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5号)

发布时间:2025-04-22 10:34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类型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5〕347号 广告 无为市塑吧美容美体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无为市塑吧美容美体店 92340225MA2XJ0XC2K    凌花香 2025年3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指出无为市塑吧美容美体店在美团平台的服务项目中发布含有“局部塑形打造迷人小蛮腰、局部塑形打造铅笔腿”的广告,商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前往涉案店铺进行调查核实,并现场查阅了该店在美团平台所开设的网店,该网店的名称为:塑吧专业减肥连锁九州花园店,在主页正在售卖“局部塑形打造迷人小蛮腰”、“局部塑形打造铅笔腿”2款服务项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服务项目合法有效的佐证材料,证明其在广告中所宣传的瘦身效果。2025年3月14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份托朋友找人设计制作了包含“局部塑形打造迷人小蛮腰、局部塑形打造铅笔腿”的广告宣传页面,在无法证明其在广告中所宣传的瘦身效果的情况下,使用“迷人小蛮腰、打造铅笔腿”词语在美团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广告制作费用票据,本案广告费用为100元。案发后,当事人将该广告页面撤除,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1日  
2 无市监处罚〔2025〕348号 广告 无为县无城镇韩式美容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无为县无城镇韩式美容院 92340225MA2P29EQ0A  凌苗苗  2025年3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指出无为县无城镇韩式美容院在美团平台的服务项目中发布含有“百万补贴筷子腿+曲线腰+少女背三合一打造”的广告,商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前往涉案店铺进行调查核实,并现场查阅了该店在美团平台所开设的网店,该网店的名称为:燃放身材管理(无为店),在主页有“【百万补贴】筷子腿+曲线腰+少女背三合一打造”服务项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服务项目具有“百万补贴”的审批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合法有效佐证材料证明其在广告中所宣传的瘦身效果。2025年3月14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份托朋友找人设计制作了包含“【百万补贴】筷子腿+曲线腰+少女背三合一打造”的广告宣传页面,在无法证明其在广告中所宣传的瘦身效果的情况下,使用“【百万补贴】筷子腿+曲线腰+少女背三合一打造”文字在美团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广告制作费用票据,本案广告费用为100元。案发后,当事人将该广告页面撤除,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1日  
3 无市监处罚〔2025〕349号 广告 安徽多尼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安徽多尼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91340225MA2TLB2L69  王赵科 2025年1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工单线索,反映“安徽多尼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APP线上店铺“DONI多尼科技健康·肌肤管理中心”的团购套餐“「定格青春」英特波INDIBA抗衰送颈侧”中用语“抗衰”一词存在虚假宣传”,并提供了页面截图附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司通过美团APP实时发布的广告页面进行核查,未发现该店铺实时发布的广告宣传用语中存在“抗衰”一词。经询问,现场该司负责人表示上述的页面截图为非当季度的广告页面,早已下架。该司负责人未能提供科学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服务的实际情况与宣传信息中关于“抗衰”的允诺相符。2025年1月2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其公司于美团APP线上店铺“DONI多尼科技健康·肌肤管理中心”的团购套餐的广告页面每季度定期进行更换,上述举报附件中提供的广告页面截图是其公司于2024年9月份上架的广告宣传页面。该广告页面截图中套餐是使用一款英特波INDIBA的美容仪器进行面部按摩服务。套餐服务售价是778元/次。直至执法人员核查时,其公司已经更新产品页面,且已更正举报附件中套餐产品的展示信息。截至询问调查时,该司负责人未能提供科学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服务的实际情况与宣传信息中关于“抗衰”的允诺相符。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广告页面制作维护费用的证明,该产品广告页面制作维护费用为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1日  
4 无市监处罚〔2025〕351号 广告 无为市燕然美容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发布虚假广告案 无为市燕然美容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92340225MADJ1HWW5N 刘海珍   根据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建议书》提供的曲线部落型体美学中心(无为东方明珠店)涉嫌“在美团等网络平台上的广告宣传存在违法情形”的案件线索,2025年3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市燕然美容工作室(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在美团平台上架的服务项目中发布标有“[暖冬塑型季]十次塑形10jin”、“[暖冬超纤薄]体重管理10jin”的广告宣传文字,但现场不能提供“十次塑形10jin”和“体重管理10jin”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3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元3日前,当事人以50元/条的价格委托外地友人给其制作发布了2条在美团平台上架的[暖冬塑型季]和[暖冬超纤薄]经营项目广告,且该两个服务项目广告中标有“[暖冬塑型季]十次塑形10jin”、“[暖冬超纤薄]体重管理10jin”的宣传文字,但当事人并不能提供关于“十次塑形10jin”和“体重管理10jin”的相关证明文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广告费用共计100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上述广告的发布并对在美团平台上架的[暖冬塑型季]和[暖冬超纤薄]经营项目广告进行了相应整改去消除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1日  
5 无市监处罚〔2025〕352号 食品 无为市陈坤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市陈坤蔬菜店(个体工商户) 92340225MADLNPTWXQ 陈国武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当事人现场销售的普通白菜(商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日期:2025年1月10日、质量等级:/)进行抽样检验,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FCJ2500050079),上述白菜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白菜已全部售完。                                      
2025年3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现场承认销售上述不合格普通白菜以及购销情况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普通白菜为当事人于2025年1月9日从无为市无城镇大地农批流动摊点购进,共购进1袋,合计20斤,进价15元/袋,售价3元/斤,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售出,货值60元,违法所得合计45元,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菜相关进货来源票据等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1日  
