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8号)

发布时间:2025-05-13 10:16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类型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5〕387号 信用 无为市咏静商店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案 无为市咏静商店 92340225MA2URD6L02 闵中亚 2025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无为市咏静商店年度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度、2022年度均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已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其由于忙碌而疏漏,未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规定报送2021年度报告,亦未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报告。执法人员在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查询到当事人公示年报以及异常名录信息,证明其在2022年度、2023年度均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9日  
2 无市监处罚〔2025〕391号 知识产权(商标) 无为市郭三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无为市郭三食品店 92340225MA2P787R9Y 郭盛强 2025年3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单》,投诉人反映2025年3月27日在无为市郭三食品店花费了115元钱购买了1盒南孚电池是假冒产品。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无为市郭三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在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下方橱内发现1盒(规格:100粒/盒)在售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该电池为2025-02生产,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南平市工业路109号,南孚聚能环,5号20卡/100粒,官方微信号:[南孚店主服务平台],店主扫码查真伪唯一官方通道。经刮开涂层扫码查询显示以下信息:“南孚电池,小心!根据您回复的消息,如果你扫的位置确实是盒子封口处的防伪码,这盒电池不是南孚生产,是假货!!!”,上述电池的商标及外包装装潢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孚聚能环电池相同,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并联系了投诉人将购买的电池寄回鉴定。2025年4月11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了涉案电池的《产品鉴定报告》、“南孚”《商标注册证》第40077373号、以及“聚能环”《商标注册证》第19482042号各1份,认定无为市郭三食品店销售的“南孚”商标品牌的电池不是授权的任何单位所生产,系侵犯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商品。2025年4月11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份从1位姓名为束某的人处购进了1盒(100粒/盒)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和1盒(100粒/盒)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购进价均为1.6元/粒,截止案发,共销售了100粒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电池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本案中,除去投诉人花费了115元钱购买的50粒电池外,其余的150粒电池当事人均以2.5元/粒对外销售,据此计算,本案货值金额共计49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100粒;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6日  
3 无市监处罚〔2025〕392号 食品  无为县开城品味红酒庄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开城品味红酒庄 92340225MA2UAJ2QX9 贺继鹏 2025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单,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开城品味红酒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店铺有标称“木锤花生酥”食品销售链接,现场未发现有产品库存。当事人承认被举报“木锤花生酥”食品标签上标注有“营养成分表显示:脂肪:34.7克,营养素参考值%:31%”等信息系自己店铺销售的,该食品标签涉嫌违反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负责人贺继鹏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根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关于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使用方法”中脂肪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计算公式,“木锤花生酥”营养素参考值%为57.83%,而涉案食品标注的脂肪营养素参考值%为31%,营养成分表数值存在虚假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据当事人的经营者贺继鹏陈述,其在2025年2月4日从巢湖市伊食尚食品有限公司以3.4元/袋的价格购进了“木锤花生酥”食品50袋。购进后,因为有8袋“木锤花生酥”外包装标签破损,故当事人用打印机重印标签贴上去,但打印标签过程中因不细心导致打印营养成分表内容出现错误。事后当事人在抖音店铺内以5.9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导致被投诉。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木锤花生酥”食品的进货单据。至案发时止,上述标签错误的“木锤花生酥”食品共计8袋均已销售,无销售记录可查,无顾客反映出现不良后果。故本案涉案货值共计47.2元,违法所得47.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47.2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6日  
4 无市监处罚〔2025〕393号 食品  无为县飞扬水果批发部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县飞扬水果批发部 92340225MA2P23RH3F 常学武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对无为市赫店美佳乐购物中心经营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J250005009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无为市赫店美佳乐购物中心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无为市赫店美佳乐购物中心经营者陈述,上述香蕉从当事人处购进。
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常学武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上述香蕉从当事人处购进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陈述于2025年1月10日从芜湖水果市场处购进了上述香蕉,共购进5件(每件13kg),单价为6.4元/kg,总价共计416元。进货时不知道香蕉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涉案香蕉销售价格为7元/kg,据此计算货值为455元,违法所得455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455元;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6日  
5 无市监处罚〔2025〕394号 食品 安徽省无为县姚沟正然香又香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安徽省无为县姚沟正然香又香食品加工厂 91340225567536404W 李俊彦 2025年2月14日投诉人反映2024年12月20日在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横山镇品尚多超市大地花园店购买了“豫江风味炒米(原味)”一罐,该产品外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者是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姚沟正然香又香食品加工厂,与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名称安徽省无为县姚沟正然香又香食品加工厂名称不一致。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安徽省无为县姚沟正然香又香食品加工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生产厂家现场确认,投诉举报人所举报的标称“豫江风味炒米(原味)”确实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举报的外包装标注“豫江风味炒米(原味)”的产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2月21日批准立案。2025年2月28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于2025年3月3日和2025年3月18日接到相同案件性质的投诉举报,反映安徽省无为县姚沟正然香又香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食品“糯米锅巴(原味)、糯米锅巴(香辣味)”和“豫江炒米(原味)”标签中均疑似含有虚假内容,“糯米锅巴(原味)、糯米锅巴(香辣味)”营养成分表与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一致,“豫江炒米(原味)”配料表未标注食盐,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g钠含量795mg,由于上述案源违法性质相同决定并案处理。2025年3月26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后续案源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豫江风味炒米(原味)”成本4.5元/罐,一共生产了24罐,已经全部售出,对外售出是6.5元/罐。当事人陈述,因为是手工单据,上述产品原料购入记录和销售记录已无法找到。因此,违法货值156元,违法所得156元。当事人经营的“糯米锅巴(原味)、糯米锅巴(香辣味)”的产品,是委托安徽省合肥市爱多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成本均为4元/袋,对外售出均是4.5元/袋,一共生产了240袋,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陈述,因为是手工单据,上述产品原料购入记录和销售记录已无法找到。因此,违法货值1080元,违法所得1080元。当事人经营的“豫江炒米”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是由于其厂内工人包装时操作失误,使用了印刷错误作废的产品标签。该“豫江炒米”一共生产了40袋,成本3.5元/袋,对外售出4元/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陈述,因为是手工单据,上述产品原料购入记录和销售记录已无法找到。因此,违法货值160元,违法所得160元。因此,综合违法货值为1396元,综合违法所得为139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1396元;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8日