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38号

发布时间:2023-09-29 14:48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38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3〕795号 无为市切果派水果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无为市切果派水果店 92340225MA8Q3YXY23 王晨 2023年8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在无为市切果派水果店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了智利进口西梅,要求我局核实该水果的安全性。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无为市切果派水果店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所经营的网店,该店的网店名称为:切果派(安徽无为店),在首页→【严选整果】目录下有在售“西梅250g”,该商品详情标注:进口,产地:智利,经现场核实该店在网店销售的智利进口西梅,实际为新疆西梅,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宣传页面撤除。2023年8月31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花费了110元钱委托了满江红广告亮化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西梅250g 进口,产地:智利,”的宣传广告,据当事人陈述,先前销售的是智利进口西梅,后来改成新疆西梅,由于疏忽未及时变更商品详情。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该广告宣传制作费的票据,本案广告费用为1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33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2日
2 无市监处罚〔2023〕796号 无为县万氏煨汤馆在未经认证的产品中标注有机文字案 无为县万氏煨汤馆 92340225MA2P6BK03L 黄诚慈 2023年8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无为县万氏煨汤馆在饿了么平台经营的网店中销售的“干锅有机花菜”没有经过有机产品认证,虚假标注“有机”字样。2023年8月3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县万氏煨汤馆进行调查核实,并查阅了该店铺在饿了么平台经营的网店,发现该店铺的网店名称为:万氏煨汤馆(大江剧场店),在首页“精美小炒”目录下有“干锅有机花菜”菜品。随即执法人员对无为县万氏煨汤馆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在售“有机花菜”的情况,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所销售的“有机花菜”的有机食品标志及相关证明材料。2023年8月31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万氏煨汤馆于2023年8月24日从中心菜市场的某商家购进了1斤普通花菜,购进价为4元/斤,制作成菜品后以25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擅自将普通花菜的名称标注为“有机花菜”,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仍在使用,本案货值金额为共计25元,案发后当事人自行撤除网店中包含“有机”的相关文字,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2日
3 无市监处罚〔2023〕797号 无为鼓楼阳光幼儿园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无为鼓楼阳光幼儿园 52340225395504616X 章永 2023年8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鼓楼阳光幼儿园内的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8月8日未对《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进行记录,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8月8日未对《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进行记录,以及2023年6月、7月未对《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进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市监当罚〔2023〕15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字〔2023〕147号,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要求无为鼓楼阳光幼儿园严格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幼儿园2023年9月5日、2023年9月7日仍未对日管控《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进行记录。2023年9月7日,经局长批准对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鼓楼阳光幼儿园于2022年8月1日取得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展学前教育活动。并于2022年8月5日取得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为幼儿园内的学生和教师提供早餐、中餐、下午点心服务。当事人在我局于2023年8月8日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后期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鼓楼阳光幼儿园再次进行复查,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警告;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2日
4 无市监处罚〔2023〕798号 无为县赛可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无为县赛可酒吧 92340225MA2TXDQN69 夏强 2023年8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无检行公建〔2023〕77号)文件,该《检察建议书》指出:有4名人员在处于未成年人期间曾去无为县赛可酒吧消费,为维持其消费需要,实施了盗窃行为。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县赛可酒吧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志,随即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店的监控视频和流水台帐,未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消费酒水的情况,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展示了《检察建议书》(无检行公建〔2023〕77号)文件,当事人承认事实。2023年8月28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赛可酒吧未尽到查验未成年人身份义务,在不确定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允许其进入酒吧,且放任未成年人在店内饮酒。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未成年人进一步调查,发现××、×××2023年曾进入无为县赛可酒吧饮酒,×××2023年2月26日向酒吧支付了30元酒水钱。由于案发时间久,且当事人未建立台帐也未能提供相关酒水的销售记录,无法核实未成年人进入酒吧饮酒消费的全部费用,故本案违法所得为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2日
5 无市监处罚〔2023〕799号 无为金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无为金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91340225598651405A 秦家全 2023年6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金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生产厂区)内有1台由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HELI合力”叉车(产品编号:010602G9577,型号CPCD,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412020J2224),工作人员正在驾驶该叉车对涵管进行搬运堆放作业,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遂即现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无市监特令〔2023〕第36号),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7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年初以来,使用1台“HELI合力”叉车(产品编号:010602G9577,型号CPCD,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412020J2224)在其经营场所(生产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申请定期检验。2023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时,发现其经营场所(生产厂区)内正在使用上述叉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于是执法人员便现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无市监特令〔2023〕第36号),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截至2023年6月30日案发,当事人使用上述叉车一直都未申请定期(首次)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5日
6 无市监处罚〔2023〕807号 无为市旺江商店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无为市旺江商店 92340225MA2UX80XXX 古明文 2023年8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刘渡镇刘渡社区木材市场18号的无为市旺江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标注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立白新椰油精华洗衣皂”3块,该商品标注:“新升级 特惠装,净含量:238克×2块,执行标;QB/T24861型,保质期:三年,合格 2350320146,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2号,服务电话:02081808822,主要成分:脂肪酸钠、水软化剂、高级香精、着色剂,生产批准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袋身喷码:20220816E217”等字样,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该产品已失效。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3块“立白新椰油精华洗衣皂”进行了扣押(无市监强制〔2023〕240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上述失效的“立白新椰油精华洗衣皂”是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份,从无为一送货车带过来而购进的,当时购进了一箱(24块),进货价是6元/块,销售价是7元/块,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没过期之前自己家里用了4块,卖掉10块,过期的洗衣皂对外售出7块,还剩下3块没有售出。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为7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销售的失效的“立白新椰油精华洗衣皂”3块;没收违法所得7元;罚款16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5日
