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2号

发布时间:2024-04-03 15:29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4〕339号 无为市凌晨烟酒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凌晨烟酒 92340225MA2UUY6A4E 潘鹏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在无为市凌晨烟酒经营场所内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3瓶标称“笑连连可乐味汽水”的预包装食品待售,外包装瓶上标注:净含量:350毫升,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3.01.14等法定事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待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当事人对上述食品予以销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夏天从美团网络平台上购进了1件上述“笑连连可乐味汽水”,共9瓶,进货价1.1元/瓶,售价2元/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对外售出6瓶,剩余3瓶尚未售出,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按售价计,上述“笑连连可乐味汽水”货值金额6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2日
2 无市监处罚〔2024〕340号 无为市福路董记老鹅汤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福路董记老鹅汤饭店 92340225MA2WCJQR3Q 董莉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8日在无为市福路董记老鹅汤饭店经营场所内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前台冰柜里摆放有1瓶标称“雪碧柠檬味汽水”待售,外包装瓶上标注:净含量330毫升,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12.31等法定事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待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当事人对上述食品予以销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无为雪碧供应商购进了24瓶“雪碧柠檬味汽水”,进价2.5元/瓶,售价5元/瓶,在保质期内售出23瓶,尚余1瓶待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1瓶待售“雪碧柠檬味汽水”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2日
3 无市监处罚〔2024〕341号 无为县姚维康饭店销售虚假标注有机花菜案 无为县姚维康饭店 92340225MA2TANLAXB 姚维康 2024年1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石涧社区进军南路西侧姚维康经营的无为县姚维康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内左侧墙壁上宣传单页,该宣传单页印有“干锅有机花菜”,同时在该店保鲜柜李发现有待使用的花菜,当事人承认该花菜为同款产品,现场未能提供该“有机花菜”的有机认证标志及相关证明材料。2023年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石涧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2023年8月份,当事人在店内更换宣传单,以“干锅有机花菜”进行销售,单价18元/份,上述花菜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机认证证明,为普通花菜。当事人自诉共销售5份,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宣传单进行更改,积极主动进行整改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2日
4 无市监处罚〔2024〕342号 无为县川味宾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无为县川味宾馆 92340225MA2P3MET6D 周军 2024年1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无为县川味宾馆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标称“海天特级金标生抽”(净含量:1.28L,产品标准号:GB/T 18186,质量等级:特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6.21)1瓶,上述食品原料已开启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海天特级金标生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以15元/瓶的价格从“美团”上购买上述食品原料“海天特级金标生抽”供自家使用,不单独对外出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食品原料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2日
5 无市监处罚〔2024〕343号 无为市姚汝圣驴肉火锅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姚汝圣驴肉火锅店 92340225MA2W4P8J66 姚汝圣 2024年1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无为市姚汝圣驴肉火锅店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冰柜里摆放有标称“华英®老味道鸭血”(净含量:300g,固形物不低于80%,储存条件:0-25℃,冷藏更佳,生产日期:见盒底或膜面打码处:2022.12.15,保质期:0-25℃180天)2盒待售,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华英®老味道鸭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以2.5元/盒的价格从无为某经销商购进5盒上述预包装食品“华英®老味道鸭血”,并以6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华英®老味道鸭血”在保质期内已售出3盒,剩余2盒过期后未及时下架,货值金额12元。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2日
6 无市监处罚〔2024〕344号 无为县石涧蜜正鸡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无为县石涧蜜正鸡排店 92340225MA2NKL5K3U 郭其生 2024年1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无为县石涧蜜正鸡排店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柜里摆放有标称“焙小姐®精制黑芝麻”(净含量:250g,生产许可证号:SC10133032404181,执行标准:GB 19300,保质期:12个月,产地:浙江温州,生产日期:2022年9月12日)1瓶,上述食品原料已开启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焙小姐®精制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2年11月以10元/瓶的价格从无为某经销商处购进,当事人自诉为自家店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1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2日
7 无市监处罚〔2024〕345号 无为市三嫂鱼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无为市三嫂鱼馆 92340225MA8P7HXE34 李得银 2024年1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市三嫂鱼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灶台边调味品区检查发现一瓶已开封使用的巨牛牌番茄沙司,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650g;制造商:深圳市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深圳市;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030701607;生产日期:见瓶盖喷码”,其瓶盖处生产日期喷码为“2023.01.01”,上述食品原料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超过了产品标注的保质期限。经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食品原料下架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月10日批准立案。2024年2月4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在新时代购物超市以7元/瓶的价格购买了2瓶巨牛牌番茄沙司,主要用于制作糖醋里脊菜品,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小半瓶未用,进货票据丢失。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2日
8 无市监处罚〔2024〕346号 安徽华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安徽华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91340225MA2URN9G6M 程翔宇 2023年9月15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安徽华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进行质量监督抽检。经抽检检验,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签发了《检验报告》(No:AHJH(D)字(2023)第0913号),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绝缘电阻和绝缘热延伸试验项目不符合GB/T12706.1-2020《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kV(Um=3.6kV)电缆》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股将《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抽检检测不合格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于当事人。2024年1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公司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电力电缆。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月24日批准立案。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电力电缆是安徽华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生产的,共计一盘525米,生产成本6元/米,售价7.5元/米,除去被抽检的20米(以6元/米成本价格售出),剩余电力电缆已被当事人当作废弃物销毁。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3907.5元(505×7.5+20×6=3907.5),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2日
