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04-17 15:36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4〕369号 无为美雅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无为美雅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91340225MA2UCPE19E 闻腾飞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单,来电人反映发现无为市惠民园小区内张贴有无为美雅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公司发布的广告,该广告内容为美雅尔口腔连锁品牌品质保障,为民集采,惠民种牙,种牙1880元,国产植体+种牙+烤瓷牙冠,广审文号:(芜)医广〔2023〕第01-09-3号,无为美雅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提供的审查证明材料内容与该广告内容不一致,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举报人发现的美雅尔医疗广告单页,由当事人无为美雅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应合肥母公司要求委托亳州市拓蓝广告有限公司制作 ,制作样张50份,广告制作费用一共为30元,无其他费用,综上所述,该公司用于制作广告的费用为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罚款12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7日
2 无市监处罚〔2024〕370号 无为美婷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无为美婷商贸有限公司 91340225MA2MU97F6B 吴守弟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无为美婷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售卖的一款韩叶娅莲娜白加黑亮肤水润日夜原液VC精华液,该产品宣传界面上有:美白针淡斑补水祛痘印等字样 ,经查询该产品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210555和粤G妆网备字2020210485。并非为特殊化妆品,不具有美白功效。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美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委托自己朋友在网上寻找了一家广告制作公司制作了包含“美白”字样的广告,韩叶娅莲娜白加黑亮肤水润日夜原液VC精华液广告页面制作费用为50元,无其他费用,共花费50元, 当事人提供了牙克石市宇杰文印部开具的收据,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本案广告制作的费用为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7日
3 无市监处罚〔2024〕371号 无为市登瀛超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无为市登瀛超市 92340225MA2P214N0M 邢俊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叉互查清单,执法人员反映无为市登瀛超市保现场检查时,发现无为市登瀛超市保内存在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情况,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在安徽省无为市无城南大街48#一楼开设无为市登瀛超市,该店为开放式自选小店。2024年1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反映,在对其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柜台上摆放的待售商品没有标明价格也没有价格标签,我局前往该店进行核查,该店存在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7日
4 无市监处罚〔2024〕372号 无为市云旗烟酒销售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无为市云旗烟酒销售部 92340225MA8QFLMT13 王旗 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专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有12瓶“天之蓝”白酒(规格:480ml,生产日期:2021年8月16日)。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苏洋辨(鉴):0000450号),辨认(鉴定)结论:“鉴定过程:2024年3月8日,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经执法单位等人见证下,对上述产品进行辨认(鉴定),该批送鉴样品与我公司外包装。防伪标识等生产工艺及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也未授权生产,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过年后从某人手中回收上述白酒,未留有字据。回收的价格是280元/瓶,一共有12瓶,准备以310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由于年后经营情况不好,未对外售出。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72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没收12瓶侵权“梦之蓝”白酒;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7日
5 无市监处罚〔2024〕373号 无为县欣欣杂货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无为县欣欣杂货店 92340225MA2N27QB7A 刘丽 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专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有2瓶“梦之蓝”洋河蓝色经典M3白酒(规格:500ml,酒精度52%,生产日期:202020年8月21日)。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苏洋辨(鉴):0000450号),辨认(鉴定)结论:“鉴定过程:2024年3月8日,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经执法单位等人见证下,对上述产品进行辨认(鉴定),该批送鉴样品与我公司外包装。防伪标识等生产工艺及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也未授权生产,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年后不知道从哪个人手中回收的。回收价格是240元/瓶,一共有2瓶,准备以360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未对外售出。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72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没收2瓶侵权“梦之蓝”白酒;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7日
6 无市监处罚〔2024〕374号 无城镇文景社区西大街卫生服务站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无城镇文景社区西大街卫生服务站 52340225677588686A 陈凤苹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西大街文景万厦门面房101-102号的无城镇文景社区西大街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服务站内的药房在售药品部分未明码标价设置价格标签。2024年3月12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城镇文景社区西大街卫生服务站未将在售的药品放置价格标签,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将商品明码标价,现已全部整改到位。因无法查明在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时间,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8日