6 无市监处罚〔2025〕353号 医疗器械 牛埠镇蔚山村卫生室在治疗室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牛埠镇蔚山村卫生室 PDY70255634022512D6001 杨磊 2025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蔚山村的牛埠镇蔚山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操作台抽屉内发现有宏德医疗石膏衬垫1卷(型号:卷状15cmX400cm;产品备案号:浙湖械备20150074号;有效期:两年;生产日期:20210725;生产批号:210725;安吉宏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至检查时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无市监强制〔2025〕56号)并附清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4月1日批准立案。2025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在治疗室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一同事于2022年从别处带了涉案的宏德医疗石膏衬垫1卷放置在治疗室抽屉内,无购置价格。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内检查发现有上述宏德医疗石膏衬垫1卷,至检查时已过期。上述宏德医疗石膏衬垫尚未使用,且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材料和经营使用记录,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没收涉案过期的宏德医疗石膏衬垫1卷;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4日  
7 无市监处罚〔2025〕354号 医疗器械 昆山镇田蒲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昆山镇田蒲村卫生室 PDY70421X34022512D6001 陈小前 2025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田蒲村的昆山镇田蒲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诊疗室内发现有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1盒(注册人/生产企业: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62270970;数量:100支装;规格:φ0.3×75mm;生产日期:210114;使用期限:2023-12),至检查时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4月1日批准立案。2025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陈小前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诊疗室内检查发现有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1盒,至检查时已过期。当事人负责人陈述该针灸针是2023年5月其上级单位安排某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供应的,共供应了10盒,无需当事人支付费用。除现场检查发现的1盒外,其余9盒找不到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没收涉案过期的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1盒;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4日  
8 无市监处罚〔2025〕355号 食品 无为市青橙语茶小吃咖啡厅(个体工商户)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无为市青橙语茶小吃咖啡厅(个体工商户) 92340225MAE5YK0FX8 谢王飞 2025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市青橙语茶小吃咖啡厅(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柜中发现有汉堡胚面包6袋(规格:60g*6个/袋;生产商:安徽麦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2月12日;常温保存:(4月份-10月份)保质期为7天,(11月份-3月份)保质期为10天);冷冻保存(≤-18℃):保质期30天(含冷冻过程时间),解冻后常温保存48小时(含解冻过程时间),不可反复冷冻),其中有1袋已拆封使用,至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3月25日批准立案。2025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谢王飞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3月19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柜中发现有汉堡胚面包6袋,其中有1袋已拆封使用,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是2025年2月14日从庐江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件(16袋),进价折合4.68元/袋。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名称等信息和经营使用记录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28.0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4日  
9 无市监处罚〔2025〕356号 食品 无为市吴伟芝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吴伟芝便利店 92340225MA2UQ3PP1Q 吴伟芝 2025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石门社区的无为市吴伟芝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斗乐无穷钵钵鸡4袋(生产日期:2024年4月2日;保质期:10个月)、品味方圆脆薯条4袋(生产日期:2024年3月21日;保质期:9个月)、甜小晴鸡蛋型奶葡味软糖4袋(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3月18日批准立案。2025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吴伟芝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3月1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待售的斗乐无穷钵钵鸡4袋、品味方圆脆薯条4袋、甜小晴鸡蛋型奶葡味软糖4袋,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食品是从牛埠镇街道上某店购进的,共购进了斗乐无穷钵钵鸡10袋、品味方圆脆薯条10袋、甜小晴鸡蛋型奶葡味软糖15袋,进价均为0.7元/袋,均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分别售出了斗乐无穷钵钵鸡6袋、品味方圆脆薯条6袋、甜小晴鸡蛋型奶葡味软糖11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警告;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4日  
10 无市监处罚〔2025〕357号 质量 无为市昌春五金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案 无为市昌春五金店(个体工商户) 92340225MAE8APD13W 周昌春 2025年3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商品待售的货架上摆放有标注“铜陵市永好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100m、型号:BLV、规格:1×16、执行标准:JB/T87342-20,额定电压:450/750”等字样的铜陵富象线缆1卷,该线缆合格证及线体上均未标注“CCC”标志,上述产品外包装上均有标注有“本品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强制性3C认证,认证编号:A073618”等字样,经查询,上述证书编号均非BLV富象线缆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5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陈述上述1卷富象线缆是2025年3月19日,由铜陵市一商贸送货车送过来而购进的,由于地处乡镇市场,就购进1卷,购进价是106元/卷,摆放在商品待售的货架上,准备以116元/卷对外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线缆并未对外售出。据此,涉案产品货值为116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5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4日  
