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2-11 16:09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类型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5〕83号 化妆品 无为市开城丁以付百货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无为市开城丁以付百货商店 92340225MA2P1WUJ2M 丁以付 2024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的“无为市开城丁以付百货商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1盒由“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强生®婴儿爽身粉”产品(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3月8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闽妆20190007,净含量:140克)待售,上述化妆品已超使用限期。
2025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丁以付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丁以付陈述,其从无为来的送货车分别以1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强生®婴儿爽身粉”产品2盒,销售价为12元/盒,由于时间太久,具体时间已记不清了。至案发时止,“强生®婴儿爽身粉”产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盒,无销售记录可查,无顾客反映出现不良后果。涉案产品的货值为12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强生®婴儿爽身粉”产品予以现场扣押。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1000元;没收一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强生®婴儿爽身粉”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2 无市监处罚〔2025〕84号 食品 无为市开城童朝红水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市开城童朝红水产店 92340225MA8N0FBW5B 童朝红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黄鳝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签发了编号为FCX240030077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销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的摊位进行检查,现场未见到有黄鳝销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童朝红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陈述于2024年10月份从农村散户处购进了上述黄鳝,共购进黄鳝3.5kg,单价为72元/kg,总价共计252元,除去抽样2.05kg,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货时不知道黄鳝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涉案黄鳝销售价格为80元/kg,据此计算货值为280元,违法所得为28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3 无市监处罚〔2025〕85号 食品 无为市六店孙来满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六店孙来满超市 92340225MA2P4GT624 孙来满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无为市开城镇六店街道老窑厂对面的“无为市六店孙来满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袋由“马鞍山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角面包巧克力味”(生产日期:2024年5月30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50g*10枚)待售;另发现3袋由“马鞍山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角面包香橙味”(生产日期:2024年6月19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50g*10枚)待售,上述食品均已超保质期。
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孙来满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孙来满陈述,其于2024年8月份从无为县万斌商行购进了上述“羊角面包巧克力味”和“羊角面包香橙味”食品各6袋,进货价均为11.5元/袋,销售价均为13元/袋。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至案发时止,上述“羊角面包巧克力味”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了4袋,上述“羊角面包香橙味”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袋,无销售记录可查。涉案产品的货值共计65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2袋“羊角面包巧克力味”和3袋“羊角面包香橙味”食品予以现场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2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羊角面包巧克力味”食品和3袋“羊角面包香橙味”食品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4 无市监处罚〔2025〕86号 知识产品(商标) 无为市凡兴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无为市凡兴超市 92340225MA8PTHMQ1X 白翠 2024年12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标注“南孚聚能环4、5号碱性电池LR6-2B/1.5V”等字样电池共34粒;又发现标注“南孚聚能环4、7号碱性电池LR03-2B/1.5V”等字样电池共14粒。上述电池经委托鉴定,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2024)南孚311130号鉴定证明,鉴定“南孚聚能环4、5号碱性电池LR6-2B/1.5V”等字样电池共30粒;“南孚聚能环4、7号碱性电池LR03-2B/1.5V”等字样电池共计6粒确认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上述电池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2月11日批准立案。2024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事实。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电池分别下达了(无)市监强制〔2024〕19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无)市监物字〔2024〕190号财物清单。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上述电池是2023年10月从无为送货车上购进的,其中5号电池一共购进34粒、进价为1.9元每粒,售价2元每粒,未售出;7号电池共购进共14粒,7号电池进价为1.95元每粒,售价为2元每粒,未售出。经鉴定,其中30粒5号电池、6粒7号电池确认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涉案产品货值72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没收涉案5号电池30粒、7号电池6粒;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5 无市监处罚〔2025〕87号 食品 无为市少春隆兴超市连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少春隆兴超市连锁店 92340225MA2P2NJG9J 邹少春 2024年12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保安行政村的无为市少春隆兴超市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内发现摆放有标注为“鸭翅(麻辣味)、生产日期:2023/12/07/A、保质期:9个月”等字样食品1袋;标注“品名:虎皮凤爪(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03/03 HD、保质期:常温下270天”等字样食品一袋;标注“食品名称:湘卤鸭腿(香辣味)、生产日期:2023/08/28、保质期:常温下十二个月”等字样食品一袋,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取证后当事人现场销毁了以上3袋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2月11日批准立案。