7 无市监处罚〔2024〕375号 无为市万饰饰品店经营未取得3C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无为市万饰饰品店 92340225MA2P29P59M 万年仓 2024年3月1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鞍子巷自西向东大圆坊底层的无为市万饰饰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在售25个abc new百变智慧积木,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中文标签,也未标注CCC认证标志,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儿童玩具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4年3月1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从芜湖长街某个商店购进了30个abc new百变智慧积木。该儿童塑料玩具的进价为1.5元/个,销售价为2元/个,截止案发时,已对外销售了5个。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abc new百变智慧积木“中国国家CCC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案发后,当事人停止并下架了涉案儿童玩具,目前已整改到位,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儿童玩具的进货票据,也未建立销售台帐,无法查明涉案儿童玩具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2.5元,货值金额共计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36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8日
8 无市监处罚〔2024〕376号 无为市多元百货店经营未取得3C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无为市多元百货店 92340225MA2WU2NM50 张文亮 2024年3月1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鞍子巷84号门面房的无为市多元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40个在售儿童塑料玩具,其中大弓箭20个,软弹枪20个,上述产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也未标注CCC认证标志,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儿童玩具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4年3月1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从山东临沂的嘉嘉玩具商行购进了30个儿童玩具大弓箭和20个儿童玩具软弹枪。大弓箭的进价为1.4元/个,软弹枪的进价为1.3元/个,销售价均为2元/个,截止案发时,已对外销售10个大弓箭。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儿童玩具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涉案儿童玩具的“中国国家CCC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案发后,当事人停止并下架了涉案儿童玩具,目前已整改到位,本案违法所得6元,货值金额共计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6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8日
无市监处罚〔2024〕377号 无为市诺琦格美容店虚假宣传案 无为市诺琦格美容店 92340225MA8R0XBQ9G 杜林星 2024年3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无为市诺琦格美容店在美团平台经营的网店中违规提供“打耳洞”服务,涉嫌违反广告法。2024年3月11日,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对无为市诺琦格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生活美容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无为市诺琦格美容店在美团平台经营的网店,该网店名称为:诺琦格生物茉里▪美甲美睫,在主页菜单目录下有“茉里▪打耳洞”服务,价格为:25元/次,年消费次数为7,现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未发现“打耳洞”的相关广告宣传,也未发现“打耳洞”相关的设施设备,当事人承认事实,并删除了美团平台上包含有“打耳洞”相关内容的广告宣传。2024年3月11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份与美团平台运营商签订了平台商户入驻服务协议后,在网上找人设计制作了包含“打耳洞”的宣传页面。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穿耳孔术归入美容外科项目分级项目的一级项目,属于医疗美容。当事人在不经营“打耳洞”美容项目,以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为了吸引人气擅自在美团平台经营的网店中使用医疗用语“打耳洞”一词作为广告宣传。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广告费用的付款记录,本案广告费用为1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项 罚款45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8日
无市监处罚〔2024〕378号 无为市梅雁开推拿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无为市梅雁开推拿中心 92340225MAD5YRM39A 梅雁开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无为市梅雁开推拿中心在美团平台经营的网店中发布“正骨”医疗广告,未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号。2024年3月6日,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依法对当事人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正在从事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活动,门头招牌标注:“梅氏推拿,正骨 艾炙 经络,电话:18325323273,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隆兴小区C区33号门面”,该广告未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号,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无为市梅雁开推拿中心在美团平台经营的网店,该店铺的网店名称为:梅氏推拿(隆兴苑店),在主页目录下有“局部推拿+正骨”和“正骨”服务,“局部推拿+正骨”价格为:66.8元/次,“正骨”价格为90元/次,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4年3月6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美团业务员为当事人免费开设了美团网店,并将“局部推拿+正骨”和“正骨”服务项目上架自网店。另查明,2023年12月份,当事人花费了138元钱找广告公司制作了包含“正骨”的店招宣传广告,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0〕3号):“中医临床诊疗术语 第3部分:治法4.2.3…正骨推拿手法…以矫正骨错筋歪等为目的,治疗骨伤科疾病的一种推拿疗法。”的规定,“正骨”为中医临床诊疗术语,属于医疗项目,当事人在不经营“正骨”服务项目以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为了吸引人气擅自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正骨”一词作为广告宣传,案发后当事人将该广告撤除,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宣传广告制作费用的票据,本案广告制作的费用为13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项 罚款414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8日
