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度)

发布时间:2024-08-12 09:08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检查单位:芜湖市无为市市场监管局(3402240210)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项类型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大类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登记事项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登记事项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登记事项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登记事项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登记事项检查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大类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商标、特殊标志行为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
浏览商标代理机构网站(如有),查看其商标代理业务推广广告宣传情况;
查看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推广书面广告宣传材料;随机抽取2户商标代理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其有无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情况。
商标、特殊标志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
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商标、特殊标志行为检查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情况。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检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公示信息检查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直销行为检查 大类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直销员证、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换货、退货、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大类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10-1、检查企业生产条件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一百一十条;《GB 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2、3、4、5、6、9、11、12条;《GB 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017年10月19日实施)第5、7、8条。 检查企业厂区环境、厂房、设备设施、制度、人员、管理机构、产品追溯召回、文件管理和记录、符合性原则、产品标识信息。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10-2、检查企业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落实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GB 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7、8、10条。 检查企业原材料进厂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查验等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大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大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6、安全生产与行业特殊要求(如有)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静电装置等。
3.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4.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
5.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2、设施设备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是否具备满足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3.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4.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大类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等。 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可根据情况检查部分内容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大类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检查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大类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大类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大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大类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检查 大类
食品销售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检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检查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检查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大类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大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大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大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计量监督检查 大类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计量监督检查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计量监督检查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计量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大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63号令)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大类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大类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大类
价格行为检查 大类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安徽省价格条例》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大类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七条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细类 重点检查事项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第三十四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大类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公示信息检查 大类
登记事项检查 大类
商标、特殊标志行为检查 大类
生产流通领域产商品经营者 大类
生产流通领域产商品经营者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成品油销售企业 大类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非平台经营者 大类
农资市场检查 大类
守重企业检查 大类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检查 大类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细类 重点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表(食品生产企业)》、《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表(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 细类 重点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表(食品生产企业)》、《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5.《芜湖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隐患排查整治表》。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跟踪检查 细类 重点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4.《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
食品生产企业是否持续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销售环节高风险企业食品安全检查 大类
食品销售环节高风险企业食品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细类 重点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环节高风险企业食品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细类 重点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检查 大类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监督抽查 细类 重点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表(餐饮服务单位)》;
5.《芜湖市小餐饮隐患排查整治表》。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细类 重点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表(餐饮服务单位)》。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药品监督检查 大类
药品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药品批发企业(疫苗配送)监督检查 大类
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 大类
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 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监督抽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
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4.《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
化妆品经营者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 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
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4.《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
化妆品经营者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 大类
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表(医疗机构)》。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医疗器械采购、收货、验收、贮存、养护、维护、调剂、使用等情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大类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跟踪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
辖区内上季度备案的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符合: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
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 大类
强制性认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大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大类
商品条码监督 大类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 大类
对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大类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大类
对计量器具、商品量计量、市场计量行为、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大类
对计量器具、商品量计量、市场计量行为、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75号令 1.1管理要求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

1.2技术要求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

1.3产品要求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

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 大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大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大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企业) 大类
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大类
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查 大类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 大类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存在违法发布广告行为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大类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是否存在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
计量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 大类
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食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食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大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大类
年度报告检查 大类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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