2024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待销售的涉嫌违法食品,是2023年10月从无为来送货车上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袋,进价是1元每袋,售价是1.5元每袋,在该食品未过期前售出7袋,故涉案货值4.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6 无市监处罚〔2025〕88号 化妆品 无为县宏利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无为县宏利商行 92340225MA2Q3Q992B 杨子婕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融城绿景C01幢一层15、16号门面房的无为县宏利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2瓶妮维雅男士水活多效洁面乳,净含量:100克,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22,生产商: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1月10日,商品标价为29元/瓶,上述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化妆品进行了扣押。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该化妆品是2023年5月份玉兰商贸送货上门的,当时购进了1盒,共8瓶,进价是26元/瓶,销价是29元/瓶。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已售出6瓶,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已销售的妮维雅男士水活多效洁面乳是否超过使用期限已无法查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扣押的2瓶妮维雅男士水活多效洁面乳;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7 无市监处罚〔2025〕89号 知识产权(商标) 无为县顺鑫伊味儿食品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无为县顺鑫伊味儿食品店     92340225MA2P7AYF8J  宋玉莲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维权监管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售有2瓶“古井贡酒”白酒(净含量:425ml,酒精度:42%vol,包装日期:2023年8月9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古鉴字(20241230):001号),鉴定内容:“经对此送(取)检样品进行检验,认定:该查扣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外盒、物流标识均为开版印刷造假,与我公司产品不符。综上,被鉴定物品属于假冒我公司已注册的年份原浆酒(注册商标)”。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从一名老奶奶处回收上述白酒,共回收2瓶,当事人不知道该老奶奶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截至目前也未再见过。当事人回收时也无回收票据。回收价格为190元/瓶,对外销售价格是200元/瓶。截止检查时,未对外售出。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0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没收2瓶“古井贡酒”白酒;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8 无市监处罚〔2025〕90号 食品 无为县方娟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无为县方娟小吃店  92340225MA2TQ8AC28 陈建   2025年1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御龙湾小区1-17、2-17号的无为县方娟小吃店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店后厨操作台上发现1瓶已开封的“海天”海天白醋,净含量:450ml,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江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137100063,生产日期:2021年8月31日,保质期:24个月;1瓶已开封的“李锦记”纯香芝麻油,净含量:410毫升,制作者: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70500389,生产日期:2022年5月7日,保质期:二年。上述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5年 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和2022年11月份在店门口的超市内分别买入了1瓶海天白醋和1瓶“李锦记”纯香芝麻油,海天白醋的市场价为6元/瓶、“李锦记”纯香芝麻油的市场价是24元/瓶,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30元。因这些调料过期后,当事人未再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9 无市监处罚〔2025〕91号 食品 无为市书香苑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无为市书香苑酒店 92340225MA8QLY4835 徐敏 2025年1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书香华府A02幢商102室的无为市书香苑酒店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店后厨操作台上发现1瓶已开封的绿裕灯笼椒辣酱,净含量:850克,制造商:澄迈绿裕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6902300876,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已开封的“恒顺”蟹醋,净含量:100ml,生产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132111200090,生产日期:2022年7月27日,保质期:24个月。上述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5年 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和2022年11月份在夏记商行处分别买入了1箱绿裕灯笼椒辣酱和1箱“恒顺”蟹醋,每箱各有6瓶,截止案发时各剩1瓶放置于后厨操作台上,绿裕灯笼椒辣酱的市场价为12元/瓶、“恒顺”蟹醋的市场价是8元/瓶,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20元。因这些调料过期后,当事人未再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10 无市监处罚〔2025〕92号 食品 无为市晶凤食品经营部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无为县晶凤食品经营部 92340225MA2NQ6RA3M 刘晶凤 2024年10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馈的线索依法对无为县晶凤食品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生产经营有产品红薯淀粉,而其持有的小作坊登记证,许可的食品类别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蔬菜制品(酱腌菜);糕点(蒸煮类糕点),并未登记有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因疏忽未对其生产经营的红薯淀粉进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据当事人陈述,其根据网店订单现做红薯淀粉并发货。根据其提供的后台截图,其经营的红薯淀粉规格为1斤/袋,售价15.6元/袋,销量显示“已售6袋”,销售货值共93.6元。 在执法人员指出其行为违规后当事人当场下架该产品。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登记生产经营的红薯淀粉产品货值金额为93.6元,违法所得93.6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93.6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11 无市监处罚〔2025〕93号 广告 无为市许多多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发布虚假广告案 无为市许多多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92340225MADY7NJW5F 许凤云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反馈的线索对无为市许多多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张十七小铺”正在销售一款“美白蜂蜜水”,并在网页图片宣传有“美白”字样。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上述产品为普通食品,无上述宣传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
