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05-07 11:54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6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4〕394号 无为市张金露超市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案 无为市张金露超市 92340225MA2P2QDB8C 张金露 2024年1月9日,我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皖江彩虹鞭炮(生产单位:浏阳市鑫泰出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7日;型号规格:2000型;单个含药量:0.05g)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月26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2024)皖检JQ字第00122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上述批次产品销售包装标志上无总药量、未标明数量,检验结论: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GB 24426-2015标准、依据《2023年芜湖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3月19日批准立案。2024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张四荣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无为皖江彩虹公司购进涉案的皖江彩虹鞭炮30盘,进货价格为17.1元/盘。购进后以20元/盘的价格对外全部售出。上述产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销售包装标志上无总药量、未标明数量,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8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87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9日
2 无市监处罚〔2024〕395号 芜湖市皖镁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芜湖市皖镁实业有限公司 91340225686894992D 许俊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被举报网站www.whwm168.cn进行检查,发现该网站产品中心镁盐系列硫酸镁页面存在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医疗用语的情况,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产品宣传内容的支撑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3月13日批准立案。2024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许俊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委托安徽万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公司网站(www.whwm168.cn)产品中心镁盐系列硫酸镁页面发布广告,在产品介绍中使用了“起到减肥作用”“治疗皮肤过敏、手脚麻木、腰肩酸痛等”“对青春痘也有一定的疗效”“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抽搐(子痫)”“可消炎止痛”“治疗便秘”“可以导泻”“4.补充镁元素:镁是人体必须的微量元素之一主要作用有:①镁能减低肌肉及脑细胞膜的兴奋度。②镁能抑制依赖钙才产生作用的兴奋类神经传递物的释放。③增加内皮的前列腺素,有舒张血管的作用。④能够增加环腺苷酸,舒张血管。”“有紧致皮肤抗皱纹产生的作用”等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支撑证明材料。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广告的制作费用为66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2001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9日
3 无市监处罚〔2024〕396号 无为市健民综合门诊部未明码标价案 无为市健民综合门诊部 92340225MA2W1C34XU 李梅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健民综合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或计价方式等情况。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无为市健民综合门诊部于2020年左右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项目有内科、外科、检验科等综合诊疗科目,目前有六个医生、四个护士、两个药师等医技人员。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未对医疗服务价格信息予以公示。
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未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4日
4 无市监处罚〔2024〕397号 芜湖市永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芜湖市永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91340225MA8MXXAU0B 何成燕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市永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或计价方式,仅公示了部分口腔种植收费情况。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芜湖市永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1年左右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项目有拔牙、洗牙、镶牙等口腔全科项目,目前有两个医生、两个护士,三张椅位。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未对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信息予以公示。
当事人提供口腔类医疗服务,未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4日
5 无市监处罚〔2024〕398号 无为市开城张记板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开城张记板鸭 92340225MA2P3DPJXM 丁建安 2024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无为市开城镇开城社区河东街道的“无为市开城张记板鸭”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摆放有2瓶已开封使用由“和县兴达麻油厂”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2年7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50ml)食品,上述食品均已超保质期。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丁建安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丁建安陈述,其于2023年从开城菜市场内商店购进了上述“食用植物调和油”1箱(12瓶),进货价是15元/瓶,用作菜品调味,其中10瓶在保质期内用完了,剩余2瓶已开封使用。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了上述“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进货票据。至案发时止,无顾客反映存在身体不适情况。涉案食品原料的货值共计3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2瓶“食用植物调和油”予以现场销毁,执法人员拍照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4日
6 无市监处罚〔2024〕399号 无为市德宽车行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动车案 无为市德宽车行 92340225MA8NL1N73K 王永春 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无为市赫店镇赫店社区赫店街道9号的“无为市德宽车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摆放有36辆“真爱小客电动车”(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山东真爱小客电动车有限公司,车辆型号:福豆,外廓尺寸(mm):2600×1250×1600)待售,上述车辆出厂合格证、说明书等随车材料及车身和铭牌上均未标注车辆生产企业厂址信息。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王永春委托人王德宽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委托人王德宽陈述,其在2023年10月3日、2023年12月29日和2024年1月29号从山东的厂家(山东真爱小客电动车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了17、16、16台“真爱小客电动车”产品,其中福豆两门车型共购进了20台,进价为3750元/台的有13台,销售了4台,进价为3800元/台的有7台,销售了5台,销售价均为4200元/台;福豆四门车型共购进了29台,进价为4300元/台有12台,销售价为4800元/台,销售了3台,进价为4200元/台有17台,销售价为4700元/台,销售了1台。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真爱小客电动车”产品的进货明细单,至案发时止,上述“真爱小客电动车”产品销售了13辆,无销售记录可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真爱小客电动车”产品的销售记录,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可根据王德宽的陈述来进行认定,货值金额22.15万元,违法所得5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58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