11 无市监处罚〔2025〕358号 质量 无为县襄安王记五金经营部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案 无为县襄安王记五金经营部 92340225MA2P76U25X 王志兰 2025年3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商品待售的货架上摆放有标注“上海浦东华河电线电缆厂台州分厂、100m、型号:RVS、规格:2×12”等字样电线2卷,上述产品合格证及线体上均未标注“CCC”标志,上述产品外包装上均有标注有“CCC,证书编号:2002010105016865、2002010105016866”等字样,经查询,上述证书编号均非RVS塑胶电线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5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陈述上述华河牌规格2×12的电线是2025年3月18日从芜湖华河代理商处购进的,由于地处乡镇市场,就购进2卷,购进价是140元/卷,摆放在商品待售的货架上,准备以150元/卷对外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线缆并未对外售出。据此,涉案产品货值为30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罚款15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4日  
12 无市监处罚〔2025〕359号 食品 无为市姚沟华鑫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姚沟华鑫商行(个体工商户) 92340225MADRYGYP58 乔求华 2025年3月25日,投诉人投诉在无为市姚沟华鑫商行购买了1袋“三只松鼠网红大辣片”,生产日期是2024年9月14日 ,保质期:6个月,购买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5年3月28日,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无为市姚沟华鑫商行经营场所依检查,当事人货架发现摆放有待销售的“三只松鼠网红大辣片”2袋,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生产日期:2024/09/14 000 1 B68,保质期:6个月”等法定事项,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下架并销毁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3月28日批准立案。2025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过期“三只松鼠网红大辣片”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在京东万商手机APP上下单购入的,2025年1月16日平台送货上门的,共购进5袋上述批次的产品,进价5.3元/袋,售价6元/袋,已销售2袋,上述“三只松鼠网红大辣片”过期后对外销售出1袋,其余2袋过期后未对外售出。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电子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的销售记录。因此,违法货值6元,违法所得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5日  
13 无市监处罚〔2025〕360号 食品 无为市学凯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市学凯超市 92340225MA2P6EJ80K   周胜凯   2025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英雄迷你肠(生产者:抚顺奥锦奇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21040500090,生产日期:2024/08/28,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0克,香辣味)7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4月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2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市陡沟镇王聪小食品批发部处以0.8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英雄迷你肠20袋,尔后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英雄迷你肠在保质期内售出11袋,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袋。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9元,违法所得2元。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  
14 无市监处罚〔2025〕361号 食品 禁止燕国定等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燕国定     2025年3月4日我局收到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编号:无检行公建〔2024〕77号,建议书提到魏某某等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未被列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并提出建议: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加大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食品安全领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依法及时纳入监管体系,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或采取上述相应禁止措施,切实维护食品领域安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5年3月12日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在2022年2月到2024年4月期间,当事人燕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邢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魏某某、仰某、陈某某九人分别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  
15 无市监处罚〔2025〕362号 化妆品 无为县洪巷奇力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无为县洪巷奇力超市  92340225MA2N462P72   孙元居 2025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洪巷奇力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舒适达美白配方牙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73,委托企业:葛兰素史克日用保健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委托企业:克劳丽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41210,生产批号:21121505,净含量:120克)3盒。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2月2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份当事人从一无为送货车处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舒适达美白配方牙膏5盒,尔后以每盒1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上述舒适达美白配方牙膏在使用期限内售出2盒,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对外售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0元,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舒适达美白配方牙膏1盒;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  
