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2-19 11:40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类型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5〕112号 质量 无为市厨具店经营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无为市辉煌厨具店 92340225MA8PMWUM2Q 张娥荣 2024年10月17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无为市辉煌厨具店在售的1台珠海史密斯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型号:JZT-A)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依据《2024年芜湖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市辉煌厨具店经营场所,向当事人送达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芜)市监检字[2024]126号、《检验报告》NO:(2024)皖检JQ字第03887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241017151857380,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WW2024040,并签收了《送达回证》,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型号的JZT-A家用燃气灶具,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5年1月9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从位于合肥市安徽大市场一区59-60号的史密斯厨卫用品店购进了1台珠海史密斯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司生产的型号为JZT-A家用燃气灶具,据当事人陈述,涉案产品除抽检的1台外暂未销售,进价为290元/台,销价为500元/台,据此计算,本案违法所得210元钱,货值金额共计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0.021万元;罚款0.05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8日  
2 无市监处罚〔2025〕113号 化妆品 无为县光玉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无为县光玉商行 92340225MA2NCH6CXY   钱光玉  2025年1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西苑山庄1号门面房的无为县光玉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1瓶沙宣修护水养洗发水,净含量:200g,生产企业:江苏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160037,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0月14日,商品标价为25元/瓶,上述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化妆品进行了扣押。2025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该化妆品是2024年3月份购入的,当时购进了2瓶,进价是23元/瓶,销价是25元/瓶。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已售出1瓶,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已销售的沙宣修护水养洗发水是否超过使用期限已无法查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扣押的1瓶沙宣修护水养洗发水;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8日  
3 无市监处罚〔2025〕114号 质量 无为县严桥镇小赵车行销售无厂名、厂址的电动车案 无为县严桥镇小赵车行 92340225MA2NEDJ98H 赵云龙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有一辆正在销售的电动四轮车,车身标明“钱江小客”字样,车辆合格证上和车身上均未标注生产商厂名、厂址,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生产者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4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对上述电动四轮车的进货来源、销售情况等进行调查。                                                      
经查明,上述无厂名、厂址的“钱江小客”电动四轮车为厂家从无为仓库直接发货,当事人共购进2辆,进价3200元/辆,售价4000元/辆。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1辆,货值金额合计4000×2=8000元,获违法所得(4000-3200)×1=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0.08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8日  
4 无市监处罚〔2025〕115号 质量 无为市任雪丽电动车行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动车案 无为市任雪丽电动车行 92340225MA8PL4894H 任雪丽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0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有一辆正在销售的电动四轮车,车身标明“鸿运”字样,合格证上印有车辆企业信息:山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车辆单位: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开发区。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山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向济宁市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无市监协查(2024)13号),请求协助查明上述“鸿运”电动四轮车合格证所标明的厂名厂址是否属实。2024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函内反馈:山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不存在登记信息,无法确认标明“鸿运”字样涉案电动四轮车的真实生产销售厂家。2024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上述电动四轮车的进货来源、销售情况等进行调查,且得知当事人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自己主动将电动四轮车退回至了厂家。                                                          
经查明,上述伪造厂名、厂址的“鸿运”电动四轮车为山东厂家直接发货过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份购进1辆,进价2500元/辆,售价2800元/辆,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未售出,货值合计2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罚款0.084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8日  
5 无市监处罚〔2025〕116号 医疗器械 无为市百杏大药房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案 无为市百杏大药房 91340225MA8PYFKWX1  徐晓露 2024年12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无为市百杏大药房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投诉举报人反馈无为市百杏大药房销售的检查手套超出保质期。据投诉举报人反馈该检查手套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失效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投诉人反馈的该批次过期的检查手套。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录像,当事人对该过期的医疗器械由其售出的事实予以承认。2025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2023年从安徽乐药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盒检查手套,每盒10副,进价1元/副,售价2元/副。在有效期内售出了9副,过期后售出了1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检查手套的进货票据。综上,过期检查手套的货值金额为2元,违法所得为2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警告;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8日  
6 无市监处罚〔2025〕117号 医疗器械 无为县翟光鹏中西医结合诊所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无为县翟光鹏中西医结合诊所 92340225MA2T4G598A 翟光鹏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翟光鹏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置室中发现一个药柜,在该药柜中发现标示“KL®”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2支,(50mL,生产批号:批20191104 A6,失效日期:202210,生产日期:20191104);另在当事人处置室内发现标示“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100支/包,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42144)1包,合格证(型号规格:0.6X24TWLB,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失效日期(失效):20241216),上述产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产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19号)。2024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1年从合肥绿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KL®”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批20191104 A6)10支,进价为0.5元/支,在有效期内使用了8支,剩余2支未使用;2023年从合肥绿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2包,每包100支,进价为0.18元/支,售价0.5元/支,在有效期内使用了1盒,剩余1盒未使用。当事人将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和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同摆放在处置室内的药柜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未查询到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过期后的使用记录。综上,过期“KL®”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的货值金额为1元,过期“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没收过期的“KL®”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批20191104 A6)2支和过期的“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1包;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8日  
