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22号

发布时间:2024-06-13 08:36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类型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4〕443号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 无为市辰轩玩具店经营未取得3C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无为市辰轩玩具店 92340225MA2NF2UJ5W 倪刘宝 2024年5月1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反映于2024年4月8日花费了5元钱在无为市辰轩玩具店购买了1套儿童玩具,发现该产品无3C认证标志,是三无产品。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所提供的线索,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五华山小区东一环20#门面的无为市辰轩玩具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在售5套与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同款儿童玩具,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产品标签,也未标注CCC认证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儿童塑料玩具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材料。2024年5月16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从山东临沂商贸城某批发部购进了24套儿童塑料玩具,该产品的进价为3元/套,销售价为5元/套,截止案发时,已对外销售了19套。案发后,当事人停止并下架了涉案产品,目前已整改到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中国国家CCC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也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无法查明涉案儿童玩具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38元,货值金额共计1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38元;罚款72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4日
2 无市监处罚〔2024〕444号 食品 无为市啊然烧鸽店未经许可从事网络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无为市啊然烧鸽店 92340225MA8P1Y4X8L 李效然 2024年5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单,举报人反映无为市啊然烧鸽店无资质在美团平台违法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市啊然烧鸽店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范围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检查过程中在就餐区域及后厨均未发现制作好的冷食,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所经营的网店,该网店名称为:全虾堂(无为店),在主页→凉菜目录下有以下菜品:1、酸辣海带丝,价格为22元/份,月售0;2、凉拌木耳,价格为:22元/份,月售0;3、醋黄瓜,价格为:16元/份,月售0,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展示了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当事人承认事实,并立即下架了网店中的冷食类食品。2024年5月10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无为市啊然烧鸽店自2024年5月份开始在美团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开设的网店中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截止案发,涉案食品暂未销售,本案无违法所得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4日
3 无市监处罚〔2024〕445号 长江禁渔 刘小俊销售非法渔获物案 刘小俊 92340225MA2UG65K7Q 刘小俊 2024年3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材料。上述材料表明刘二水产老板刘永高四次将收购的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销售给刘小俊。为查明事实情况,2024年4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刘小俊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5月至7月,张孝程等人明知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渔”政策,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长江铜陵段多次实施非法捕捞。2023年6月至7月,查鑫杰等人明知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渔”政策,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长江铜陵段多次实施非法捕捞。上述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被刘永高[已刑事判决:(2024)皖0711刑初1号]收购并对外销售。2023年6月下旬起,当事人刘小俊明知刘永高所售的鮰鱼系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先后4次从刘永高处购得非法捕捞的长江鮰鱼并对外销售,上述鮰鱼采购价为7000元,销售价为7700元,违法所得700元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38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5日
4 无市监处罚〔2024〕446号 广告 无为市迪兰朵美容会所发布虚假广告案 无为市迪兰朵美容会所 92340225MA2UYDYL7N 陈玲 2024年3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融城绿景小区A07幢商6-a号一层门面的无为市迪兰朵美容会所进行检查,在该店门口宣传板上发现一张宣传海报,海报上写有“7-15天包掉斑,签约20年不反弹,简美人祛斑专家专业祛斑,健康无痛祛斑。我们承诺:1、一次性祛除雀斑,签约治疗,不反弹;2、一次性祛除老年斑,签约治疗,不反弹;3、一次性祛除黄褐斑,签约治疗,不反弹;4、两次祛除重度铅汞中毒斑,签约治疗不复发;5、专业修复激素脸,签约治疗不复发;6、一到两次祛除真皮斑,签约治疗不复发;7、修复各种其他医院、美容院做失败的斑,签约治疗不复发;8、一次性祛痘技术,签约治疗不复发;9、祛除各种黑痣、肉痣等痣;10、一次性根治汗管瘤;11、一次性根治扁平疣;12、专业祛除各种痘坑、凹疤、凸疤等各种疤痕;”等宣传内容。2024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份在其店门口放置了1块用于宣传的软膜灯箱,上面写有“7-15天包掉斑,签约20年不反弹,简美人祛斑专家专业祛斑,健康无痛祛斑。我们承诺:1、一次性祛除雀斑,签约治疗,不反弹;2、一次性祛除老年斑,签约治疗,不反弹;3、一次性祛除黄褐斑,签约治疗,不反弹;4、两次祛除重度铅汞中毒斑,签约治疗不复发;5、专业修复激素脸,签约治疗不复发;6、一到两次祛除真皮斑,签约治疗不复发;7、修复各种其他医院、美容院做失败的斑,签约治疗不复发;8、一次性祛痘技术,签约治疗不复发;9、祛除各种黑痣、肉痣等痣;10、一次性根治汗管瘤;11、一次性根治扁平疣;12、专业祛除各种痘坑、凹疤、凸疤等各种疤痕;”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宣传内容中所称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该软膜灯箱为当事人总公司安徽金鑫雀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委托无为鼎立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在收取了当事人150元费用后交付当事人使用的,故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为1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45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6日