9 无市监处罚〔2024〕347号 无为县代敏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标识不合格的产品案 无为县代敏烟花爆竹专营店 92340225MA2N696H6L 代敏 2023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内摆放有待销售的富贵大地红3000型(生产厂家:醴陵市白兔潭河州出口花炮厂,规格:3000型,产品等级:C级,生产日期:2023.11.9)355盘。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批次产品实施抽样,样品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相关国家标准检验。2024年1月8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2023)皖检JQ字第04758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上述批次产品销售包装标志上无单发药量,检验结论:标识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GB 24426-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2月3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2月3日,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盘1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批次产品360盘,尔后以每盘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进货时未严格履行查验制度,故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销售包装标志上无单发药量。截止案发,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前剩余上述批次产品(包括备样的2盘)均已对外售出。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批次产品360盘(包括付费抽样的2盘样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7200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10 无市监处罚〔2024〕348号 无为市学诚文具商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学诚文具商店 92340225MA8P8X6M6G 汪士秀 2024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学诚文具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有1块水晶糖果,上述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晶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初,当事人以0.7元/块的价格从无城镇谢姓批发商处购进10块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晶糖果,并以1元/块的价格对外销售。在此期间,当事人自家孩子食用了9块该糖果,剩余1块在货架待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晶糖果的货值金额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11 无市监处罚〔2024〕349号 无为市蓝精灵文具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蓝精灵文具店 92340225MA8NRU3X0P 李开云 2024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蓝精灵文具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有2块水晶糖果,上述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晶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初,当事人以0.7元/块的价格从无城镇谢姓批发商处购进10块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晶糖果,并以1元/块的价格对外销售。在此期间,当事人自家孩子食用了8块该糖果,剩余2块在货架待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晶糖果的货值金额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12 无市监处罚〔2024〕350号 无为市虹桥帮荣商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无为市虹桥帮荣商店 92340225MA2P33BH74 许帮荣 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虹桥帮荣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1台由上海桦利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监制的电子计价秤,上述电子秤未张贴检验合格标志。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0月下旬,当事人购买了1台由上海桦利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监制的电子计价秤,用于散装食品称重。2023年11月检验到期后,当事人因为忙于事物没有去申请检定,继续使用该电子计价秤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13 无市监处罚〔2024〕351号 无为市宣荣梅商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宣荣梅商行 92340225MA2P732B2A 宣荣梅 2024年1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宣荣梅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有1包芝麻糖,上述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芝麻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5日,当事人以5元/包的价格从从杨桥一送货上门的供货商处购进5包无标签的预包装芝麻糖,并以6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在此期间,当事人自家来客食用了4包该芝麻糖,剩余1包在货架待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芝麻糖的货值金额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14 无市监处罚〔2024〕352号 无为市刘立生商行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无为市刘立生商行 92340225MA2RBWXX2Y 刘立生 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刘立生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1袋标称由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制造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产品名称:精制槟郎,净含量:30g,生产日期:2023/09/24,保质期:60天),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下旬,当事人以25元/袋的价格从一魏姓送货上门的经销商处购进26袋上述“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并以3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在销售期间,该“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已经超过保质期。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25袋上述“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尚余1袋待售,货值金额780元,违法所得1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39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15 无市监处罚〔2024〕353号 无为市优乐果鲜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无为市优乐果鲜果店 92340225MA8PKPXCXT 江学琴 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优乐果鲜果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CW920),其检定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2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1月23日,当事人购买了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CW920),用于散装食品称重。2023年11月22日检验到期后,当事人因为忙于事务没有去申请检定,继续使用该电子计价秤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16 无市监处罚〔2024〕354号 无为市优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有机产品案 无为市优选超市有限公司 91340225MA8PJ74H13 张杰 根据《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340225002024011906125344),称卖家的“有机花菜”没有有机标识,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优选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蔬菜销售区摆放有若干花菜待售,其销售标签上标注“品名 精品有机花菜”字样。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有机花菜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2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19日早晨,当事人以1.5元/斤的价格从无为大地农批市场经销商处购进6件(3-4颗/件)花菜,并以1.