7 无市监处罚〔2025〕118号 医疗器械 无为县郭定口腔诊所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无为县郭定口腔科诊所 92340225MA2TXT5E2N 郭定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架上发现一盒玻璃离子水门汀,1-1套装,粉剂15g,液剂:10g,保管温度;4-25℃,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53630978,生产许可证: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30100号,生产企业:而至齿科(苏州)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127号,生产批号:190221241456,生产日期:2019-02-21,失效日期:2022-02-21。上述医疗器械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和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18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18号)。2024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1年5月从巢湖阳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2盒玻璃离子水门汀(生产批号:190221241456),进价为180元/盒,用于补牙,在有效期内使用了1盒,剩余1盒未使用。当事人将过期的玻璃离子水门汀和在有效期内的玻璃离子水门汀一同摆放在资料室内的药品架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未查询到涉案玻璃离子水门汀过期后的使用记录。综上,过期玻璃离子水门汀的货值金额为180元,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没收过期的玻璃离子水门汀(生产批号:190221241456)1盒;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8日  
12 无市监处罚〔2025〕123号 食品 无为市惠多多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惠多多超市 92340225MA2T1HLK6K  赵伟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生产商: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代号:N),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11500894,净含量:面饼+配料105克,面饼85克,生产日期:N20240514 02B 17:33保质期至20241113)1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市而治商贸有限公司处以每袋2.1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24袋,尔后以每袋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在保质期内售出23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13 无市监处罚〔2025〕124号 食品 无为市华平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华平超市 92340225MA2P46LG6G  吴华平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白象®经典火鸡拌面(生产商:南京白象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2
011501490,净含量:面饼+配料119克 面饼90克 ,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20240703B15:38)4盒。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8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市明媚商行处以每盒4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白象®经典火鸡拌面10盒,尔后以每盒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白象®经典火鸡拌面在保质期内售出6盒,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14 无市监处罚〔2025〕125号 食品 无为市徽佳燕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无为市徽佳燕饭店 92340225MAD0NP696Q  张静静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台上有已开封的云岭村®香辣酱(生产商:安徽云岭星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
334182305010,香辣味,净含量:750克 ,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9/25)1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从店名为昱品源食品专营店的网店处以18.3元购进了1瓶上述云岭村®香辣酱,尔后免费提供给店内顾客拌饭食用。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云岭村®香辣酱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据此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约为18.3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云岭村®香辣酱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15 无市监处罚〔2025〕126号 食品 无为市陡沟镇华龙加红综合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陡沟镇华龙加红综合经营部 92340225MA2P2PG204  李加红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双庆®食用植物调和油(制造商:重庆市福牌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50010720785,净含量:2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6月02日)2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份当事人从一芜湖送货车处以每瓶4.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双庆®食用植物调和油12瓶,尔后以每瓶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双庆®食用植物调和油在保质期内售出10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16 无市监处罚〔2025〕127号 食品 无为市谢谢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谢谢超市 92340225MA2T7UR33W  杨谢俊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可比克®鸡肉味薯片(生产商:马鞍山达利食品有限公司(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34050100017,净含量:45克,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40303)3罐。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市万斌商行处以每罐2.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可比克®鸡肉味薯片24罐,尔后以每罐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可比克®鸡肉味薯片在保质期内售出21罐,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9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17 无市监处罚〔2025〕128号 食品 无为市蔚兰便利店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蔚兰便利店 92340225MAD0BPE596 陆冠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京状元大辣肠(生产商:北京维美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11170221
085,净含量:160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40615)2支。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份当事人从芜湖正奥食品有限公司以每支2.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京状元大辣肠10支,尔后以每支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京状元大辣肠在保质期内售出8支,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18 无市监处罚〔2025〕129号 食品 无为市君卓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无为市君卓饭店 92340225MA8N712818    刘君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内摆放有待用的祖名百姓豆腐(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安吉祖名豆制品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330108000901,生产20241219AJ 上市20241220J9,保质期:5天,净含量:350克)1盒。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2月21日当事人从陡沟镇马剑超市处以每盒1.5元价格购进了3盒上述祖名百姓豆腐,尔后用于饭店经营使用。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祖名百姓豆腐自购进后保质期内使用了2盒,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祖名百姓豆腐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19 无市监处罚〔2025〕130号 食品 无为市大鸿运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无为市大鸿运饭店 92340225MA2P6HM290 杨晓云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区有未开封、待用的祥橱®白胡椒粉(品名:白胡椒粉调味料,制造商:江西省祥橱实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36012111202,生产日期:2022.09.01,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80克)1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份当事人从无为中心菜市场一摊贩处以每瓶2元价格购进了2瓶上述祥橱®白胡椒粉,尔后用于饭店经营使用。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祥橱®白胡椒粉自购进后保质期内使用了1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祥橱®白胡椒粉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20 无市监处罚〔2025〕131号 食品 无为市汪霞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汪霞超市 92340225MA8NU7TJ5D  汪霞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制造商: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115
