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20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20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此列不予公示 | |
1 | 无市监处罚〔2023〕484号 | 芜湖市半凡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芜湖市半凡商贸有限公司 | 91340225MA8PWB5R1B | 徐国顺 |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转发的12315举报单,发现芜湖市半凡商贸有限公司正在抖音平台上销售一款“晶凤无为”牌绿豆糕,当事人在店铺商品宣传页面中标注其为“低糖”产品,该绿豆糕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标注的含量为每100克80克,根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食品低糖的标准是每100g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小于或等于5g,故上述绿豆糕并非低糖产品。2023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3月份当事人自己设计制作了广告页面开始在抖音平台上销售上述“晶凤无为”牌绿豆糕,并将其标注为低糖产品进行宣传,根据该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计算其不属于低糖产品。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经营上述绿豆糕的广告费用为109.76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产品下架停止销售,积极主动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329.28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9日 | 无为市无城镇蓝鼎中央城铂金园1幢111号门面房 | ||
2 | 无市监处罚〔2023〕485号 | 芜湖丰沛粮油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芜湖丰沛粮油有限公司 | 91340225MA8N9WR192 | 朱浩俊 | 2023年2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芜湖丰沛粮油有限公司使用的叉车进行安全检查,并下达(无)市监特令〔2023〕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一台内燃平衡式叉车,型号:CPC ,产品编号为020309X0279,制造日期:2020年12月9日,制造厂家:安徽好运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叉车的有效检验报告。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1、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一台叉车;2、未取得合格有效检验报告前不得使用该叉车。2023年3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再次对芜湖丰沛粮油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法人正在使用上述叉车。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3月17日批准立案。2023年3月17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一台叉车是芜湖丰沛粮油有限公司2022年9月份购进,未经检验合格且至今一直在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等手续。2023年4月27日,芜湖丰沛粮油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上述涉案叉车的合格有效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罚款3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9日 | 无为市姚沟镇飞雁村无为南站东100米 | ||
3 | 无市监处罚〔2023〕486号 | 无为县瑞丰大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瑞丰大酒店 | 92340225MA2NA3AB8Y | 许军霞 | 2023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土桥社区的无为县瑞丰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发现有待使用的“东海黄花鱼”产品共计1袋,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海之福水产;东海黄花鱼;制造商:台州市海之福水产有限公司;保质期:18个月”等字样,未见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27日批准立案。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初由亲戚从外地带回涉案的“东海黄花鱼”产品1袋,进价为30元/袋,是用来做菜的原材料,该产品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截至检查时还没有加工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3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9日 | 无为市牛埠镇土桥社区 | ||
4 | 无市监处罚〔2023〕487号 | 无为县邢和喜茶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无为县邢和喜茶行 | 92340225MA2N3Y7Y3Y | 邢和喜 | 2023年4月13日,本局收到投诉反映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茶叶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和厂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且宣传有特级茶叶等内容。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7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约150斤散装茶叶及一批茶叶分装盒,未见预包装茶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拼多多店铺,发现店铺已经关闭,不再经营。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26日批准立案。2023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涉案茶叶是其于2023年4月初从安吉县任定凤和蔡永靖等处购进的,通过拼多多平台名称为“五四点多了”的店铺对外销售,仅于2023年4月7日销售了标称“2022新茶安吉珍稀白茶高山春茶绿茶鲜爽特级茶叶250g散装罐”的茶叶订单一笔,售价为400元(250g)。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记录等材料,依据当事人陈述,涉案茶叶成本价约为350元(250g),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并申请退款后,当事人已将货款退还给消费者,但表示未收到退回的货物,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400元,无违法所得。另其网店宣传的特级茶叶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茶叶的等级证明材料,网店宣传页面是其于2023年3月委托无为县发华标牌经营部设计制作,广告费用为5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网店关闭,积极主动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315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9日 | 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 | ||