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因为临近春节,准备做促销活动,超市员工在销售标签上随手标注了“品名 精品有机花菜”字样。由于当事人超市所在周边小区花菜销售量不大,又值冬季,所以当事人自2024年1月19日购进花菜后直至案发未再进货,而该花菜线上(美团平台)售出了1单(1斤6两),线下售出了10余斤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17 无市监处罚〔2024〕355号 黄莉莉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案 黄莉莉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无城镇碧桂园凤凰岛2幢107、108室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户经营场所内十数名工人正在进行羽毛(绒)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场所门前摆放着用工招聘信息牌子,而现场未见营业执照,负责人黄莉莉表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生产经营羽毛(绒)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黄莉莉投入近4万5千元承租了无城镇碧桂园凤凰岛2幢107、108室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投入近4万元购买机器,以计件工资(一般每人每天50-60元)的方式招聘12名工人,在2023年11月1日正式组织工人开始进行羽毛(绒)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承接大厂来货订单进行生产经营)。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上述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户正在进行羽毛(绒)制品生产经营活动,而现场未见营业执照,负责人黄莉莉表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自2023年11月1日截至案发,当事人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羽毛(绒)制品持续将近3个月,但因忙于业务,一直没有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当事人生产经营羽毛(绒)制品尚未进行账务结算,无法计算经营额,也未盈利,在此期间仅获违法所得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18 无市监处罚〔2024〕356号 无为县开城天行车行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动车案 无为县开城天行车行 92340225MA2P22X93N 任彩雨 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无为市开城镇河东街道的“无为县开城天行车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摆放有一辆“真爱小客电动车”(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山东真爱小客电动车有限公司,车辆型号:福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GF202334045,车辆制造日期:2023.12.28,合格证编号:2023051015)待售,该车辆合格证及随车材料未标注车辆制造企业厂址信息。
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任彩雨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任彩雨陈述,其在2023年4月和2023年12月30号从赫店镇的无为市德宽车行分别购进了一台“真爱小客电动车”产品,进货价是5200元/辆,销售价是7000元/辆。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真爱小客电动车”产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真爱小客电动车”产品销售了1辆,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真爱小客电动车”产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可根据当事人任彩雨的陈述来进行认定,货值金额14000元,违法所得1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7日
19 无市监处罚〔2024〕357号 无为县开城镇六店阿忠车业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动车案 无为县开城镇六店阿忠车业 92340225MA2P2JHD01 孙玉忠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无为市开城镇六店社区六店街道的“无为县开城镇六店阿忠车业”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摆放有2辆“真爱小客电动车”待售(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山东真爱小客电动车有限公司),车辆型号为福豆和玉米,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分别为GF20243212、GF202323444,车辆制造日期为2023年10月3日和2023年10月29日,上述两辆车辆出厂合格证均未标注车辆生产企业厂址信息,随车材料及车身也未标注生产商厂址信息。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孙玉忠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孙玉忠陈述,其在2023年12月份从赫店镇无为市德宽车行处购进了3台“真爱小客电动车”产品,进货价为4800元/台,销售价为5100元/台,销售了1台。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至案发时止,上述“真爱小客电动车”产品销售了1台,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真爱小客电动车”产品的销售记录,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可根据孙玉忠的陈述来进行认定,货值金额15300元,违法所得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7日
20 无市监处罚〔2024〕358号 无为县开城镇展鹏装潢店销售质量不合格水龙头案 无为县开城镇展鹏装潢店 92340225MA2P488C6N 丁少芳 2023年11月7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正在经营的“无为县开城镇展鹏装潢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由“南安市新京陵水暖洁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陶瓷阀芯水龙头”(规格型号:4002,执行标准:GB18145-2014)产品依法实施抽样。后样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管螺纹精度、流量、表面耐腐蚀性能)。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由丁少芳签收,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丁少芳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丁少芳陈述,其在2023年7月份从路过的送货车购进了上述“陶瓷阀芯水龙头”产品10个,进价是6.5元/个,对外销售价格是7元/个。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陶瓷阀芯水龙头”产品的进货单据。至产品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对外销售,没有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陶瓷阀芯水龙头”产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可根据当事人丁少芳的陈述来进行认定,货值共计70元,违法所得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14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7日
21 无市监处罚〔2024〕359号 万李华销售质量不合格水龙头案 万李华 92340225MA2P3F6J46 万李华 2023年11月7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万李华店内销售的由“福建南安市九尊王洁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陶瓷芯水龙头”(型号规格:LT04,执行标准:GB18145-2014)产品依法实施抽样。后样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表面耐腐蚀性能)。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由万李华签收,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万李华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万李华陈述,其在2023年10月份从苏皖徽将水暖卫浴芜湖直销处购进了上述“陶瓷芯水龙头”产品8个,进价是10元/个,对外销售价格是15元/个。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陶瓷芯水龙头”产品的进货单据。至产品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对外销售,没有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陶瓷芯水龙头”产品的进销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可根据当事人万李华的陈述来进行认定,货值共计120元,违法所得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2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7日
22 无市监处罚〔2024〕360号 无为俊生口腔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无为俊生口腔有限公司 91340225MA8QMAEH08 谢俊生 2024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单,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俊生口腔有限公司”住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名从业人员“卢宅珠”正在为客户进行洗牙服务。场所内未见提供服务的价格表,即未明码标价。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谢俊生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据当事人的经营者谢俊生陈述,其在经营场所内提供口腔医疗服务,但营业至今未在经营场所内标注提供服务的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由于当事人从事口腔医疗服务未建账,故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