无市监处罚〔2024〕379号 无为县严桥镇口口香熟食店网络经营无标签食品案 无为县严桥镇口口香熟食店 92340225MA2P6K887L 张诗海 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2日在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投诉人称在当事人网店购买到真空包装的卤制品,但该食品包装上无生厂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并于2024年1月22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当事人现场从事板鸭类熟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台真空包装机、尼龙真空袋100余件,包装袋上无关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签,经营场所现场也无包装好的卤制品进行销售。当事人现场承认被投诉的卤制品的确为自己抖音平台销售,未张贴相关食品标签。                                           
2024年3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第一次询问调查,当事人现场承认网上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的事实,并积极主动整改,提交了整改后的标签样式。                                                           
经查明,当事人被投诉经营的无标签食品为当事人将生产的卤制品通过真空包装后,未张贴标签通过抖音平台销售。对外售价32元/份,成本28元/份。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2份,违法货值32×2=64元,获违法所得32×2=6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64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8日
无市监处罚〔2024〕380号 无为市学英烟酒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无为市学英烟酒商店 92340225MA8Q9MN78K 王学英 2024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无为市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无烟移〔2024〕第3号),函中表述无为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0日在无为市学英烟酒商店店堂柜台内查获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硬盒97mm0.5条、利群(长嘴)硬盒84mm0.6条、黄山(新制皖烟)硬盒84mm0.2条等共计32个品种126包散包卷烟,并在其二楼居住区查获苏烟(五星红杉树)软盒84mm3条等共计36个品种243条整条未拆封卷烟,均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该案移交我局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处理。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已停止销售卷烟制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3月5日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经查明,无为市学英烟酒商店于2023年10月开始销售卷烟制品,涉案卷烟由当事人法人代表王学英家属王福昌提供,王福昌经营的无为市震昌烟酒商店于2023年5月9日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40225110728),无为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一楼经营场所柜台内查获待售卷烟共计32个品种126包,价值3413元(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硬盒97mm0.5条×500元/条+利群(长嘴)硬盒84mm0.6条×22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硬盒84mm0.2条×140元/条+云烟(小熊猫家园)硬盒88mm0.2条×200元/条+云烟(盛世小熊猫)硬盒88mm0.2条×300元/条+长白山(777)细支硬盒97mm0.2条×150元/条+云烟(细支云龙)硬盒100mm0.2条×150元/条+南京(十二钗烤烟)细支硬盒100mm0.2条×280元/条+中华硬盒84mm0.2条×450元/条+黄山(金皖烟)硬盒84mm0.2条×280元/条+黄山(国宾迎客松)硬盒84mm0.4条×220元/条+中华软盒84mm0.6条×700元/条+利群(软长嘴)软盒84mm0.1条×360元/条+芙蓉王硬盒84mm0.9条×250元/条+南京(雨花石)细支硬盒97mm0.2条×530元/条+黄山(黑马细支)硬盒97mm0.3条×26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软盒84mm0.8条×220元/条+利群(新版)硬盒84mm0.5条×150元/条+黄鹤楼(硬奇景)硬盒88mm0.2条×300元/条+黄金叶(商鼎)硬盒90mm0.2条×200元/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硬盒84mm0.5条×180元/条+玉溪软盒84mm0.8条×230元/条+中华(双中支)硬盒89mm0.7条×500元/条+黄山(红方印细支)硬盒97mm0.5条×200元/条+云烟(神秘花园)细支硬盒100mm0.9条×320元/条+都宝(悠酷中支)硬盒89mm0.2条×200元/条+黄山(中国画细支)硬盒97mm0.3条×150元/条+芙蓉王(硬中支)硬盒89mm0.2条×300元/条+黄山(风韵)硬盒84mm0.3条×200元/条+黄山(印象一品)硬盒84mm0.2条×80元/条+黄山(硬记忆)硬盒84mm0.9条×100元/条+黄山(新一品)硬盒84mm0.2条×70元/条),在二楼居住区存放王福昌采购的36个品种243条卷烟,因不能确认是否均提供给无为市学英烟酒商店销售,不计入违法货值。同时当事人陈述其共违法销售卷烟100余条,经营额20000元,违法获利1500元。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23413元,违法所得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47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9日
无市监处罚〔2024〕381号 无为市泉塘春士建材经营部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案 无为市泉塘春士建材经营部 92340225MA8NBX088U 刘春林 2024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泉塘春士建材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阻燃电缆1盘,该产品包装袋中的产品合格证上标有:深圳市苏南实业有限公司,CCC认证标志,型号:ZR-RVS,规格:2×2.5 mm²,电压:300/500V,长度:100M,执行标准:GA306.1
-2007,出厂编号:Fb202308091123,制造日期:2024.2.25等。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产品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资料。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产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3月14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3月初当事人从合肥市安徽建材大市场内一商户处以每盘9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产品1盘,尔后以每盘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深圳市苏南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无3C强制认证。截止案发,上述产品尚未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没收涉案的阻燃电缆1盘;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0.7倍罚款7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1日