经查,“美白蜂蜜水”宣传有“美白”功能的网页图片是当事人2024年8月份从网上找的一个人设计的,设计费用为100元。“美白蜂蜜水”只是普通食品,当事人表示加上“美白”关键词能更容易被用户搜索到以及被平台推送,因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所以才出现广告宣称有美白功能。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下架上述产品。综上,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4日  
12 无市监处罚〔2025〕94号 食品 芜湖徽滋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芜湖徽滋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91340225MA8PN2QK4T 梅爱琴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监督抽检,该研究院于2024年10月30日对芜湖徽滋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酥糖(商标:襄安占制和图形,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3日)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11月29日签发了编号GZJ2434000034183780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2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特制酥糖,未见到当事人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料采购、生产投料记录、产品销售台账等台账记录,见到销售单据若干张。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4年12月11日批准立案调查,12月13日我局发送协查函至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包括:1.铜陵市郊区富华超市被抽样食品特制酥糖(商标:襄安占制和图形,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10-23)的进货来源;2.不合格批次特制酥糖的进货数量;3.不合格批次特制酥糖的库存情况及产品下架和召回情况;4.不合格产品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的情况;5.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的结果等5项内容,于1月9日收到回函。
12月31日,对本案受委托人刘飞飞进行询问调查,刘飞飞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并陈述“我找了一下销售单据,这批次酥糖我们生产了50袋,全都卖给了一个叫曹昌兵的贩子,是10月25日卖给他的。生产成本算上人工等费用在6元每袋,我们卖给批发商是7元每袋。我这边可以提供销售单据。”对于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刘飞飞提交了整改报告,按规范对紫外线灭菌灯进行安装和加强员工管理,并对整改后生产的产品进行送检,提供了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经调查,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10月30日对芜湖徽滋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酥糖(商标:襄安占制和图形,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3日)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11月29日签发了编号GZJ2434000034183780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未能召回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按规范对紫外线灭菌灯进行安装和加强员工管理,并对整改后生产的产品进行送检,提供了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特制酥糖数量50袋,销售价格7元每袋,全部售出给铜陵市郊区利健食品商贸经营部的经营者曹昌兵,由曹昌兵将不合格食品销售给被抽样单位。当事人未建立原料采购、生产投料等台账记录等生产控制,据此计算货值为350元,违法所得为3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6日  
13 无市监处罚〔2025〕95号 医疗器械 襄安镇马腰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襄安镇马腰村卫生室 PDY70021934028112D6001 王少梅 2024年12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襄安镇马腰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疗室中发现一个药柜,在该药柜中发现1包已拆封的“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100支/包,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42144)1包,合格证(型号规格:0.6X24TWLB,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失效日期(失效):20241216),上述产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产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22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22号)。2025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3年从合肥绿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包“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每盒100支,进价为0.18元/支,售价0.5元/支。当事人将过期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和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同摆放在资料室内的药品架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未查询到涉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过期后的使用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的进货票据。综上,过期“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警告;没收过期的“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1包;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14 无市监处罚〔2025〕96号 医疗器械 襄安镇新生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襄安镇新生村卫生室 PDY70082534028112D6001 洪武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洪武陪同下,依法对襄安镇新生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架上发现一盒尿液分析试纸(40条)(生产许可证: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60086号,技术要求/产品注册证:苏械注准20162400497,具有抗Vc干扰能力,11H,100条装,批号:190713,生产日期:20190710,失效日期:20210118)。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21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21号)。2025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该尿液分析试纸(产品批号:190713)是由襄安中心卫生院于2022年8月免费提供给当事人的,市场价为80元。该尿液分析试纸(产品批号:190713)不用于诊疗,仅用于传输公共卫生数据,过期后就不再使用。当事人将过期的尿液分析试纸和在有效期内的尿液分析试纸一同摆放在资料室内的药品架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尿液分析试纸(产品批号:190713)的进货票据。