7 无市监处罚〔2023〕808号 无为县朱云水果店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县朱云水果店 92340225MA2TPYFE6A 朱云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YA132307PT00741),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荔枝,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07-20,被抽样单位名称:无为县朱云水果店,联系电话:13625530235,样品数量:4.15kg,抽样基数:4.15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14mg/kg)”。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上述荔枝检验不合格,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确认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并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上述抽检不合格荔枝是2023年7月20日从芜湖弋江区春艳果业经营部购进的,购进2箱共6kg,购进价格为15元/kg,以1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除被抽检的4.15kg以外,其他已全部对外销售。当事人能够提供芜湖弋江区春艳果业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票据。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7.6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23.6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5日
8 无市监处罚〔2023〕809号 无为市胡超平奶茶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胡超平奶茶店 92340225MA8QE3DC0H 胡超平 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无为市刘渡镇刘渡社区新街三选区12号的无为市胡超平奶茶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当日上午芜湖市委编办综合监管督查队发现的1袋过期面包,通过出示综合监管系统中的照片,经营者承认当天上午在店里检查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面包并确认了照片的真实性。照片中涉案产品的标注:“汉堡胚面包,产品标准号:GB/T209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4012208550,保质期:常温保存:(4月份-10月份)保质期为7天,(11-3月份)保质期为10天,冷冻保存(≤-18℃)保质期30天,规格:60g*6个/袋,生产商:合肥安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恒大路与桂王路交叉27幢,生产日期,见包装袋表面喷码等”信息,包装袋表面喷码为“20230810P”,该汉堡胚面包被检查当日正在进行解冻,冰箱温度也不满足冷冻保存(≤-18℃)条件,保质期应按常温保存:(4月份-10月份)保质期为7天计算。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上述汉堡胚面包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经查,该超过保质期的汉堡胚面包是当事人2023年8月11日从铜陵俊丽威商贸公司购进,一共购进了8袋,购进价是3.2元/袋,以6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并用于制作汉堡,能提供进货票据,因为当事人疏忽未能及时下架。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已将上述芜湖市委编办综合监管督查队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那袋汉堡胚面包丢弃到垃圾桶销毁,另外7袋在保质期内对外售出或使用。综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6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5日
9 无市监处罚〔2023〕810号 芜湖大成电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案 芜湖大成电缆有限公司 91340225661404424W 叶阿成 2023年7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大成电缆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企业厂房内检查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起重机(编号:160510352,规格型号:LDA5-22.42A3,额定起重量5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起重机定期检验时间已过期。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无)市监特令[2023]第4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起重机械,办理有效合格的检验报告。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7日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17日已办理了涉案起重机的停用报废注销登记,后期因生产原因偶尔使用一下,至2023年7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责令停止使用,上述起重机在此期间未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6日
10 无市监处罚〔2023〕811号 无为市高沟镇明月茶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高沟镇明月茶庄 92340225MA2P6C5003 叶明根 2023年6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市高沟镇明月茶庄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检查发现2盒法丽兹®芝士巧克力味曲奇,产品标签标注:“产地:广东省东莞市;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盒盖;制造商: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6g”等字样,产品外包装生产日期喷码“20220618”,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经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下架销毁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17日批准立案。2023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是以11元/盒的价格从无为万斌商贸购进的,售价12元/盒,进购数量和时间已忘记,进货票据丢失,无销售记录,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24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6日
11 无市监处罚〔2023〕812号 无为县彤彤妈妈私房烘焙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无为县彤彤妈妈私房烘培店 92340225MA2RPH9T2P 宋倩倩 2023年6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县彤彤妈妈私房烘焙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食品原料库房内货架发现2袋三叔公®麻薯心,产品标签标注:“食品名称:雪之恋麻薯心;产品类型:熟粉类搞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1011700165;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上海祖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佘山分区勋业路198号;净含量:500克”等信息,产品外包装生产日期喷码“2022/12/09”,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经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下架销毁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7日批准立案。2023年7月10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2022年12月11日在淘宝麦尼滋食集店铺以14元/包的价格购进了3包,保质期前使用了1包,当事人提供了购买记录。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28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6日
12 无市监处罚〔2023〕813号 无为市幸孕妈妈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幸孕妈妈母婴用品店 92340225MA8NP79W7E 王雨燕 2023年7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市幸孕妈妈母婴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检查发现1盒加益贝®果汁卷糖,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果汁卷糖(混合口味);产品类型:植物胶型凝胶糖果;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051110211;生产日期:见包装上喷码;生产商:汕头市加贝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65克”等字样,产品外包装生产日期喷码“2022/07/01”,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经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下架销毁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18日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2022年11月19日以9元/盒的价格从芜湖荣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2盒,厂家建议零售价15元/盒,实际零售价是10元/盒,保质期前卖了1盒,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无销售记录。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1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