5 无市监处罚〔2024〕447号 食品 无为县仓头大宏咸菜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为县仓头大宏咸菜加工厂 92340225MA2NXPWC14 邢朝宏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7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猪肉(腌腊肉)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FCX2400300250)的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猪肉(腌腊肉)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5009.22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生产了7.5kg猪肉(腌腊肉),销售价格为40元/kg,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不清楚生产的猪肉(腌腊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收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随即进行整改并张贴召回公告。当事人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购买该批次猪肉(腌腊肉)的消费者出现身体不适或不良反应的情况,涉案猪肉(腌腊肉)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40元/kg,据此计算合计货值为3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6日
6 无市监处罚〔2024〕448号 食品 无为县锦天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无为县锦天超市 92340225MA2P1Y3U6H 田兆富 2024年4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仓头社区黄雒街道95号的无为县锦天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1袋“优配”五香味牛肉粒,净含量:60克,生产者:贵州宏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2272010034,生产日期:2023年6月8日,保质期:10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4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从宏武商行处购入了10袋“优配”五香味牛肉粒,进价为5元/袋,销价为7元/袋,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已售出9袋。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已销售的“优配”五香味牛肉粒是否过期已无法查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6日
7 无市监处罚〔2024〕449号 计量 王道秀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王道秀 2024年4月1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黄雒新街农贸市场大门口门面房的王道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散装茶叶,销售区域上摆放有一台电子计价秤,产品编号:03290055,制造日期:2018年3月,生产商:启东友铭衡器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电子秤的有效检定证书。2024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份开始使用该电子天平进行散装茶叶的称重,以重量来确定最终销售价格,用于贸易结算。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上述使用的电子天平上未见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供述,自从购买后一直未对上述电子天平进行检定,故当事人未对上述电子天平申请首次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6日
8 无市监处罚〔2024〕450号 食品 无为市徽尚人家私房菜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无为市徽尚人家私房菜馆 92340225MA8Q847K88 王跃 2024年4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学府春天3幢125、126号门面的无为市徽尚人家私房菜馆进行检查,在该店后厨操作台上发现1瓶已开封的“家樂”黑胡椒汁调味料,净含量:2.3千克,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1011600340,生产日期:2023年2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4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份在大菜市的云翔批发部处购入了1瓶“家樂”黑胡椒汁调味料,进价为30元/瓶,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30元。因当事人更换了厨师后新厨师一直未用该调味料,故过期后,当事人未使用该产品,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6日
9 无市监处罚〔2024〕451号 化妆品 无为县青丝胡同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无为县青丝胡同美发店 92340225MA2NJR498P 韩勇 2024年5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中央花园14幢9#门面房的无为县青丝胡同美发店进行检查,在该店操作台上发现1瓶特立雅系列精准定性喷雾,净含量:200ml,经销商: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5352,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3月1日,上述产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化妆品进行了扣押。2024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该化妆品是当事人2023年3月份在先锋发型师欧莱雅PRO小程序上购买店内所需产品时,达到一定金额后获赠的赠品,当时只赠送了1瓶,市场价格为60元。因该化妆品为店内使用,不对外销售,故违法货值金额以市场价格计算为60元,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扣押的1瓶特立雅系列精准定性喷雾;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