综上,过期尿液分析试纸的货值金额为80元,无违法所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警告;没收过期的尿液分析试纸(产品批号:190713)1盒;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15 无市监处罚〔2025〕97号 医疗器械 襄安镇百子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襄安镇百子村卫生室 PDY70078834028112D6001 周敏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周敏陪同下,依法对襄安镇百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架上发现一盒(内装10袋)无菌敷贴(生产许可证编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47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鲁械注准20182640282,80袋/盒,生产企业: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工业园海氏海诺新工业园区1号,产品批号:221208,生产日期:2022/12/08,失效日期:2024/12/08)。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20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20号)。2024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从药师帮平台上购进1盒“无菌敷贴(产品批号:221208)”,进价为64元/盒,每盒80袋,每袋0.8元,在有效期内售出70袋,剩余10袋未售出。当事人将过期的无菌敷贴和在有效期内的无菌敷贴一同摆放在资料室内的药品架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未查询到涉案敷贴过期后的使用记录。综上,过期敷贴的货值金额为64元,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没收过期的无菌敷贴(产品批号:221208)10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16 无市监处罚〔2025〕98号 医疗器械 襄安镇金鸡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襄安镇金鸡村卫生室 PDY7080533408112D6001 王少斌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襄安镇金鸡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疗室中发现一个药柜,在该药柜中发现的“m”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0支,(2mL,生产批号:20211119,失效日期:20241118)。上述产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产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17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17号)。2024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22年从合肥绿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盒 “m”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20211119),每盒100支,进价为0.18元/支,售价0.5元/支。当事人将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和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同摆放在资料室内的药品架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未查询到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过期后的使用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该“m”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20211119)的进货票据。综上,过期“m”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警告;没收过期的“m”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20211119)1盒;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17 无市监处罚〔2025〕99号 反不正当竞争 无为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襄安新街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无为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襄安新街店 91340225MAD0YY9B6F 卢兴刚 2024年11月28日,接群众电话投诉称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新街兴隆商厦8-9号的无为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襄安新街店违规搞抽奖活动。2024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药店正在开展购药抽奖促销活动,现场发现有活动单页,标有“开业秒杀,一降到底”、“幸运抽大奖,会员一次性购物满88元即可参与”等字样;活动载明活动期间顾客在其药房消费满88元(会员一次性购物满88元即可参与)即可参与抽奖,当事人设置有特等奖:美澳蛋白粉一罐;一等奖:血压计或大枣;二等奖:洗衣凝珠或洗衣液;三等奖:厨房湿巾或棉片;四等奖:牙膏牙刷或棉片”。并未张贴或公布有开奖方式、奖品数量、中奖概率、兑奖方式、兑奖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新店开业,为提高其药房在襄安镇医药销售行业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顾客到其药房消费,开展购药抽奖促销活动。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默认为现场兑奖,开展上述购药抽奖促销活动公布信息不全。在执法人员检查指出上述问题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抽奖活动,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18 无市监处罚〔2025〕100号 知识产权(商标) 无为市刘渡重兴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无为市刘渡重兴商店 92340225MA2P4AKD6L 陈菊兰 2024年12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刘渡镇重兴行政村张圩自然村22号的无为市刘渡重兴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商品待售的货架上摆放有14粒7号南孚®聚能环4代电池,电池包装均标注有“南孚碱性电池,生产日期、有效期见电池体,产品执行标准:GB/T8897.2,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等字样,其外包装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南孚®电池相似,经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鉴定证明[(2024)南孚311137号],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未售出的14粒7号南孚®聚能环4代电池当场实施了扣押措施(无市监强制〔2024〕204号),并于2024年12月17日,在芜湖市无为市刘渡镇重兴行政村张圩自然村22号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陈述,2023年3月份,当事人从无为一商贸公司送货车上购进10版(20粒)7号南孚®聚能环4代电池,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该7号“南孚®聚能环4代电池进货价是1.8元/粒,销售价均为2元/粒。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对外售出6粒。经“南孚”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与正品南孚碱情电池主要区别:1、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2、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3、扫描外包装盒的二维码,显示结果与正品存在差异;4、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与正品存在差异,认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及证明,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为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没收当事人待售的14粒7号“南孚®聚能环4代电池;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19 无市监处罚〔2025〕101号 化妆品 无为市刘永梅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无为市刘永梅商行 92340225MA2WK67K3H 刘永梅 2025年1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石涧社区石严路口刘永梅经营的无为市刘永梅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标称“潘婷”去屑洗发露(丝质顺滑 去屑型净含量:400ml,江苏宝洁有限公司(代码T)太仓市通港东路88号,苏妆20160037,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见包装标注T20221120等法定时限)2瓶待售,上述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0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石涧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化妆品分别下达了(无)市监强制〔2025〕1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无)市监物字〔2025〕14号财物清单。