5 | 无市监处罚〔2023〕488号 | 无为市再回头食品零售超市销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 无为市再回头食品零售超市 | 92340225MA8PRWQUXG | 吴地珍 | 2023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匿名举报反映其于2023年4月22日11点12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物总计70.48元,但当事人实际收取其现金70.50元。2023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当事人经营场所散货区标注为香蕉片的食品称重0.156kg,该商品单价25.6元/kg,总价为3.99元,经收银机扫码显示需付款3.90元,未发现多收取费用的情况。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28日批准立案。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销售商品向消费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收银系统在初始安装时默认设置的就是“四舍五入”凑整,有时会少收,有时会多收,故产生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多收取费用的情况。2023年4月22日在投诉人向当事人反映被多收取费用的情况后,当事人随即就与技术公司联系对收银系统进行了整改,截至2023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收银系统存在多收取费用的情况。依据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消费者反映过被多收取费用的情况,且由于其收银系统进行了整改之前的收银记录已无法查询,当事人不愿与投诉人协商退还多收取的费用,故认定违法所得为0.0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9日 | 无为市牛埠镇土桥社区 | ||
6 | 无市监处罚〔2023〕489号 | 无为市明柱超市销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 无为市明柱超市 | 92340225MA2P2WJF5G | 许明柱 | 2023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匿名举报反映其于2023年4月22日11点12分在无为市牛埠镇好又多超市购物总计70.48元,但超市实际收取其现金70.50元。2023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当事人经营场所散货区标注为小红豆的食品称重0.308kg,该商品单价17.8元/kg,总价为5.48元,经收银机扫码显示需付款5.50元,存在多收取费用的情况。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5月8日批准立案。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销售商品向消费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于2023年4月进行了装修升级,新的收银系统在初始安装时默认设置的就是“四舍五入”凑整,故产生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多收取费用的情况。依据当事人陈述,没有消费者反映过被多收取费用的情况,且由于其经营场所进行了装修升级,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等材料,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罚款3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9日 | 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 | ||
7 | 无市监处罚〔2023〕491号 | 无为市蜀山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无为市蜀山镇中心卫生院 | 12340217486431379C | 何成玉 | 2023年4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蜀山镇中心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化验室的生化分析仪内发现一个摆放有试剂的试剂盘,在该试剂盘中发现标示“D-Bil(VOX)”的试剂R1(35mL,批号:140721011,有效期:2023-03-16)和试剂R2(18mL,批号:140721011,有效期:2023-03-16)各1瓶。上述试剂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试剂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3〕141号)。 经查,2022年10月11日,当事人从合肥蓝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盒“直接胆红素(D-Bil)测定试剂盒(钒酸盐氧化法)”(以下称:D-Bil测定试剂)(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72400974;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生产许20010352号;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南环大道1203号,包装规格:R1:4×35mL+R2:2×18mL,批号:140721011,使用期限:2023-03-16),进价为241.2元/盒。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在上述D-Bil测定试剂超过有效期后仍在使用,因上述D-Bil测定试剂过期前已开封使用,过期后的 D-Bil测定试剂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且整盒D-Bil测定试剂进价为241.2元,故涉案的过期D-Bil测定试剂货值金额应不足1万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没收过期的D-Bil测定试剂R1(批号:140721011)1瓶和过期的D-Bil测定试剂R2(批号:140721011)1瓶;罚款3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3日 | 无为市蜀山镇东街 | ||
8 | 无市监处罚〔2023〕492号 | 无为市施文友内科诊所在不得存放过期的药品的场所存放过期药品案 | 无为市施文友内科诊所 | 92340225MA8NY6E03G | 施文友 | 2023年4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汪为长陪同下,依法对无为市施文友内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架上发现五盒维生素B1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1057,2ml:100㎎×10支,生产企业: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东明县黄河路方明段,产品批号:21072442,生产日期:2021.07.24,有效期至:2023.01.23),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3〕138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3〕138号)。 经查,当事人负责人汪为长陈述:其诊所于2022年从安徽省肥西县医药公司购进10盒维生素B1注射液(产品批号:21072442),进价是3.8元/盒,每盒10支,零售价是1元/支,购进时未索取进货票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在有效期内使用了5盒上述维生素B1注射液(产品批号:21072442),剩余5盒存放在治疗室药品架上,均已超过有效期,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5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没收5盒过期的维生素B1注射液(批号:21072442);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3日 | 无为市泥汊镇日新行政村协和新村 | ||
9 | 无市监处罚〔2023〕493号 | 无为市泥汊镇卫生院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无为市泥汊镇卫生院 | 12340217486440611Y | 万磊 | 2023年4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泥汊镇卫生院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化验室操作台柜子里发现一盒标示“健华”微量采血管(一次性,20μL,内装5筒,苏泰食药监(准)字2010第1410078号,苏泰食药监械登字2006007号,姜堰市健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姜堰市沈高镇,电话:0523-88651688),该盒中剩余3筒未开封的“健华”微量采血管。上述产品包装及标签未见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产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3〕140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3〕140号)。 