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43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43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3〕8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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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飞扬水果批发部 | 92340225MA2P23RH3F | 常学武 | 2023年7月,我局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的一批水果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其中无为县潘友忠水果店销售的香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该店负责人向我局提供的进货单据,以上不合格的农产品是从无为县飞扬水果批发部处购进,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11日从铜陵市一香蕉批发处购进了25斤香蕉,进价为3.8元/斤,售价为3.8元/斤,均已销售给无为县潘友忠水果店。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香蕉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香蕉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合计货值为95元,违法所得为95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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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克勤水产经营部 | 92340225MA2P6KCE1Y | 蒋克勤 | 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县克勤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340281342250949)和检验报告(FCX2300120682)现场送达于当事人,被抽检的鲈鱼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批次相同的鲈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14日从无为大地农批处购进了20斤鲈鱼,进价为18元/斤,售价为20元/斤,除去抽样,均已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鲈鱼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鲈鱼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鲈鱼合计货值为2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86号 | 无为县啊贵水果店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县啊贵水果店 | 92340225MA2P46C16K | 周元贵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340281342251036)和检验报告(FCX2300120699)现场送达当事人。检测报告显示,被抽检的香蕉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18日从芜湖大地农批的弋江区小陈香蕉批发部(经营者姓名:陈远明,电话:13956166997)处购进了21斤香蕉,进价为4元/斤,售价:5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合计货值为105元,违法所得为21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21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87号 | 无为县潘友忠水果店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县潘友忠水果店 | 92340225MA2P3P972F | 潘友忠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340281342250887)和检验报告(FCX2300120670)现场送达当事人。检测报告显示,被抽检的香蕉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13日从无为大地农批无为县飞扬水果批发部(经营者姓名:常学武,电话:13966336252)处购进了25斤香蕉,进价为3.8元/斤,售价:4.5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合计货值为112.5元,违法所得为17.5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88号 | 无为县七个农民鲜果店都市花园店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县七个农民鲜果店都市花园店 | 92340225MA2WLCA511 | 毛志华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340281342250867)和检验报告(FCX2300120669)现场送达当事人。检测报告显示,被抽检的香蕉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12日从芜湖市大地农批的弋江区小陈香蕉批发部(经营者姓名:陈远明,电话:13956166997)处购进了52斤香蕉,进价为3元/斤,售价:4.5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合计货值为234元,违法所得为78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78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89号 | 汪中流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 汪中流 | 92340225MA2P2XLB88 | 汪中流 | 2023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土桥社区的汪中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场所内货柜上摆放有待销售的“苏田®SUTIan”LED节能小夜灯2个,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生产企业:深圳美百汇电器(出品);电压:AC 220V-50Hz;电流:AC 0.02A;功率:0.1W”等字样,未见3C认证标志,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该产品的3C认证证书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3年10月20日批准立案。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产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30日从送货的车子上购进“苏田®SUTIan”LED节能小夜灯10个,进货价格为5元/台,销售价格为6元/台,截至监督检查时,已销售8个,销售金额为48元,剩余2个未出售。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可根据当事人陈述来进行认定,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4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60元;没收违法所得48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90号 | 无为市王会玉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王会玉超市 | 92340225MA2N3EE05A | 王会玉 | 因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从当事人处购买的1盒好丽友蘑古力饼干过期,2023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石门村的无为市王会玉超市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4盒好丽友蘑古力装饰饼干摆放销售,其中红豆巧克力味2盒(生产日期:20220831;保质期至:20230830B4;净含量:48克)、榛子巧克力味1盒(生产日期:20220826;保质期至:20230825C4;净含量:48克)、草莓酸奶味1盒(生产日期:20220823;保质期至:20230822A2;净含量:41克),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0月20日批准立案。2023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王丽娟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无为某供货商处购进涉案的好丽友蘑古力装饰饼干共9盒,红豆巧克力味、榛子巧克力味、草莓酸奶味各3盒,进货价格为3元/盒。购进后对外销售了5盒,销售价格为4元/盒,剩余4盒超过保质期没有对外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91号 | 无为市老铁食品百货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无为市老铁食品百货店 | 92340225MA8Q82DA9M | 蔡小燕 | 2023年9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出示执法证,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濡北山庄10幢5号门面的无为市老铁食品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正在进行食品销售活动,售卖区域有3台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该电子计价秤的产品标签标注:电子收银秤(非自动秤),型号T22,执行标准:GB/T7722-2005,浙江乐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制,广州市智崎衡器有限公司制造,编号分别为:23011072、23032266、230322277,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该计量器具有效日期内的检定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9月27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老铁食品百货店于2023年7月20日开业至今,将未经检验的3台电子计价秤放入店内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属于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仍在使用,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3台电子计价秤送检,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罚款3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7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92号 | 无为市美法酒业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 无为市美法酒业 | 92340225MA8P1XDM2M | 周莎莎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在无为市美法酒业购买了2瓶人参酒和2瓶原浆酒有质量问题。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美法酒业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食品货架上摆放有5瓶在售御平原浆牌白酒和4瓶在售人参酒,人参酒表面未见食品标签,御平原浆牌白酒标签标注:“喝了头不痛口不干”,白梅酒坊,食品名称:封藏原浆酒,生产企业:安徽省无为市洪巷镇青岗白梅酒坊,产地:安徽省无为市洪巷镇,许可证编号:JY13402240101806,净含量:500ml,酒精度:45%Vol,生产日期见喷码,经确认,该白酒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承认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2023年10月25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1、供货商无为市白梅酒坊于2022年4月份将7瓶御平原浆牌白酒放在当事人店内代售,该白酒的销售价为60元/瓶,共销售了2瓶,当事人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未发现上述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2、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泡制了6瓶人参酒放入店内销售,销售价为70元1瓶,共销售了2瓶。据此计算,本案违法所得为260元,货值金额共计8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警告;没收违法销售的御平原浆酒5瓶、人参酒4瓶;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1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7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93号 | 无为市馨晨养生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市馨晨养生馆 | 92340225MA8NFU7190 | 周海银 |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市馨晨养生馆检查,发现该养生馆玻璃门上张贴的广告上标:“500元减肥十斤。”上述广告内容并无科学依据,故实则为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另查明,上述广告费用100元。案发止,当事人及时拆除了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 罚款3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