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化妆品是2021年年初由经销商送货上门的,进货票据由于时间太久已遗失,一共购进了2瓶,进价是24元每瓶,本意进货是自己使用,后未使用,摆放在货架上待售,售价是30元每瓶,尚未售出。涉案产品货值为60元,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涉案违法化妆品2瓶;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20 无市监处罚〔2025〕102号 化妆品 无为县萱莹美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无为县萱莹美妆店 92340225MA2RRGCL41 韩金彦   2025年1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美甲区货架上摆放有标注“YunZuan®云钻甲油胶、净含量:15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93,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9日,保质期:二年”等字样化妆品2瓶,上述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其于2022年12月6日从广州可滋达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涉案化妆品,并提供了进货票据,共购进15瓶,进价11元/瓶,不直接对外销售,主要用于给顾客做美甲等。按进价计算,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2元。因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涉案违法化妆品2瓶;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21 无市监处罚〔2025〕103号 化妆品 无为市咔丝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无为市咔丝理发店 92340225MA8R1FH6XG  李年敏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有已拆封使用的GuanJie®威特烫发乳(制造商:广州市新海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32,净含量:230ml,生产批号及使用日期:20250107)1瓶。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9月份购进当事人从一芜湖商店处以每瓶3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GuanJie®威特烫发乳1瓶,尔后用于店内经营使用。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GuanJie®威特烫发乳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没有使用。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约为3元,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涉案的GuanJie®威特烫发乳1瓶;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22 无市监处罚〔2025〕104号 质量 无为市福渡镇红春超市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产品案 无为市福渡镇红春超市  92340225MA2N4F3Y1D   丁红春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立白®新植物洗衣皂(生产商:广州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包装时净含量:180克+25克,限期使用日期:三年,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10918E203)3块。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产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8月份当事人无为市福渡镇红春超市从一送货车处购进了上述立白®新植物洗衣皂5块,进价为每块4元,尔后以每块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上述产品尚未售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没收涉案的立白®新植物洗衣皂3块;罚款9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23 无市监处罚〔2025〕105号 医疗器械 无为市刘先玲内科诊所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无为市刘先玲内科诊所   92340225MA8P3Q2W66     刘先玲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治疗室工作台内有1袋未拆封的苏美®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生产许可证: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266号,注册证编号:苏扬注准20152140716号,产品技术要求:苏械注准20152140716,规格型号:中 100只装,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江苏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02,失效日期:20241101)。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医疗器械。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月份当事人从芜湖九州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处以2元每袋的价格购进了1袋上述苏美®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尔后用于诊所内检查使用,且不收取费用。至2025年1月8日上述苏美®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在过期后未及时清理,仍置于治疗室工作台内。据当事人陈述,涉案上述苏美®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货值金额为2元。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没收涉案的苏美®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1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24 无市监处罚〔2025〕106号 化妆品 无为市添蓝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无为市添蓝理发店 92340225MA8PH8EJ3F      汪强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工作台上摆放有已拆封、待用的VLEVET®冠捷艾尚水吧造型乳(生产商:广州市新海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532,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2,净含量:255克)1瓶。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3月份当事人从无为澄赢街一化妆品店以每瓶8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VLEVET®冠捷艾尚水吧造型乳5瓶,尔后用于店内经营使用。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VLEVET®冠捷艾尚水吧造型乳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没有使用,其中4瓶已于2024年年底当事人日常检查中清理掉了。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约为8元,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涉案的VLEVET®冠捷艾尚水吧造型乳1瓶;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6日  