00894,净含量:面饼+配料105克 面饼:85克,生产日期(批号):N20240629 02B 10:29 保质期至20241228)1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9月份当事人从一无为送货车以每袋2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康师傅红烧牛肉面24袋,尔后以每袋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在保质期内售出23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21 无市监处罚〔2025〕132号 食品 无为市伟华水果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伟华水果店 92340225MA2U57U566 方伟华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统一®香辣牛肉面(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1011601240,净含量:面饼+配料97克 面饼:82.5克,生产日期:20240514,保质期:6个月)1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6月份当事人从一无为送货车以每袋2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统一®香辣牛肉面24袋,尔后以每袋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统一®香辣牛肉面在保质期内售出23袋,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22 无市监处罚〔2025〕133号 食品 无为市陡沟镇章三百货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陡沟镇章三百货商店 92340225MA2P284YXA 章从袁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1.4kg谷其®美国青豆(烧烤味)(生产商:龙海市翼兴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835068108147,生产日期:20240401,保质期9个月,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6月份当事人从一无为送货车以8元/kg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谷其®美国青豆3kg,尔后以1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谷其®美国青豆在保质期内售出1.6kg,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6.8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23 无市监处罚〔2025〕134号 食品 无为市叶茂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叶茂超市 92340225MA2P44HD0B 范叶茂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海天辣黄豆酱(生产商: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生产日期:20221223LD215119B,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40克)1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年初,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瓶6.8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海天辣黄豆酱10瓶,尔后以每瓶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海天辣黄豆酱在保质期内售出9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8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24 无市监处罚〔2025〕135号 化妆品 无为市陡沟镇凯凯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无为市陡沟镇凯凯超市 92340225MA2P6BE994 王俊 2025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清扬®男士沐浴露(生产企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230923A1P8,净含量:100g)1瓶。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2月份当事人从芜湖老郑商行处以每瓶5.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清扬®男士沐浴露1瓶,尔后以每瓶7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上述清扬®男士沐浴露尚未售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元,没有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清扬男士沐浴露1平;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  
27 无市监处罚〔2025〕138号 食品 无为县苏方文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苏方文百货店 92340225MA2NGTNW63 苏方文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昆山镇石门社区菜市场1号的无为县苏方文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1包待销售的徽之宝®黄面包糠,其产品包装上标识有“生产日期:2023.10.01;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Q/TQ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34012105339;生产商:合肥天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岗集分公司;厂址: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双庙村”等字样,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9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左右从庐江县许进萍调味品商店购进徽之宝®黄面包糠6包,进价是3.5元/包。购进后对外销售了5包,销售价格为5元/包,剩余1包超过保质期没有对外售出至检查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3日  
28 无市监处罚〔2025〕139号 食品 无为县牛埠镇二华米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牛埠镇二华米行 92340225MA2P48074X 赵永志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县牛埠镇二华米行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王守义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1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者名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9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赵永志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1月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待售的王守义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1袋,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食品是2023年9月从牛埠菜市场阿亮调味品购进的,共购进了20袋,进价为3.5元/袋,以4元/袋的价格对外售出了19袋。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3日  
29 无市监处罚〔2025〕140号 食品 无为市国民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国民超市 92340225MA2P5PCL7W 程国民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市国民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炒米1袋,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纯手工制作;传统工艺 纯手工 无添加”字样,未见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0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程国民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1月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待售的炒米1袋,该产品外包装无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食品是2024年9月从上门送货的车上购进的,共购进了5袋,进价为4元/袋,以5元/袋的价格对外售出了4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002万元;罚款0.1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3日  
30 无市监处罚〔2025〕141号 食品 无为县牛埠镇东方红酒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牛埠镇东方红酒店 92340225MA2P5NP29P 时雨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县牛埠镇东方红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麻油1瓶,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4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时双春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1月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麻油1瓶,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是2024年11月从街道上小摊处购进,共购进了1瓶,进货价格为16元/瓶,主要是做菜调味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0.1万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