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42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42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3〕8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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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兴业特色卤菜技术服务部 | 91340225563412543U | 陈正标 |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接到芜湖市广告监测平台涉嫌违法线索单,反映无为县兴业特色卤菜技术服务部在互联网媒体上发布网广告:无为兴业特色卤菜店招收学徒,学技术,送配方,包教包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自建网站开通并发布该广告,每年交给网络平台150元费用至今共计3年,广告费用共计450元。案发止,当事人及时删除了违法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 罚款45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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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菡语英莱托管服务中心 | 91340225MA8N5BWF6E | 李丽 | 2023年9月5日,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安徽菡语英莱托管服务中心依法检查,检查发现安徽菡语英莱托管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后厨中摆放有待销售使用的标注为“海天蒸鱼豉油”的产品共计半瓶(已开封使用),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201221,保质期:24个月等法定事项,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9月11日批准立案。 2023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过期“海天蒸鱼豉油”是当事人于2021年从楼下超市购进的,共购买了1瓶,进价8元/瓶,作为菜品的配料使用。过期后未使用。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没有进货票据。因此,违法货值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蒸鱼豉油”半瓶;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72号 | 无为市姚沟春笋幼儿园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姚沟春笋幼儿园 | 52340225571751481A | 李丽 | 2023年9月5日,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无为市姚沟春笋幼儿园依法检查,检查发现无为市姚沟春笋幼儿园经营场所后厨中摆放有待销售使用的标注为“趣味淘红烧酱料”的产品共计4袋,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 2022.05.25,保质期:12个月等法定事项,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9月11日批准立案。2023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过期“趣味淘红烧酱料”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份在超市中购进的,共购买了4袋,进价2元/袋,作为菜品的配料使用。过期后未使用。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没有进货票据。因此,违法货值8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趣味淘红烧酱料”4袋;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74号 | 无为市君卓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无为市君卓饭店 | 92340225MA8N712818 | 刘君 |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后厨冰箱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产品名称:金玉情侣宝贝蒜蓉粉丝扇贝(2袋),制造商:山东裕恒北极百鲜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阳市河洛镇政府驻地,净含量:340g(10枚),生产日期:2021/10/06,保质期:12个月;2、产品名称:脆爽鱿鱼须(2袋),保质期:在储存条件下12个月,储存条件:-18℃以下冷冻,生产商:日照东方红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山东金麦道食品有限公司,地 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圣岗路358号,生产日期:2022.07.01;3、品名:迷你粽子(1袋),保质期:12个月(-18℃以下温度保存,真空包装-5℃以下温度保存),生产日期:2021年1月6日,制造商:盱眙万众食品厂,地址:盱眙县古城街道,电话:15261775832;4、产品名称:莜面鱼(2袋),生产日期:2021.11.30,保质期:2-15℃条件下,保质期为2个月; -18C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生产者:平定县野禾杂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新城村,销售热线:0353-6121888 18734336667 ;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君卓饭店购进上述食品具体日期不确定,用于菜品制作,暂未使用过。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77号 | 无为县蜀山镇宋玮雨润肉经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蜀山镇宋玮雨润肉经营店 | 92340225MA2P5Q2Q7F | 宋玮 | 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消费者投诉当事人无为县蜀山镇宋玮雨润肉经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2023年9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蜀山街道的无为县蜀山镇宋玮雨润肉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在售的3袋麦堡®美式炸鸡粉,生产日期20201012,保质期二年;3袋十三香®炸鸡料(麻辣味),生产日期20200503E,保质期18个月;8袋十三香®炸鸡料(香酥味),生产日期20200519B,保质期18个月。截至检查结束上述调味料均已超过保质期。 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经营者宋玮到蜀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2020年8月当事人从无为县仁达商行处以2.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调味料若干袋,对外按3元/袋的价格出售。在上述产品过期后当事人将过期的调味料放置于过期区不再出售,2023年9月,因蜀山镇集贸市场进行了集中改造,当事人重新装修布置店铺后,误将过期区调味料重新上架进行了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共销售了1袋十三香®炸鸡料(香酥味)过期调味料给投诉人。检查结束后,当事人经营者主动与投诉人取得了联系,并通过执法人员作为见证人退还了投诉人当日全部款项。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45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涉案的14袋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0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80号 | 无为市薛勇水产店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市薛勇水产店 | 92340225MA8NRR4RXL | 薛勇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对无为县王文武水产店销售的鳊鱼及无为市陈光霞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鲈鱼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FCX2300120659)的检验报告送达于无为县王文武水产店,将编号为(NO:FCX2300120661)的检验报告送达于无为市陈光霞水产经营部。检验报告显示,无为县王文武水产店经营的鳊鱼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为市陈光霞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鲈鱼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为县王文武水产店及无为市陈光霞水产经营部负责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王文武水产店及无为市陈光霞水产经营部负责人进行调查问询,双方均提供了2023年7月13日于无为市薛勇水产店处购入上述农产品的进货票据。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23年7月13日从合肥周谷堆处购进了30斤鳊鱼和30斤鲈鱼,鳊鱼进价7.5元/斤,销价9元/斤;鲈鱼进价16元/斤,销价17元/斤,均已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鳊鱼和鲈鱼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身份证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鳊鱼和鲈鱼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本案货值金额为780元,违法所得为7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780元;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81号 | 安徽逸凡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安徽逸凡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UW4HQ4A | 林苏生 | 2023年8月25日,我单位收到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主要内容为举报人称:安徽逸凡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宣传其经营的一款鸡米花商品是“肯德基鸡块”,该宣传为虚假广告,要求处理并予以奖励。2023年9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逸凡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啃记食品”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经营的一款鸡米花商品的商品信息内容为“盐酥鸡米花冷冻半成品肯德基家庭装鸡排鸡柳商用油炸小吃无骨鸡块”。2023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在其位于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啃记食品”中上架了一款鸡米花商品,商品信息内容为“盐酥鸡米花冷冻半成品肯德基家庭装鸡排鸡柳商用油炸小吃无骨鸡块”,该商品为当事人从山东华美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与肯德基公司经营的鸡米花商品没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该商品的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广告;该商品的页面宣传内容为当事人委托无为县无线广告服务中心设计制作的,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为12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387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82号 | 无为县仓头江南茶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无为县仓头江南茶行 | 92340225MA2TY5C29P | 胡丰喜 | 2023年9月2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仓头社区街道的无为县仓头江南茶行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台ACS-30型电子秤,制造商:武义嘉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6年11月,产品编号:23085,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电子秤的检定证书。2023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使用该电子天平进行散装茶叶的称重,以重量来确定最终销售价格,用于贸易结算。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上述使用的电子天平上未见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供述,自从购买后一直未对上述电子天平进行检定,故当事人未对上述电子天平申请首次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 罚款3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日 | ||
无市监处罚〔2023〕883号 | 无为市牛埠养老服务中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市牛埠养老服务中心 | 52340225322727341R | 叶小花 | 2023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蔚山村的无为市牛埠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1袋已开封使用的九九乐鸡精摆放使用,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生产日期:见包装袋封口处2022年2月16日;保质期:十八个月;净含量:1千克;制造商:宿松县九九乐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0月11日批准立案。2023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受当事人委托人孔大芳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芜湖某便利店购进涉案的九九乐鸡精10袋,进货价格为15元/袋。购进后已经使用了9袋,剩余被检查发现的1袋使用了约三分之一,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