25 无市监处罚〔2025〕107号 食品  无为市开城文兵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开城文兵超市 92340225MA2P3YBY0Y 孙运梅  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开城镇都督行政村的“无为市开城文兵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4袋由“洛阳千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面筋”(生产日期:2024年7月3日,保质期:150天,计量方式:称重)待售。另发现7袋由“全椒县豁达食品厂”生产的“棒棒鸡”(生产日期:2024年7月27日,保质期:120天,净含量:18克)待售。另发现5瓶由“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方腐乳”(生产日期:2023年1月8日,保质期:二十四个月,净含量:500g)待售。上述食品均已超保质期。
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孙运梅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孙运梅陈述,上述“小面筋”是2024年9月从无为送货车购进的,进货价是0.35元/袋,销售价是0.5元/袋,当时购进了20袋,销售了16袋。上述“棒棒鸡”是2024年9月从无为送货车购进的,进货价是0.35元/袋,销售价是0.5元/袋,当时购进了20袋,销售了13袋。上述“红方腐乳”是2024年7月从无为送货车购进的,进货价是5元/瓶,销售价是7元/瓶,当时购进了10瓶,销售了5瓶。上述“小面筋”、“棒棒鸡”和“红方腐乳”都是在保质期内销售的,因为家里有事疏忽大意了没有及时下架,没有销售记录。涉案产品的货值共计9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4袋“小面筋”、7袋“棒棒鸡”和5瓶“红方腐乳”食品予以现场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袋“小面筋”、7袋“棒棒鸡”和5瓶“红方腐乳”;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7日  
26 无市监处罚〔2025〕108号 食品  无为县开城好地方风味小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无为县开城好地方风味小吃 92340225MA2NQYTE53 王红朵 2025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的“无为县开城好地方风味小吃”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内货架上摆放有1袋已开封使用的由“孟州市肆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椒盐粉”(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g),上述食品原料已超保质期。
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王红朵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1月2日从抖音平台上以2.5元/袋价格购进了上述“蒜香椒盐粉”2袋。购进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将上述食品原料作为餐饮调味料使用,销售价格无法确定。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食品原料在保质期内已使用了1袋,无使用记录可查。故涉案产品涉案产品货值2.5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已拆封过期“蒜香椒盐粉”1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7日  
27 无市监处罚〔2025〕109号 食品  无为市开城向国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无为市开城向国饭店 92340225MA8P2R324A 丁会英 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无为市开城镇开城社区河东街道78号的“无为市开城向国饭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场所货架上摆放有1袋已开封使用的由“徐州市拐子香酱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锅鸡酱料”(生产日期:2023年2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0克/袋),上述食品原料已超保质期。
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丁会英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丁会英陈述,其于2023年8月份从菜市场摊位购进了上述“地锅鸡酱料”1袋,进货价是10元/袋,用于食品调味,并在保质期内使用,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及时下架。至案发时止,无顾客反映存在身体不适情况。涉案食品原料的货值为1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将上述1袋“地锅鸡酱料”予以现场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地锅鸡酱料”食品原料;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7日  
28 无市监处罚〔2025〕110号 食品  无为市为好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无为市为好饭店 92340225MA8Q435E1U 胡为好 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无为市开城镇开城社区河东街道47号的“无为市为好饭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袋已开封使用的由“乐陵市恒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酥肉专用粉”(生产日期:2024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计量称重);另发现1袋由“味可美(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BBQ烧烤酱”(生产日期:2022年7月18日,保质期:16个月,净含量:230g),上述两种食品原料均已超保质期。
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胡为好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胡为好陈述,其于2024年7月份从网上购进了上述“小酥肉专用粉”10袋,进货价是3元/袋,用作食品调味,“BBQ烧烤酱”是其女儿购买的,主要用于烧烤,具体购进数量及金额,胡为好不清楚,上述两种食品原料均在保质期内使用。至案发时止,无顾客反映存在身体不适情况。涉案食品原料的货值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案发后,执法人员将上述2袋“小酥肉专用粉”和1袋“BBQ烧烤酱”予以现场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小酥肉专用粉”和1袋“BBQ烧烤酱”食品原料;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7日  
29 无市监处罚〔2025〕111号 食品 无为市徽乡阁特产店未取得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无为市徽乡阁特产店 92340225MA8L980K5H  徐大五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反馈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市徽乡阁特产店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的红薯粉,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举报人提供的红薯粉照片,当事人现场确认是其作坊生产的产品。该店生产经营有产品“红薯粉”(薯类淀粉),而其持有的小作坊登记证,许可的食品类别为: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酱腌菜(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2024年11月26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疏忽未对其生产经营的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淀粉)进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据当事人陈述,其只给无为市家乡特色食品超市提供过3袋,每袋1斤,共3斤,其经营的红薯粉规格为1斤/袋,成本10元/袋,售价12元/袋,销售货值共36元。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登记生产经营的红薯粉产品货值金额为36元,违法所得36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