经查,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从合肥蓝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一盒“健华”微量采血管(5筒/盒,一次性,20μL,苏泰食药监(准)字2010第1410078号,姜堰市健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价是40元/筒,该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截至案发时,上述“健华”微量采血管已经使用2筒,剩余3筒尚未开封使用,货值金额12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罚款3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3日 | 无为市泥汊镇渡江工业区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3〕494号 | 无为县高沟镇五洲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县高沟镇五洲饭店 | 92340225MA2ND5UK0L | 陈仲喜 | 2023年4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县高沟镇五洲饭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货架上检查发现一瓶半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280g;产品名称:风味豆豉油制辣椒;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2010210126;生产日期:见瓶盖;保质期:18个月;产地:贵州省贵阳市;生产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阳市龙洞堡见龙洞路135号”等信息,其瓶盖生产日期喷码“2018.05.18.S”,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超过了产品标注的保质期限。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该油制辣椒下架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5月5日批准立案。同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以9元/瓶的价格购进了2瓶,具体购进时间和采购商家已经记不清了,进货票据也已丢失。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1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3日 | 无为市高沟镇龙庵街道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3〕495号 | 安徽优普水产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 安徽优普水产有限公司 | 91340225MA8PAJ1C5T | 陈中堂 |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在其办公室内的墙壁上悬挂五块牌匾,第一块牌匾内容:安徽优普水产有限公司荣获2021年度诚信单位,落款:市养殖协会、2021年5月;第二块牌匾内容:安徽优普水产有限公司被评为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落款:质协信用评价中心、有效期为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2020年10月;第三块牌匾内容:安徽优普水产有限公司,优秀推广示范基地,诚信重信用供应商,落款:市农业委员会、2019年8月;第四块牌匾内容:中国渔业协会,种苗分会会员单位,安徽优普水产有限公司;第五块牌匾内容:2022年种苗销售先进单位,安徽优普水产有限公司,2022年。 执法人员当场比对该公司登记成立时间为2022年8月2日,上述有的荣誉获得时间在公司成立之前,这并不符合正常逻辑,执法人员质疑牌匾上内容的真实性,并经市局同意后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五块牌匾是由该公司的员工在浙江省龙港市购买的假冒牌匾,均没有授权或批准性文件,故五块牌匾的内容实则为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另查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信息的行为未和消费者产生交易上的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3日 |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福渡镇塔顶圩1号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3〕496号 | 无为市泥汊仁康大药房经营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 无为市泥汊仁康大药房 | 91340225MA2WWFTY82 | 叶显海 | 2023年4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标注“PULSE FINGERTIP Oximeter,Moddl:A2”等字样血氧仪10盒待售,上述血氧仪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未见中文标示及注册证号,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7日批准立案。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涉嫌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是2022年11月左右从外省一药品公司业务员处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盒,进价是138元每盒,售价是150元每盒,违法经营额1500元。截止执法人员2023年4月7日检查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上述10盒血氧仪均被扣押。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没收涉案血氧仪10盒;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4日 | 无为市泥汊镇三溪行政村 | ||
13 | 无市监处罚〔2023〕497号 | 无为市颐舍美容院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案 | 无为市颐舍美容院 | 92340225MA2TRNGN71 | 张倩 | 2023年3月1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铂丽书香华府B07#楼商101室的无为市颐舍美容院开展检查,在该美容院商品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汉王珍草”青春修护滋润霜2瓶,(委托方:广州诺妍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铭烨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212,净含量:35g,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GZQR 2025/12/02),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记录及相关进货凭证。2023年 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3年3月份,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从南京市某公司处购进了2瓶上述青春修护滋润霜,进价236元/瓶,销价288元/瓶。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青春修护滋润霜尚未销售,也没有建账。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5日 | 无城镇铂丽书香华府B07#楼商101室 | ||
14 | 无市监处罚〔2023〕498号 | 无为县无城灵江爱华日化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无为县无城灵江爱华日化店 | 92340225MA2NEBGD6M | 潘金梅 | 2023年3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金塔路金昌小区的无为县无城灵江爱华日化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商品货架上发现有“维蒂米拉”蜜光元气腮红2盒(委托方:广州梵臣季尚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媚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307,净含量:8g,生产批号:2019E0527,限期使用日期:2022/05/26),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2023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0年5月,当事人从合肥某代理商处购进了6盒上述化妆品,进价35元/盒,销价58元/盒,过期后剩余2盒,一直放在商品货架上,尚未销售。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上述产品下架销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48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5日 | 无城镇金塔路金昌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