无市监处罚〔2024〕382号 无为县泉塘潘亚平商店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案 无为县泉塘潘亚平商店 92340225MA2P3MP33F 潘亚平 2024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泉塘潘亚平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聚氯乙烯电线电缆1盘,该产品包装袋中的产品合格证上标有:认证编号:2010010105430121,CCC认证标志,型号:ZR-BLV,执行标准:GB/T5023.3-2008,规格:1*4 mm²,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2日,上海河京电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康业路901弄98号等。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产品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资料。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产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3月14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月份当事人从合肥市安徽建材大市场内一商户处以每盘38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产品4盘,尔后以每盘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上海河京电缆有限公司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格型号里无ZR-BLV,且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0010105430121,证书到期日期:2020-
06-10)已于2017年10月25日被撤销,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无3C强制认证。截止案发,上述产品已售出3盘,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没收涉案的聚氯乙烯电线电缆1盘;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0.7倍罚款112元;没收违法所得6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1日
无市监处罚〔2024〕383号 无为市汇香源食品厂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汇香源食品厂 92340225MA8PMT5U0D 李以满 2024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汇香源食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仓库里有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蜜晶糕”20盒,该食品包装盒上和包装盒内均未见标签。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3月14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生产上述预包装食品“蜜晶糕”30盒,该批预包装食品未制作标签,尔后对外销售。上述预包装食品“蜜晶糕”生产成本是每盒3.5元,售价是每盒5元。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预包装食品“蜜晶糕”已售出10盒,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50元;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蜜晶糕”20盒;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1日
无市监处罚〔2024〕384号 无为市泉信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无为市泉信超市 92340225MA8NFJG08X 赵成峰 2024年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泉信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清扬®去屑头皮护理洗发露(生产企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240
315B1TO,净含量:175克)1瓶。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3月22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份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瓶10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清扬®去屑头皮护理洗发露1瓶,尔后以每瓶1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上述清扬®去屑头皮护理洗发露尚未售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2元,没有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清扬®去屑头皮护理洗发露1瓶;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1日
无市监处罚〔2024〕385号 无为市城南好又多生活超市二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无为市城南好又多生活超市二店 92340225MA2U332G67 江晓兵 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无为市城南好又多生活超市二店进行检查,发现在无为市城南好又多生活超市二店销售散装食品区域的货架上摆放有 食品名称:“米多奇”牌烤香馍片(孜然风味)(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3/05/09,保质期:9个月,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者:河南聚增食品有限公司)69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期。2024年3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3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69袋“米多奇”牌烤香馍片(孜然风味)是2023年12月9日从无为明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的,每个月都会进一到两次货,一次进一件,一件约9到10斤。执法人员经现场取证,上述食品标示售价为12.5元/kg,共称重售价总价54.15元,货值共54.15元。截止2024年3月12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69袋过期的“米多奇”牌烤香馍片;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1日
无市监处罚〔2024〕386号 无为县姚沟肖琼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无为县姚沟肖琼商店 92340225MA2P5PLY0Y 肖琼 2024年3月1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街道的无为县姚沟肖琼商店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妮维雅男士控油劲爽洁面乳”共5瓶,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沪妆20160012,Q31/0118000024C011合格品,生产批号及期限使用日期见包装,EXP20211219”等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对上述化妆品进行扣押。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3月21日批准立案。2023年3月21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是从无为市供货商上门送货的,上述产品进货共5瓶,进货价30元/瓶,销售价38元/瓶,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售出。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190元,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妮维雅男士控油劲爽洁面乳”化妆品5瓶;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