“拍黄瓜,月售7,¥15.0”、“姜汁皮蛋,月售1,¥15.0”,“糖拌西红柿,月售7,¥12”。当事人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正在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活动。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制售有制售有“皮蛋豆腐”、“拍黄瓜”、“姜汁皮蛋”、“糖拌西红柿”。“皮蛋豆腐”一共制作销售了4份,单价是13元/份。“拍黄瓜”一共制作销售了7份,单价是12元/份。“姜汁皮蛋”一共制作销售了1份,单价是15元/份。“糖拌西红柿”一共制作销售了7份,单价是12元/份。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35元,违法所得235元。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235元;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9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2〕693号 | 无为县意茉小吃店未经许可从事饮品制售案 | 无为县意茉小吃店 | 92340225MA2TE3GA50 | 王仁明 | 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有“原味奶茶”,平台上显示有“原味奶茶,月售9,库存无限,¥7.0,单点不送”。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取得饮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饮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正在从事饮品制售的经营活动。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制售有“原味奶茶”12杯,单价是7元/杯。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84元,违法所得84元。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84元;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9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2〕694号 | 无为美雅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 无为美雅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UCPE19E | 闻腾飞 | 2022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美团团购平台上发布有“【补牙】美国3M树脂补牙。让蛀牙恢复完整.¥188”、“【PRME磁伸缩洁牙】深度清洁,告别烟渍牙.¥138”等广告内容。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美团团购平台上架上述服务以及宣传材料,因上架文案会不断的修改,具体上线时间当事人不清楚。当事人支付给美团团购的服务费用是8800元/年,未就具体的上架条目和修改次数订具体的价格。当事人提供了其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与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第二十二条 | 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9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2〕695号 | 无为县严桥镇经翠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严桥镇经翠超市 | 92340225MA2P27BU9R | 俞经翠 | 2022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摆放上有1袋散称的原味瓜子,但未见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等。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 2022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散称瓜子为当事人于2022年2月由赫店镇供货商送货上门,当事人当时购进了1袋,总计重4kg,进价28元/kg,售价30元/kg,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3500g,货值合计120元,获违法所得7元。且当事人未履行建立索证索票、记录台账等进货查验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没收500g无生产日期的散装瓜子;没收违法所得7元;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9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2〕696号 | 无为县严桥镇必福土菜馆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案 | 无为县严桥镇必福土菜馆 | 92340225MA2P6F728Y | 胡必福 | 2022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发现当事人现场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胡某某健康证办理日期:2021年5月25日,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截至检查时,上述从业人员健康证已过期。 2022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饭店处于营业状态,经营者健康证于2022年5月25日已到期,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并未办理新的健康证。当事人承认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的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9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2〕697号 | 无为县艾辉水产店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县艾辉水产店 | 92340225MA2NNY2376 | 艾辉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鳊鱼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签发了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4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是2022年7月7日从无为市某菜市场鱼行那里进的货。(当事人称进货票据上记录的扁鱼即鳊鱼),当事人共购进鳊鱼9千克,单价为16元/千克,总价共计144元,抽样数量:2.26千克,其余全部售完。当事人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涉案鳊鱼销售价格为20元/千克,据此计算货值为180元,违法所得为36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3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9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2〕698号 | 刘春丽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刘春丽 | 92340225MA2TH4HC7C | 刘春丽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签发了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4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是2022年7月6日从无为某农批营销中心进的货。(当事人称进货票据上记录的九菜即韭菜),当事人共购进韭菜5千克,单价为4元/千克,总价共计20元,3.05千克用于抽样,其余全部售出。当事人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涉案韭菜销售价格为7元/千克,据此计算货值为35元,违法所得为15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1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9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2〕699号 | 无为市无城友家便利店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无城友家便利店 | 92340225MA2UUUYBXF | 方星 | 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摆放有1袋炒米,其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8月24日,我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1袋待销售的炒米是在2022年5月从无为某商行购进的,进价是3元/袋,售价5元/袋。当时只进了1袋。货值金额为5元,无违反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1袋炒米;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9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2〕700号 | 芜湖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在用电梯案 |
芜湖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91340207MA2PBHW89M | 李月明 | 2022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芜湖市开展全市2022年第一次电梯运行质量“三合一”检查部署,联合芜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芜湖某外科医院在用四台电梯进行了检查。经现场随机检查发现该医院在用两台电梯出厂编号分别为:X0K-53521、202001050,机房严重积尘,机房平层标识未贴,轿厢应急照明无效,对重侧导油杯无油,底坑严重积尘,轿厢内报警装置功能无效。上述两台电梯2022年6月19日、2022年7月4日维保记录均记载正常、清洁、有效。未真实、准确地记录维护保养情况。随后我局进行了调查,芜湖某外科医院维保单位是当事人。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的要求维保在用电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罚款2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