16 无市监处罚〔2025〕363号 食品 无为市侯二姐小吃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无为市侯二姐小吃店 92340225MA8R0RYE09 侯克珺  2025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侯二姐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操作台上有1瓶已开封的凯鹰调味品®白胡椒粉(规格:35克/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7148115128,生产企业:山东凯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24个月),执法人员未发现该胡椒粉瓶上标有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销毁。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份当事人从无为市泉塘联购超市处以每瓶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凯鹰调味品®白胡椒粉1瓶,尔后用于店内经营,为方便使用,将胡椒粉瓶盖剪掉了,胡椒粉生产日期等信息都在瓶盖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凯鹰调味品®白胡椒粉货值金额为5元。因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凯鹰调味品®白胡椒粉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  
17 无市监处罚〔2025〕364号 食品 无为市何永松小吃店(个体工商户)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市何永松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92340225MADL48W156   何永松  2025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何永松小吃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操作台上有1瓶已开封的水果罐头(产品名称:水果罐头(梨罐头),执行标准:Q/LWC0001S(混合型),生产许可证号:SC10937132600977,配料:梨、生活饮用水、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维生素C、三氯蔗糖、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保质期:24个月,委托商:山东奇伟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打开后发现瓶内装有辣椒酱,现场未发现辣椒酱原包装。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销毁。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5月份当事人从襄安一超市处以每袋1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辣椒酱1袋,尔后用于店内经营,为使用方便,将袋装辣椒酱分批次放入上述水果罐头瓶中。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辣椒酱货值金额为15元。因上述无标签的辣椒酱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  
18 无市监处罚〔2025〕365号 价格 无为市湖陇梦月甜美滋蛋糕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无为市湖陇梦月甜美滋蛋糕店    92340225MA2WDAWD8G  孙梦月  2025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湖陇梦月甜美滋蛋糕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没有商品的价目表。2025年4月2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4月2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2月份当事人因调整蛋糕、小吃价格便将旧的价目表拿下来没有展示,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未制作好新的价目表。当事人承认其没有明码标价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  
19 无市监处罚〔2025〕367号 食品 无为市啊叁哥榨油厂(个体工商户)虚假宣传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案 无为市啊叁哥榨油厂(个体工商户) 92340225MADY543Q18 刘德胜 2025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单,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啊叁哥榨油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网店拼多多平台“啊叁哥榨油坊”店铺产品展示区内有一款产品详情页面有标称“啊叁哥物理压榨浓香纯菜籽油5L”字样中商品介绍:是有机食品,上述广告语涉嫌虚假宣传。另发现场所内有标称“啊叁哥纯芝麻油”瓶身标签上标注有“营养成分表显示:脂肪:99.9克,营养素参考值%:66%”等信息12瓶,涉嫌违反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负责人刘德胜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网店拼多多平台“啊叁哥榨油坊”店铺产品展示区内有一款“啊叁哥物理压榨浓香纯菜籽油5L”产品在页面广告宣传有机食品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有机食品”认证证明,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与相关产品的交易金额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产品的详情页广告用语由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委托设计制作并发布在网店内,共计费68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菜籽油产品链接下架,积极主动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从事生产销售芝麻油经营活动。2025年2月底,当事人打印产品标签标称“啊叁哥纯芝麻油”22瓶进行销售,其余芝麻油均存储在储油罐中尚未包装。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厂内发现上述芝麻油的包装袋上营养成分表显示:脂肪:99.9克,营养素参考值%:66%”。截至检查之日,上述“啊叁哥纯芝麻油”已销售10瓶,销售价20元/瓶,利润2元/瓶,库存12瓶待销售。本案货值金额440元,违法所得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204元;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芝麻油12瓶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  
20 无市监处罚〔2025〕368号 食品 无为市多木多芾玩具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无为市多木多芾玩具商店 92340225MA8Q8MELXW 王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于2025年2月9日通过支付宝花费了4600元钱在无为市多木多芾玩具商店购买了韩国处方减肥药,食用过后身体有不适症状,怀疑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前往涉诉店铺进行调查核实,在该店收银台上发现有1个立式无为农村商业银行收款码,显示:“金农信e付,无为市多木多芾玩具商店”,中间印有二维码图形,该收款码与投诉人付款的收款码一致,检查过程中现场未发现涉诉减肥产品。2025年3月11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9日通过微信向投诉人销售了4600元钱减肥产品,并委托小红书平台的商家代为邮寄,案涉产品的进货价为4300元/份,销售价为4600元/份,截止案发,共销售了1份,经查询快递单号SF1547203996213物流信息,显示案涉减肥产品由长春市送达至广州市,据当事人陈述,该产品为小红书商家直接邮寄,本人未经手,目前该商家帐户已注销删除,无法查询到具体信息及交易记录。通过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发现,案涉减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产品信息及说明书,当事人承认事实。国家食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在附件中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的产品纳入保健食品的行列”,本案案涉减肥产品应属于食品行列。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也未建立台帐,无法查明案涉食品销售的具体数量,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为4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